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私募基金注意什么(阳光私募基金合法吗)

jijinwang
私募股权投资涉及四个不同阶段,在不同的阶段,投资者所面对的法律风险不一样,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同时进行防范。
筹资阶段
融资行为是否合法,是该阶段的核心风险所在。就PE来说,有可能出现违法募集资金和设立基金的风险;就股权众筹来说,有可能出现筹集资金与网络平台本身不合法的风险。
投资阶段
该阶段的风险体现在这些方面:
(1)被投资公司或存在债务的风险。
通常情况下,投资者对被投资公司进行投资时,需要后者对既有债务作出披露,投资者结合披露情况,对投资风险和被投资公司价值作出评估。
然而,若被投资公司或存在债务时,投资者亦无可奈何,此为投资阶段投资者面临的核心风险之所在。
(2)被投资公司资产与实际不符的风险。
从创投项目看,尽管其通常以轻资产公司作为被投资企业,然而其资产价值和真实性,特别是部分无法量化与可量化的财产性权利。
此类资产有瑕疵或者失实,是该阶段投资者面临的最大风险。
(3)被投资公司抽逃出资或者有股东瑕疵出资的风险。
从《公司法》与其司法解释可知,在某种条件下,对于其他股东或者原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或没有完全或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股东需负连带责任,投资者不管是参与增资,或股权受让,或发起设立,哪怕出资并未违法,依旧有被抽逃出资或者其他瑕疵出资股东连累之风险。
(4)投资所得股权有瑕疵的风险。
发起设立时,有无依法设立;股权转让时,股东有无处分股权的权利;增资扩股时,有无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同时取得有关授权,等等,都与投资者对价支付后获得股权有无瑕疵紧密相关,此为投资都普遍面临的法律风险。
管理阶段
该阶段面临的风险集中表现在被投资企业上,包括这些方面:
(1)治理结构的风险。
与“门口的野蛮人”对比,一般股权投资人不一样,一般而言,从被投资公司看,其占股比例往往在30%以下,欣赏着少数股东的角色。
从治理关系方面看,不管是根据按人头决的董事会,或是按资本决的股东会,投资者都处在较为弱势的地位,或存在被处于优势地位的实控人、控股股东或原股东等进行欺压的风险。比如利润输送、资产转移、股东占款,等等。
(2)内部人控制的风险。
从既有股权投资市场看,在对内部人(实际经营者)控制风险的抑制上,尽管股权投资者采取了一系列制衡机制,然而依旧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若内部人和投资者出现不同利益追求时,内部人势必会出现逆向选择、道德风险这两种不同的行为倾向,进而对投资者利益产生侵害。
(3)日常经营的风险。
就亟需融资的公司来说,其发展空间巨大、生命力旺盛,但并不意味着其有很强的抵御风险的能力。
被投资公司在进行扩张时,如提高产能、规模扩大、渠道开拓等,一系列不确定因素(如市场竞争、行业发展、政策变化等)均会对其产生影响,与普通企业进行对比,在日常经营(如财务管理、人力资源、资本运作、知识产权与环境保护等)中面临的风险更大。
退出阶段
该阶段主要存在这些方面的风险:
(1)无法上市的风险。
就投资者来说,其终极目的是促使被投资公司上市,仅需坚持至解禁期,势必可以大赚一笔。但是,终极目标也是实现难度最大的目标。从主板市场看,不管是财务指标,还是企业规模等,均都着不低的要求,成长型、创新型公司通常无法满足该标准。
尽管创业板不再将盈利持续增长作为必然要求,然而在盈利方面硬性要求依旧存在,尽管没有了九大行业的制约,然而与国家产业政策明令不允许上市的企业,依旧把控得非常严格,设置了十分之高的准入门槛。
现阶段新三板十分火爆,尽管其有着相对宽松的挂牌条件,在财务方面没有门槛要求,没有盈利性指标,但是门槛不高并非意味着来者皆可,对那些产业附加值不高、创新水平低下、规模不大的公司来说,仍旧是遥不可及。
(2)无法并购的风险。
对于被投资公司,投资者把其持有股权进行溢价处理,然后向财务投资人或其他战略投资人进行转让,该退出方式为次优选择。
然而,该方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管是签约,还是谈判,或是选定接盘人,均无法做到一触而就,也要面对国资转让、外商及行业准入、反垄断等审查,以及其他股东竞争(不包括捆绑转让在内)。
(3)无法回购的风险。
为将投资风险尽可能地减小,设置投资协议时,一般需对回购条款予以明确,若投资者不能采取并购、上市方式退出,那么被投资公司管理层或原股东一定要按某种价格进行股权回购。
就此退出方式而言,回购人支付能力如何,是投资人面临的最为核心的风险。如果其没有很强的回购能力,一系列因素制约杠杆回购时,则回购承诺势必难以兑现。
(4)清算的风险。
就不成功的投资项目来说,唯一退出方式即为清算。然而,从清算程序看,亦有不少法律风险。
从《公司法》与其司法解释可知,股东清算责任有着具体规定,若股东由于履行义务不积极,或者没有清算,则股东一方面难以收回投资本金,另一方面或将要面对债权者追索的风险。

基金经理名下的基金亏了,本人有没有什么损失?

这得看在哪工作的基金经理,实力够不够强,面子够不够大。手续费是单位赚得,基金经理不赚,他们靠年薪吃饭但基金赔了,老板炒不炒就是另一回事的了有的私募基金的经理还跳了楼公开发行基金经理也会面临下课的危险其实华夏基金虽然换人, 但操盘华夏红利的又不是一个基金经理,它是属于团队操作,基金经理的换人对华夏基金的影响不会很大,华夏基金本身在做混合型基金方面的表现也不错,华夏红利还是好的基金品种,没有更换的必要!

代客理财要负刑事责任吗

依照我国现有的有关法律规定,代客炒股理财可以通过合法的私募、基金公司以公募的方式进行,或者通过投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研发的理财产品操作。如果是其他的机构或者个人代客炒股(无从业资质),虽然可能(或可以)签订合同,但这种合同不是我国《合同法》中所规定的规范的信托合同或者委托合同。因此,虽然不能说这种私自代客理财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但目前在我国,这种做法至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双方或一方因此遭遇投资损失,将很难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个人感觉你以个人形式代客理财造成了客户账户浮亏出现,还要具体看你们当初的约定,如果有明确地约定(亏损由你全部或部分承担),那你就要弥补由此造成的损失;如果没有事先书面或口头约定,那此损失就要有对方自我承受。另外,从你所描述的情况看,你很不成熟(恕我直言,请勿恼!),事前,你并没有就股票操作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加以特定的限制,也没有在盘前制定操盘计划和盘中止损,在你有保证金的情况下,为什么不在你的保证金达到一定标准时止损出局呢?请吸取教训,别再犯如此低级的错误。附加一句,如果你没有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说明损失的弥补问题,那只有对方自己承担,即使诉讼法律,对方也很难得到赔偿的(但不一定你就会心安理得的)。具体要看理财协议是怎么签的,代签、担保等都需要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