私募基金无托管协议怎么防风险?

jijinwang
【但斌空仓,规避的是基金清盘风险,而不是什么系统性风险】私募基金都有清盘线的,净值缩水超过20%,托管券商会强制平仓给客户赎回。为了规避平仓清盘风险,只能先空仓。持有股票的话,再跌就只能清盘了。而私募基金一旦被清盘,管理费一分都赚不到了。基金到了数百亿的规模,一举一动都牵动大盘,同时被大盘牵动,已经不是基金经理个人说了算了。

一:私募基金需要托管协议吗

证券时报

数据显示,迄今已有25家券商获得基金托管资格。去年有9家券商获批基金托管资格,是券商获批资格的“大年”,今年上半年又有4家券商加入申请队伍。

“单纯的基金托管业务对于券商来说,利润不值得一提,但可以撬动其他业务发展,例如带动私募在券商开户,带来交易量增加。”某头部券商资产托管部人士表示。

基金托管之于券商似乎百利,风险不存吗?

答案是否定的。如同前几年信托公司声称通道业务毫无风险,近年来却在不少诉讼中被判赔偿的一样。券商抢夺托管业务“蛋糕”并不是“零风险”,更不是券商声称“无责任无义务”就可以撇清的。

自2018年6月中国私募基金第一案阜兴案爆发以来,私募基金爆雷现象频发。在私募基金管理人违法甚至跑路后,投资者自发聚集向托管人找“说法”,甚将托管机构列为共同被告,给托管机构带来了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

除了在兴盾资产事件中被投资者诟病,另据有关媒体报道,有投资者购买80后私募冠军苏思通产品200万最后亏损68万,而背后的托管机构中泰证券也被连带起诉。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律师表示,“如果托管人未勤勉尽责地履行其合同及法定义务,应对与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私募基金的托管机构除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外,还应履行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信息披露等法定义务,投资者与托管人之间是委托法律关系,托管人有义务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的相关情况,且托管人也有义务对于基金管理人怠于履行管理人职责,甚至是恶意侵害、侵吞基金财产的行为进行监督。

刘华浩认为,作为私募基金产品托管人,在履行其托管人职责时,不应成为基金管理人的附属及工具,而应切实履行好投资者购买私募基金产品过程中的“看门人”职责。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也认为,如果投资者能够证明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疏于履行对管理人的审慎监管或明知管理人净值造假而不及时提示管理人立即纠正、履行披露义务并向证监会及协会报告的,托管人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害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券商该如何降低基金托管业务风险?笔者认为,一方面,由于私募机构资质参差不齐,且违法成本有限,券商应该严格把控准入门槛,做好管理人和产品的尽职调查;另一方面,托管人在业务操作时应勤勉尽责,并加强对管理人的动态监督和书面留痕,避免存在瑕疵,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很可能会判决托管人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托管机构不应对投资者“另眼看待”,不能只认给付托管费的基金托管人,在出现重大风险情况时应该同时知会管理人和投资者,否则只会激化矛盾。


二:私募基金托管协议签约主体

国内的阳光私募是信托投资,也就是信托公司发个信托产品,交给私募基金运作,托管协议是信托公司跟银行签的
甲方(出资方+承险方+管理方):
乙方(出资方+承险方):
双方协商一致,合作进行合作帐户的期货投资,约定以下条款:
一、总则:资金甲、乙方共同出资,以甲方名义开立期货交易帐户,以甲方为指令下达人与资金调拨人,但是甲、乙方中任一方要出金,必须得到另一方的一致书面同意。风险由甲、乙方根据资金比例承担,投资收益在扣除管理费用、激励费用之后,由甲方和乙方按照出资比例共同分配。
二、对象:期货投资品种限制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的各期货品种上。
三、出资:交易帐户初始金额为万元人民币,由甲乙方共同出资。
四、管理:由甲方提供投资管理的具体操作,在合作帐户的管理操作上具有完全的独立决策和执行空间,默认情况下,甲方每个月定期向乙方通报管理操作情况,如果乙方认为需要查看周操作情况,可以与甲方协商,甲方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但是甲方可以拒绝提供每日结算单据、逐笔交易记录。
五、承险:交易帐户的亏损额度为累计亏损出资金额的30,即帐户资金减少到万元;当账户总权益达到该额度以下,甲方必须尽可能快地停止投资操作,将权益全部转换成资金,并按照出资比例退还给乙方。所有亏损由甲、乙方根据出资比例承担,除此以外,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其他亏损风险。为控制风险,乙方可以尽可能请经纪/证券公司协助监控;甲方以专业准则和职业操守承诺,谨慎履行管理职责。
1)投资收益在结清甲方管理费用、激励费用之后,甲、乙方按照各自出资的比例分配剩下的投资收益。
2)管理费用:甲方只有在投资收益为正值的时侯才允许收取管理费。甲方的管理费用,每年为账户总费用的3,按月收取。投资收益的计算为本次管理费收取日(以下简称为本期)账户总权益减去上一收取日(以下简称为上期)的总权益,如果是第一次收取,则减去初始账户资金。
3)激励费用:当账户总权益在距离收取日五个交易日之内创新高,并且该期投资收益大于上期总权益的10,则甲方可以得到激励费用,激励费用等于该期投资收益减去管理费之后余额的20。
七、为便于操作和安全启动交易,账户投入交易,建立起第一个仓位之后,半年内禁止出金,一年内如非甲、乙方本人身体健康方面的原因,应尽可能不出金。
八、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条款自签定时生效;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记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代理操作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证券账户,证券帐号深圳---------上海--------资金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密码甲乙双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__,截止日期---------------
三, 委托方有随时了解投资帐户执行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委托方划入证券投资帐户的保证金权益采取分段加制分配利润,具体分配比例如下:
(下文所列取的分配权益是所指除去委托方委托本金后,所产生的净赢利)
(1)该投资帐户利润占公开结算日收盘后帐户总资金权益0%——100%段,对属于受托方的分配在其投资帐户的资金净值中的分配部分,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分配比例为6:4
(2)该投资帐户利润占公开结算日收盘后帐户总资金权益100%以上——200%段,对属于受托方的分配在其投资帐户的资金净值中的分配部分,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分配比例为5:5。
(3)该投资帐户利润占公开结算日收盘后帐户总资金权益200%以上——300%段,对属于受托方的分配在其投资帐户的资金净值中的分配部分,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分配比例为4:6。
(4)该投资帐户利润占公开结算日收盘后帐户总资金权益300%以上——400%段,对属于受托方的分配在其投资帐户的资金净值中的分配部分,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分配比例为3:7。
(5)该投资帐户利润占公开结算日收盘后帐户总资金权益400%以上段,对属于受托方的分配在其投资帐户的资金净值中的分配部分,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分配比例为2:8。
(6)根据以上提到的分段比例计算后再进行累加即得出委托方、受托方各自获得的分配赢利。
本协议一旦进行利润分配,分配后如无异议,本协议于当日起终止。
5、风险承担:委托方只承担委托运营资金10%亏损。当该委托资金一旦达到或接近10%亏损时,协议委托方应要求受托方立即无条件予以全部平仓;否则亏损超出10%时,超出部分将由委托方承担。当亏损达到5%时,委托方可向受托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受托方如不按时追加,则委托方可在亏损8%至10%之间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受托方负责。
6、净值计算:经公开结算日当天收盘后的资金权益作为清算依据。
(1)如终止本协议,则根据本协议中有关条款实施完毕后。将属于委托方的资金净值划入委托帐户中。(协议终止)
(2)如继续本协议,则在公开结算日当天收盘后重新调整委托方的资金净值,作为下一公开结算日有依据。
(3)特别说明:在委托合同执行期间,委托方未得到受托方同意不得抽离资金金。
(1)委托方和受托方都不得在无故的情况下终止合同。若其中一方有特殊原因必须终止合同,必须提前10个工作日象合作方发出声明。
(2)在未到协议终止日期前。当委托帐户产生赢利超过本金80%时。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可以单方提出按合同条约规定权益分配比率执行条约。执行条约前,需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合作方
(3)条约生效期三个月内。若委托方单方终止合同,则委托帐户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由受托方。委托方则收回本金,若委托方收回本金出现损失,则有受托方出资弥补本金损失。
(4)若合同任何方无故违约终止合同。则先违约方必须支付给对方本金10%的违约金。
没那么复杂.不过有那么麻烦.详情你咨询律师,我们这边说出来后你还是会咨询律师的.不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