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基金罚款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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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 天津市5家定点医疗机构被处罚】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为更好维护广大参保人的个人利益,维护正常就医秩序,今年以来,市医保局加大医保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查处了一批案件,查实部分医疗机构通过冒用医师工作站、违规收费、超职业范围服务、串换项目等违法违规行为,扰乱了医保管理秩序,造成了医保基金损失,危害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市医保局依法依规对这些行为予以严厉惩戒。
  1、天津市宁河区芦台医院违法违规案件
  经查,天津市宁河区芦台医院存在冒用许某某、于某某医师工作站申报医药费用的违规违法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单位退回医保基金42641.69元,并处罚款12792.51元。
  2、天津河西康盛中医门诊部违法违规案件
  经查,天津河西康盛中医门诊部存在冒用郭某某、安某某医师工作站申报医药费用的违规违法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单位退回医保基金21056.68元,并处罚款6317.00元。
  3、天津市武清区泰通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案件
  经查,天津市武清区泰通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存在冒用医保服务药师名义申报医疗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单位退回医保基金46460.30元,并处罚款13938.09元。
  4、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天津市工人医院)违法违规案件
  经查,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天津市工人医院)存在对患者计费过程中将血氧饱和度检测和血压检测按次治疗改为按小时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单位退回医保基金578086.88元。
  5、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违法违规案件
  经查,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以及申报项目与实际开展项目不符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单位退回医保基金154336.14元。
  市医保局提醒广大参保人员,要增强法律和风险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医保卡(医保电子凭证),不出租、不出借,自觉抵制冒名就医、使用虚假票据报销、超量开药并转卖药品、重复享受医保待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如发现骗保行为,请及时向当地医保部门予以举报,医保部门查实后将按规定予以奖励,合力守护人民群众的“救命钱”“健康钱”。https://www.app2020.tjyun.com/cms_sys/cms_template/000/000/093/index.shtml?appId=1b8b3255-58d4-4ba7-b0f7-9d136547eb38\u0026jsonUrl=https://static20.app2020.tjyun.com/jyapp/cms_mob/v200/cms_news/000/000/052/574/000000052574866_b9f74377.json\u0026resourcesUrl=https://static20.app2020.tjyun.com/jyappv300/cms_mob/v200/cms_oth/chan.json\u0026jy_uid=302712387\u0026newsId=052574866

一:骗取医疗基金几倍罚款

“骗取医保基金”型诈骗犯罪认定规则

2022年3月份,国家医保局发布通报,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附属同济医院在2017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间,存在串换、虚记骨科高值医用耗材问题,骗取医保基金支付23343609元。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2021年10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医保骗保犯罪的通知》,但近年来,犯罪分子有的利用工作便利,有的利用医保报销漏洞,频频将黑手伸向医保基金,骗取医保基金型诈骗犯罪频频发生。

笔者从“alpha”案例库中检索发现,alpha案例库中收集涉嫌医保基金诈骗犯罪案例3600余起,但最近5年来的案例就高达2422起,打击数自2017年至2020年期间每年都在500起以上,一直处于高位状态。鉴于此,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在大数据检索分析的基础上,围绕医保骗保犯罪14条认定规则,遴选出14个可供参考的案例,以期对依法惩治医保骗保犯罪,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司法公正有所裨益。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检发释字〔2022〕1 号)

第十三条: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对于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的行为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综合骗取医保基金的数额、手段、认罪悔罪态度等案件具体情节,依法妥当决定。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的行为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影响对非法收购、销售有关药品的行为人定罪处罚。

对于第一款规定的主观明知,应当根据药品标志、收购渠道、价格、规模及药品追溯信息等综合认定。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2020年2月25日)

依法追究欺诈骗保行为责任。制定完善医保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监管权限、程序、处罚标准等,推进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建立医疗保障信用体系,推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强部门联合执法,综合运用协议、行政、司法等手段,严肃追究欺诈骗保单位和个人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打击欺诈骗保、危害参保群众权益的行为。

(四)《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五)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二十三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1月16日)

1、安徽省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五千元以上;(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

2、第一个量刑幅度: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第二个量刑幅度: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1)每增加五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第三个量刑幅度: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1)每增加三万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医保骗保犯罪认定规则

(一)借用他人身份证及银行卡,伪造住院病历等医保报销资料,骗取医疗保险金的,构成诈骗罪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案例,曾望清诈骗案

2017年7月,被告人曾望清及王平(已判刑)、万贤文(另案处理)、涂理志(已判刑)、熊海珍(已判刑)相互邀约,分工负责,开始有组织地在湖北省大悟县实施利用虚假医疗资料骗取医疗保障金犯罪活动。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熊海珍、涂理志单独或者伙同胡兵、殷彬、应青(均已判刑)以办医保报销、补贴等名义,借用了当地七十余名医保参保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农村商业银行卡,通过万贤文或者直接提供给曾望清,用于伪造虚假住院病历等医保报销资料。涂理志、殷彬、胡兵、应青、熊海珍将曾望清提供的上述人员的虚假住院资料,拿到大悟县医疗保障局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办理医保结算和大病保险理赔,共计骗取医疗保险金和大病保险102.5万余元,诈骗所得由参与各方按比例分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望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虚假的住院资料骗取医保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曾望清诈骗医保资金,酌情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曾望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判处曾望清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社区定点医保机构以虚开药品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诈骗罪

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案例,靳利娟、罗安君等诈骗案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车站中里西区社区卫生服务站系市定点医保机构,由被告人靳利娟出资创办,靳利娟任法定代表人。2011年,靳利娟与时任卫生服务站药房负责人的被告人罗安君预谋以虚开药品等方式骗取国家医保资金。后二人通过单位职工收集大量医保卡,并根据相应医保卡骗取医保资金的数额,按照靳利娟确定的比例向提供医保卡的人员分成。罗安君指使药房工作人员采用虚假入库单、虚增药品数量等方式进行药品登记入库。同时,由药房统一管理、调配收集的医保卡,药房工作人员按照罗安君等人的安排,有规律地持收集的医保卡至挂号收费处由被告人张晶晶等人挂号,然后由担任全科医生的被告人张杰琴等人开具虚假处方单,再至张晶晶等人处虚假交费,进而骗取医保报销款。罗安君等人还负责统计及核算每张医保卡的使用及获利情况并报给靳利娟。被告人付正荣系卫生服务站办公室主任兼出纳,同时在药房协助罗安君诈骗医保资金。被告人王淼系药房工作人员,在罗安君等人的领导下参与虚假录入药品、持医保卡进行虚假挂号、交费等诈骗活动。被告人高静系护士,被告人马三春系会计,二人伙同其他被告人分别收集医保卡供卫生服务站虚开药品使用。截至2017年9月,靳利娟共骗取医保资金3000余万元,罗安君参与骗取医保资金2900余万元,付正荣参与骗取医保资金2800余万元,张杰琴参与骗取医保资金3000余万元,马三春参与骗取医保资金2000余万元,高静参与骗取医保资金3000余万元,张晶晶参与骗取医保资金2300余万元,王淼参与骗取医保资金2700余万元。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靳利娟指使靳连海将卫生服务站依法应当保存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转移至大兴区青云店镇东回城村父亲的居住地,导致上述会计凭证下落不明。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靳利娟、罗安君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开药品等方式骗取国家医保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靳利娟作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对应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故意隐匿,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隐匿会计凭证罪。据此,依法对靳利娟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隐匿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罗安君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一年不等,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一万元不等。

(三)民营医院以“挂空床”的方式虚构医药费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构成诈骗罪

案例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案例,马良、郭万灵等诈骗案

2015年4月,嘉兴南湖嘉城护理院成立,实际投资人为被告人马良等人,由被告人郭万灵任院长,2015年9月名称变更为嘉兴南湖嘉城护理康复医院。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马良、郭万灵为获取非法利益,以免费体检、康复的名义,吸引持有医保卡的老人到护理院进行简单的体检或不经体检后直接用老人的医保卡办理住院手续,在老人不需要住院实际也未住院的情况下,虚开、多开药品、检验、护理等费用,骗取医保基金115.6万余元(其中14.1万余元尚未核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良、郭万灵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结伙骗取国家医保基金,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马良系主犯;郭万灵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判处马良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郭万灵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医疗机构以开具“大小处方”的方式虚增药品金额,套取药品差额,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案例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案例,金叶、张川、高峰、陶玉铨、顾翠霞诈骗案

2017年1月初,被告人金叶因经营管理的淮安仁济医院就诊病人较少、经济效益不佳,与被告人陶玉铨等商议,决定采用“交100元住院”的口号对外宣传,吸引经济困难的病人住院。此后,金叶授意陶玉铨、张川、高峰、顾翠霞为住院病人开具大、小价额的两种处方,将实际发生的小额处方上的药品用于病人治疗,使用大额处方上的虚增药品金额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套取药品差额。2017年1 月至11 月,金叶等人以上述方法收治参加医保的住院病人364人次,骗取医疗保险资金39.8万余元。上述违法所得被医院占有后使用,部分用于填补就诊病人的住院费用,部分用于发放员工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叶、陶玉铨等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伪造的证明材料骗取 “新农合”医保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金叶系主犯。陶玉铨等四人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五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金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判处金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同时禁止金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民营医院经营管理活动;判处陶玉铨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张川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高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顾翠霞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参保人员超量购买药品后转卖牟利,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构成诈骗罪

案例五: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赵德胜诈骗案

2014年至2020年 6月,被告人赵德胜为转卖药品牟利,持自己的医保卡多次到湖州市中心医院、长兴县人民医院等医药机构多开、虚开药品,并将药品低价出售给李明松等人,骗取国家医保基金至少49.4万余元。2016年 11月 15日,赵德胜的医保诈骗行为被湖州市社会保障局发现并被责令退回医保损失,至2018年8月赵德胜已退回16.3万余元。被处罚后赵德胜仍未收手,继续作案直至案发。另,被告人赵德胜未患有乙肝、阿尔茨海默症、帕金森病、精神类疾病。经对赵德胜个人医保卡流水核查,2014年至2020年 6月,赵德胜虚开治疗乙肝、阿尔茨海默症、帕金森、精神类疾病的药物,价值7.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德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赵德胜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赵德胜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六)参保人员重复报销医疗费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构成诈骗罪

案例六: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刘治普诈骗案

2014年12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刘治普因患肝病分别入住上海医院和安徽省立医院,其住院所花医疗费用均通过临泉县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报补。刘治普明知自己的医疗费用已经报补的情况下,仍采取伪造医疗收费票据的方式重复报销医疗费用,先后六次将自己的医疗费用通过临泉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报补,骗取医疗保险金9.9万余元。2016年12月25日,刘治普的近亲属将其骗取的医疗保险金退还临泉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治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医疗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刘治普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积极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刘治普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七)医院工作人员篡改医生开具的医嘱和药方,多开虚开医保用药,骗取医保基金的,构成诈骗罪

案例七:广西省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5刑初560号刑事判决书

2014年9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协和医院任职副院长、经营院长期间,指使该院内科、医保科、药库等部门的工作人员通过篡改医嘱、多开虚开医保用药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2016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在南宁市本级医疗保险基金审计中发现协和医院存在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经鉴定,2014年11月10日至2016年7月31日,协和医院向自治区社保局、南宁市社保局多申报病人住院医保基金2306839.5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协和医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结伙骗取国家医保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协和医院已退缴了全部赃款,在量刑时对被告人陈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后,被告人陈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八)行为人与医师勾结,虚开药材处方,骗取国家医保基金的,构成诈骗罪

案例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2刑初333号刑事判决书

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肖阳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伙同杭州颐寿昌大药房有限公司等医院的处方医师,使用本人及丈夫朱某的医保卡虚开中药材处方,从而使其本人获得返现好处。同年4月7日,被告人肖阳协助费某,收集杭州颐寿昌大药房员工林某、滕某1、赵某、徐某及员工亲属何某、杜侃、戚某、滕某2平等人的医保卡,与本人医保卡一同在浙江中医药大学大药房空开中药材处方,从而使持卡人免费获得名贵药材。截止案发,被告人肖阳上述行为造成国家医保基金损失共计约人民币22397.76元。案发后被告人肖阳已将本人及亲友名下医保卡产生的医保基金损失全部退赔至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阳具有共同犯罪、如实供述、退赃、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九)利用他人医保卡骗购药品后转卖牟利的,构成诈骗罪

案例九: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1)杨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

2008年1月至2010年2月间,被告人张某某、胡某(二人系夫妻关系)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支付好处费等方式,非法获取本市医保参保人员陈纪妹等三十余人的社会保障卡及《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并持上述社保卡及册至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等医院,以虚构病情、谎称为参保人代配药为由,骗取药品后低价转卖,造成医疗保险基金中统筹及附加支付基金被骗损失达人民币4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使用他人社保卡及册、虚构病情等方法骗购药品,造成医疗保险基金中统筹及附加支付基金被骗损失达47万余元,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系主犯,被告人胡某系从犯,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胡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十)伪造证据将不能报销的医药费支出冒充可以报销的医药费予以申报结算的,构成诈骗罪

案例十: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二,张某龙等诈骗案——伪造证据骗取医保案

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张某龙雇佣本村村民被告人张某虎、被害人郭某等人拆除彩钢瓦时,郭某从钢架上摔落受伤。被告人张某龙及妻子王某某与郭某的妻子上官某某编造郭某自己在家中养蚕受伤的事实骗取医疗保险金,并找被告人张某虎做假证,找时任本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张某平以村委名义做假证,向阳城县人民医院、晋煤集团总医院出具虚假的《晋城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外伤住院调查表》,从而在阳城县人民医院结算时骗取医保报销费用3400余元,在晋煤集团总医院结算时骗取医保报销费用7.9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龙、王某某、上官某某、张某平、张某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医疗保险金,数额巨大,均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一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十一)冒用他人名字住院并利用他人医保卡报销医药费的,构成诈骗罪

案例十一:怀远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1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书

2017年7至10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蕲县镇村民庞某(2017年10月去世)冒用怀远县陈集乡君王村村民张永贵(2015年8月去世)的身份,在安徽省立医院先后四次住院治疗食管恶性肿瘤,被告人庞永明知其父冒用他人身份享受新农合医疗保险仍予以帮助办理住院及出院结算手续,使得庞某得以“张永贵”的身份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报销、大病补偿、民政救助、财政兜底等各项补偿33850.69元,该款后由怀远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支付给安徽省立医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永明知其父亲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在安徽省立医院住院治病,仍帮助其办理入院及出院结算手续,致使其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报销、大病补偿、民政救助、财政兜底等各项补偿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庞永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且有坦白情节,部分退赃,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庞永明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十二)明知他人利用自己的医药卡实施医保骗保行为,仍积极提供帮助的,构成诈骗罪

案例十二: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2刑初457号刑事判决书

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宋宇在明知孙某伙同费某通过收集他人医保卡及证历本以虚开处方、虚开药物方式骗取国家医保基金,仍提供其本人医保卡及证历本给孙某在浙江绿城心血管病医院、杭州绿城医院投资有限公司文新中医门诊部、太和堂中医门诊部、西湖中草堂中医门诊部以上述方式实施诈骗,致使其本人名下医保卡造成国家医保统筹基金损失达31042元。期间宋宇从孙某处分三次获得好处费人民币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宇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医保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自愿认罪且已退赔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宋宇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十三)隐瞒他人与其公司不具有真实劳动关系的真相,虚构他人为其公司员工的事实,利用虚假注册的公司为不具有参加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骗取国家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构成诈骗罪

案例十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夏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0年8月19日通过他人垫资的方式虚假注册成立杭州正如贸易有限公司,后以在杭州市多家医院张贴小广告及通过病友相互转告等手段发布可替外地人员办理参加杭州市医疗保险手续的信息。同年9月起,被告人夏某以杭州正如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与他人没有真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虚构他人为其公司员工的事实,替多名不符合参加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办理参加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手续,部分收取每人数千元的好处费。截至2012年7月3日,被告人夏某共替包括其本人在内的71名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参加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手续,骗取国家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人民币57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医疗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形式,要求参保人按期缴纳保险费用,在发生医疗行为时由医疗保险为医疗费用的支出提供保障。本案挂靠人员不仅不具备参加杭州市医疗保险的身份条件,且没有应有的正常、持续的缴费记录,挂靠人员基本在参保当月或次月即开始使用杭州医保,可见其缴纳参保费用的目的就是为骗取医疗保险金,而非正常参加保险。被告人夏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隐瞒他人与其公司不具有真实劳动关系的真相,虚构他人为其公司员工的事实,利用虚假注册的公司为包括其本人在内的不具有参加杭州市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办理参加杭州市医疗保险的手续,骗取国家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十四)医疗机构采取冒名顶替患者伪造和变造病案等手段虚构医疗费支出,骗取国家新农合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诈骗罪

案例十四: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2021)黑0183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林国庆于2016年在黑龙江省尚志市投资经营尚志市华天医院。林国庆在该医院经营期间,指使张天力(已判刑)伙同他人通过免费体检和治疗或以交100元至500元包治病患等虚假宣传来吸引患者,利用患者身份证和新农合医保卡及银行卡等相关信息,采取冒名顶替患者伪造和变造病案等手段虚构医疗费支出,骗取国家新农合医疗保险基金,林国庆伙同他人骗取国家新农合医疗保险基金共计人民币950227.2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国庆伙同他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国家医疗保险基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国庆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予依法惩处。鉴于林国庆接到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能够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林国庆愿意接受处罚,能够退还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林国庆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三、写在最后的话

医疗领域欺诈骗保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统计数据表明,全球因欺诈骗保造成的医保基金损失占医保基金支出的4.6%左右。据国家医保局统计数字,自2018年9月份组织开展打击医保骗保专项行动以来,至2018年年末仅3个月时间就追回医保资金10.08亿元;2019年全年打击欺诈骗保,追回医疗保险资金115.65亿元。管斑窥豹,可见医保骗保活动的猖獗程度。医保基金是我们所有人的“看病钱”、“救命钱”,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事关你我,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