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助人对基金会撤销权有什么用

jijinwang

最近,网上热议的林生斌人设崩塌案件可谓激起群众公愤,深情人设瞬间崩塌。随着舆论的持续发酵,事件的很多细节也被扒出,作为法律人,不随意八卦,但却可以就事论法。
1、《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六百五十八条规定是明确规定的赠与合同的情形,强调了公益、道德义务赠与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林某承诺的捐款法律上就属于一种赠与行为,根据《民法典》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之前林某人承诺的公益基金捐款,并没有表明捐献的具体对象是哪个公益组织,可以说很难认定捐献合同已经成立,至多算是林某人的一句大话,他可以随时收回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如果明确向某特定公益组织承诺过,则该公益基金有权要求其实际履行。

2、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想要获得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要登记或者被认定为慈善组织才可以。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展开公开募捐活动,包括“义卖”、“义展”等,不被认可的慈善组织,都属于违法。
换言之,林某以私人组织在网络上大肆募捐,就是属于违反了慈善法的规定。
林某通过互联网采访中承诺的将成立基金会去帮助全国消防受灾的人是具有效力的,慈善机构可以向林某要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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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证书对个人有用吗

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七次修正:个人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比例直接写入税法中,上升为法律的基本规定。

具体如下,为了支持公益事业的发展,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的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对个人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各项规则进行明确。

在我国(实际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亦如此),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捐赠支出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方可税前扣除。

目的是为了

支持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

税法设置扣除比例

捐赠支出税前扣除设定天花板

我国除了红十字事业等特殊项目实行全额扣除外,普遍采用比例限额扣除。个人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0%,超出部分不跨年。比如对中国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事业、中国残疾人事业等进行捐赠,可以全额扣除,一般性公益捐赠税前扣除为应纳税所得额30%。

捐赠通过特定中间机构

通过慈善机构来接受公益捐赠并按照公开透明原则高效使用,不仅更有利于税收管理,某种程度上也宣传了捐赠行为,有利于捐赠人社会责任形象的建立。中间机构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另一类具有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现行机制,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每年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简而言之,我们常说的公益捐赠“抵税”,实际上捐赠额“抵”的是应纳税所得额。举个例子,一张表说明问题。

比如张三2019年度工资薪金收入为40万元,减除费用为6万元,三险一金为3万元,专项附加扣除为5万元,无其他扣减项目。张三于2019年12月份向某基金会(已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某公益项目捐赠款项5万元。

基金会到底是干什么的?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是

1、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的法定撤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依《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也就是说赠与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撤销赠与,但须注意的是此项中规定的是“可以”而非必须,第一款的规定实际上是任意性规定,非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 因此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方若“承诺放弃任何情况下的撤销权”对自己发生合同上的约束力,产生合同效力。对赠与人具有约束力。

什么是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是指未经公证的赠与、或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产转移以前无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销赠与的权利。《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以前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与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约束,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由于我国《合同法》把赠与合同的性质规定为诺成合同,即赠与人与受赠人一旦达成合议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赠与人对受赠人有要求其履行的权利。一般情况下,诺成合同不允许当事人享有任意撤销权的,但由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单务合同,受赠人为纯获利益者,赠与人并不能从受赠人处取得任何财产代价(即使是附义务的赠与,所附的义务也不是赠与合同的对价义务),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若不许赠与人撤销赠与,则即使赠与人因一时冲动、思虑不周而为赠与的意思表示,也须负担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这对于赠与人要求未免过于苛刻,有失公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不适用撤销权的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得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销赠与的权利。《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考虑欠周而贸然把一些贵重物品无偿给与他人,遭受财产上的损失。但是如果任意撤销不加以一定的条件限制,赠与合同就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对受赠人也是不公平的。所以各国民法大多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设定一定的限制条件。为了保护受赠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第186条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规定了一定的条件,主要是时间条件和范围条件。——章法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