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基金会文件怎么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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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完成市县两级社会救助基金会成立登记工作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社会救助基金的指导意见》精神,沧州市民政局及时成立筹备专班,积极协调、加强督导、全力推进,截至6月30日,市本级和16个县级社会救助基金会按照既定时限全部完成登记工作。
下一步,沧州市民政局将积极发挥监事部门作用,配合省民政厅做好业务指导工作。一是积极引导基金会不断筹集资金,实现可持续发展。一方面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另一方面用好政策,在规定范围内积极向省社会救助基金会争取资金支持。二是加强基金会业务指导,切实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做好引领示范,为各县市区开好头、带好头;做好帮扶救助,指导基金会切实将政策落实到位,尽快发挥作用;做好社会传导,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激发社会各界关爱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的积极性。三是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合法运行。建立健全基金会党组织,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事,主动接受各级监管部门监督,配合完成年检工作,确保基金会安全平稳运行。
来源:沧州市民政局 

1、如何成立一家新加坡基金会及合规流程?

新加坡非盈利性公司需要:

1.拟定两个英文名称备选:名称以FOUNDATION LTD.结尾,无重名即可; 2.需要至少2位成员的身芬正或护照(无国籍限制,年满18周岁,在新加坡无犯罪记录),备注:新加公众担保公司注册需一位新加坡籍董事、新加坡秘书、注册地址。(代理可提供) 3经营范围没有限制,大部分会选择:软件开发(咨询)、信息技术服务、IT研究等类别进行勾选。

基金会需要合规:还需要出具一份新加坡法律意见书,这份文书包含常见两项内容

1 白皮书合规:律师根据当地法律修改项目白皮书,直至符合当地法律。

2 TOKEN非证券化证明:证明该项目不含有证券性质。

出具法律意见书非常的简单,您只需要提供白皮书,公司章程、注册纸、注册证书!

项目主体新加坡基金会怎么注册

新加坡非盈利公众基金会现在广受区块链ICO 虚拟币发展行业所青睐。非营利组织都由新加坡会计与企业发展局(ACRA)登记管理,其中非盈利性基金会类别为Public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中文直译公开担保有限公司)。中文一般简称:新加坡基金会

新加坡基金会办理需要什么条件:

新加坡非营利基金会新办需要提供:

1、公司名称:只能用英文新办,公司类型是公开担保有限公司,以FOUNDATION LTD.结尾;

2、注册资金:实缴1新币,担保额度也只有一新币;

3、董事成员:董事要求和普通公司那样,无股东一职,在这里股东被称为成员,职能和股东那样,也可由公司担任;

4、新办地址:可由代理机构提供本地的秘书地址;

5、经营范围:选择两个,注册纸上只显示两个。

6、公司法定秘书:可由代理机构提供。

新加坡非营利公众基金会时长2-3周,如遇公司名称需要格外核过的,时间顺延。

新加坡基金会注册完成文件列表清单

1.注册证书

2.注册纸

3.挂名成员受权文件

4.成立公示

5.商业秘书受权

6.初次董事决议书

7.新办地址公告书

8.钢印

9.公章

10.章程

注册新加坡基金会的优势:

(1)基金会没有股份或股东,保证其不能分红。因此区块链募集的资金放在基金会管理会完全完全用于项目,不会被成员分掉。

(2)基金会有免祱政策,只要年底没有现金没有盈余,就不需要纳税。是属于税务的零申报。

因此新加坡基金会是用来发行代币,进行融资的实体的首选。也是一个在世界具有公信力的机构。由新加坡律师出具配套法律文件保证项目发行的token非证券性质,并以律师的名义将该项目在政府备案。

2. 法律合规:由新加坡律师出具配套法律文件保证项目发行的token非证券性质(审核白皮书),并以律师的名义将该项目在政府备案。

3. 基金会的运作与审计执行

新加坡非盈利性公司需要:

1.拟定两个英文名称备选:名称以FOUNDATION LTD.结尾,无重名即可; 2.需要至少2位成员的身芬正或护照(无国籍限制,年满18周岁,在新加坡无犯罪记录),备注:新加公众担保公司注册需一位新加坡籍董事、新加坡秘书、注册地址。(代理可提供) 3经营范围没有限制,大部分会选择:软件开发(咨询)、信息技术服务、IT研究等类别进行勾选。

基金会需要合规:还需要出具一份新加坡法律意见书,这份文书包含常见两项内容

1 白皮书合规:律师根据当地法律修改项目白皮书,直至符合当地法律。

2 TOKEN非证券化证明:证明该项目不含有证券性质。

出具法律意见书非常的简单,您只需要提供白皮书,公司章程、注册纸、注册证书!

2、如何成立个人慈善基金会,法律上要注意什么?

个人不允许募捐,融资,这是法律规定的。


第一,他没有合法的合作慈善基金会作为监管。


第二、捐款的方式本身就已经公开了不需要假以他人之手。


第三、他不是机构,企业,而是个人。这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和出发点无关。

根据《基金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88】18号,个人成立基金会需要以下条件

  1. 性质、宗旨和基金来源符合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2. 有人民币十万元(或者有与十万元人民币等值的外汇)以上的注册基金;
  3. 有基金会章程、管理机构和必要的财务人员;
  4.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参考资料:基金会的功能


  1. 可用于大规模的社会福利以自愿的方式被聚集起来。据不完全统计,到 20 世纪末,美国的基金资产总额为4800 亿美元,每年向社会提供的基金高达300 亿美元,基金会数量有56000 之多。在不完全统计中,欧洲国家的基金多达10 万之多,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中的基金会大量出现。
  2. 基金会的目的是为全人类的明天服务,为了实现更美好的社会愿想,基金会需要对自身进行思考,实现一种自身发展的创新。
  3. 基金会是法人为主体的体系模式,能筹到的资金高于其他非营利机构,这使得现代基金会具有适应新的社会需要和时代变化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4. 基金会是公民社会发育的推进器。公民社会强调每个人的独立行为能力。基金会改变了传统的社会结构和财富结构,不仅推动了在政府和企业部门之外的社会财富的聚集,而且通过基金会的公益运作将社会资源的支配权交给了公民的代表,将分散的公民意志、公民意愿集中起来,将公民的权利回归到公民手上,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




一、建立基金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三、基金会作用:

第一,可用于大规模的社会福利以自愿的方式被聚集起来。据不完全统计,到 20 世纪末,美国的基金资产总额为4800 亿美元,每年向社会提供的基金高达300 亿美元,基金会数量有56000 之多。在不完全统计中,欧洲国家的基金多达10 万之多,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中的基金会大量出现。

第二,基金会的目的是为全人类的明天服务,为了实现更美好的社会愿想,基金会需要对自身进行思考,实现一种自身发展的创新。

第三,基金会是法人为主体的体系模式,能筹到的资金高于其他非营利机构,这使得现代基金会具有适应新的社会需要和时代变化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基金会是公民社会发育的推进器。公民社会强调每个人的独立行为能力。基金会改变了传统的社会结构和财富结构,不仅推动了在政府和企业部门之外的社会财富的聚集,而且通过基金会的公益运作将社会资源的支配权交给了公民的代表,将分散的公民意志、公民意愿集中起来,将公民的权利回归到公民手上,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

扩展资料:

基金会(慈善基金会,foundation),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方能合法运作,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民间非营利组织。

可参看《慈善法》和《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有详细规定。

设立慈善基金会,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组建的都需要符合以下的条件,如下总结了包括设立流程、条件及注意事项主要内容,供您参考。

一、基金会设立的流程

二、设立和运营中主要法律问题点汇总

(一) 设立基金会要具备哪些条件?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 有固定的住所;

5.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 明确设立基金会的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判断是否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批。

每个发起人要向登记机关书面说明设立基金会的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简单说就是拟设立的这家基金会将来要做什么,包括资助范围、对象、方式等内容。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基金会都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只有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基金会,才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除了前述业务范围以外的基金会,在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之前,都要获得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批。


(三) 确定是否要申请为慈善组织

实践中,申请设立基金会通常都同时申请为慈善组织,立法本意也是将基金会纳入慈善组织的管理范围。但是,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比如上海,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要申请为慈善组织,一旦选择非慈善组织,将来则不能再申请转为慈善组织。此外,依据《慈善信托法》规定,非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不能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依据《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规定,非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不能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四) 确定基金会的性质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实践中,通常是先登记为慈善组织类的非公募基金会,2年后符合以下条件再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1.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2. 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 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4. 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 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6.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7. 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8. 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9. 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行为。

(五) 给基金会取名

基金会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2. 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3. 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4.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5.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以上海为例,可以自由选择“上海市”或“上海”;

6. 基金会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7. 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县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

(六) 登记部门的核名

取名之后需要登记部门的核名,在《可行性报告》通过后核发《名称核准通知书》。

(七) 基金会的出资

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必须为到一次性账货币资金,不能以股权、不动产权、知识产权、劳务等非货币出资,也不能分期缴纳。并且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八) 基金会原始基金多少合适

1. 根据现行的政策,注册资金要符合法定最低标准 200 万元;

2. 基金会原始注册资金的多少,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基金会的实力,能吸引更多的爱心人士参与到慈善项目;

3. 发起人确定原始注册资金的时候,也需要考虑后续的筹款能力和慈善项目运作能力。从民政部门管理的角度来说,基金会每年年底的时候,账户上净资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同时根据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每年支出不得低于净资产的 6%-8%。

例如,基金会注册资金 1000 万元,每年的慈善支出不得低于 60 万(6%),管理费用不得高于总支出的 13%。如果注册资金是 200 万元,那么每年慈善支出 16 万(8%),管理费用不得高于总支出的 20%。所以,发起人在确定注册资金额度时,也要考虑到机构的后续发展运营问题。


(九) 基金会的发起人

《基金会管理条例》并没有对基金会发起人的国籍、地区、类型等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只要是想投身公益事业的自然人(包括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居民)、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合伙组织等都可以作为基金会的发起人。自然人和各类法人可以成为发起人,但像分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这样的非法人机构因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不能单独承担民事责任,不能成为发起人。


(十) 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1. 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2. 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3. 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4. 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十一) 基金会的负责人

依据《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和《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基金会负责人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十二) 基金会的理事

1. 基金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2.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4.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5.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6.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十三) 基金会的监事

1. 可以设监事或者监事会(没有人数限制的法律规定);

2.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3.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 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5.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十四) 基金会的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1.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我部《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270号)作出了解释:“在基金会登记管理工作中,《基金会管理条例》中的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应掌握在以下范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的现职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但不包括上述机关和机构中已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也不包括上述机关和机构中离开行政工作岗位专门从事基金会工作的工作人员。”在基金会登记管理工作中,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同志不在现职国家工作人员范围之内。)

2.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3. 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十五) 基金会的登记部门

依据《基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基金会必须到民政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登记管理权限不在市或县级民政部门。但是,2013年以来,以广东、浙江、江苏、福建、湖北为代表在部分省份开展了下放基金会注册登记权限的政策试点,可以设立非公募的市县级基金会。


(十六) 费用支出限制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2、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3、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十七) 接受捐赠要求

1、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2、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3、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4、基金会接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时,应当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5、基金会接受企业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6、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受赠财产。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十八) 基金会的合作与财产保值增值

1、基金会应当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当记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相关会计科目,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2、基金会进行交换交易,应当保护自身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或者转让无形资产;不得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产品和服务。

3、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

4、基金会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

5、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

6、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7、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8、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十九) 其他运营问题

1、基金会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基金会取得登记证书12个月不开展活动,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3、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4、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