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维稳基金是什么(公安局维稳基金来源)

jijinwang

大资管时代下,各类资管机构业务层面完全分割已不切实际,进行合理的切换和跨市场配置是金融潜在的需求,统一监管框架也当应运而生。曾经监管套利的形成,主要是由于各类金融机构间监管政策不一形成套利空间,统一监管的一个重点是,通过加强协调,统一规则,形成监管合力,避免监管真空。

大资管参与主体中发展时间较长、法律体系较为完善的有银行、信托、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基金公司中公募基金的运行模式相对独立,基金子公司则主要为类信托模式。

作为统一监管框架设定的参与者,银监会信托部主任邓智毅日前表示,希望顶层设计中对大资管参与主体能够有较为一致的要求,例如净资本约束、杠杆率等。应在方方面面大致找齐,守住基本要求,减少监管套利。

各类参与主体中,对于监管指标的设置,证券公司可以说走在前列,信托、基金也在逐步完善。银行理财方面,此前银监会向银行下发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已在净资本管理、风险准备金、杠杆率、资金池等方面都有所体现,但监督管理办法暂时还未落地,目前进展有待明确。

为此,我们对大资管参与主体监管方式的差异性进行梳理,主要选取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资本控制指标、风险准备金、杠杆率、资金池监管、行业保障基金五个方面,希望能为统一监管框架以及银行理财的监管指标设定提供参考。

这五个方面又需要分为两个部分,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资本控制指标、风险准备金、行业保障基金三项为第一部分,这三个指标在不同参与主体的监管层面认知尚不统一,存在争议,比如理论上,表外资产管理不应按照表内资本约束和风险准备等要素进行监管,否则可能被认为是默认银行理财是刚性兑付的;但现实情况是,银行理财是特殊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存在刚性兑付的压力。

第二部分是杠杆率和资金池监管。在这两个问题上,各主体监管部门已经形成限定杠杆和禁止资金池的共识,但操作层面上还存在差异,即如何推动趋同。

第一部分:

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资本控制指标

信托、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均设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资本控制指标,基本成为行业标配。保险公司则有自成体系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而其中,信托和基金子公司有独立的净资本指标,券商资管和保险资管分别在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总体监管指标中有所体现。

相比之下,银行理财和基金公司目前比较特殊。

基金公司中公募基金业务是纯粹的净值型标准化产品,收取管理费,投资者自担风险、自享收益;公募基金专户资金投向限制在标准化资产,也没有计提要求。

银行理财不同于其他主体,没有自己的独立法人地位,身份为银行部门,银行理财在资管行业中规模占比最大,但这一直以来没有专门针对银行理财独立的净资本要求。

在银行理财中,非保本产品不纳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表外资产的极速扩张深藏了许多问题。尽管非保本,但银行理财以预期收益率形式存在,自出现以来未打破刚性兑付“桎梏”,净值化的推进没有明显进展。截至2017年4月,已经达到30万亿的银行理财亟需具体的风险控制指标监管。

相比其他参与主体,银行理财推行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资本控制指标存在难度:究其原因:第一,银行理财没有主体地位,无法单独核算净资本等指标;第二,若以银行为主体计提,与银行表内的风险隔离又成为问题;第三,银行理财子公司探索两年来一直没有定论,子公司模式是否可以成为银行理财未来的发展方式值得思考。(见图一)


风险准备金指标

目前,多数大资管参与主体均有自己的风险准备计提制度。风险准备计提制度不同主体的计提比例不同,但风险准备普遍由两部分构成,其一是一般风险准备,从公司的收入或利润中按比例提取;其二是从产品中计提的风险准备。保险公司仅按照一般风险准备计提,其余主要采用保险系统自有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除一般风险准备金外,具体计提标准上:信托赔偿准备金按税后利润提5%,累计到注册资本20%可不再提;基金子公司是管理费收入10%;证券公司按净利润10%计提交易风险准备金。

银行理财未曾设立过风险准备金制度,但监管已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年7月版)中表示:“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目前该意见稿尚无后文。

风险准备和上述净资本监管体系都是资管行业普遍认可的重要风控方式,银行理财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向其他大资管参与主体看齐。不过业内建议,未来银行资管可根据底层资产和产品类型设立差异化的资本和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见图二)


行业风险处置体系指标

对标保险业保障基金,证券业投资者保护基金,期货业投资者保障基金,信托业最后推出信托业保障基金。银行业有存款保险制度,但没有针对理财的相关保障基金制度。

相比净资本约束,设立行业保障基金或可以成为银行理财风险控制的一个参考。

以信托业保障基金为例。

信保基金是为“完善金融市场化退出机制”和“保障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的战略方针,而建立的信托业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信托业风险,2014年由国务院批准同意建立中国信托业保障机制。

2014年12月,银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下称《基金管理办法》),随后银监会颁布《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并批复保障基金公司开业,同步组建保障基金理事会,信托业保障机制正式运行。

信托公司主要在两个层面缴纳信保基金,一方面是净资产余额的1%;另一方面产品认缴,按照不同产品形态以不同比例缴纳。

2015年4月,信托公司开始第一期保障基金认购工作,截至2016年末,全行业已累计完成八期认购工作,保障基金余额808.47亿元,其中按新发行资金信托的1%认购769.93亿元,按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38.10亿元,按财产信托实收报酬的5%认购0.44亿元,行业维稳基金初具规模。

信保基金在产品结束后归还认购者,基金本身也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专业化的市场运作,不断优化基金资产配置,并定期向信托公司结算基金收益,自运行以来,已累计向信托公司分配基金收益7.64亿元。

但这种保障基金的设置必须与刚性兑付相区分。要打破刚性兑付,机构仍然可以通过风险补偿的方式进行风险分散,主要方式包括:其一,管理人从销售管理费中计提一部分资金;其二,管理人从产品募集资金本身留存一部分资金,作为风险准备。同时,上述计提资金还可成立相应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向投资人透明公布基金净值。总而言之,何种风险补偿都应在合同里进行约定,公开透明操作。(见图三)



第二部分:

杠杆率指标

2016年,信托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都迎来杠杆率监管,其中信托仅规定结构化股票投资产品不超过一倍杠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同时受到“新八条底线”限制,股票、混合类产品最高一倍杠杆,固收类最高3倍杠杆,其他类最高两倍杠杆。

“新八条底线”规定,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被定义为,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资产管理计划。

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若存在中间级份额,应当在计算杠杆倍数时计入优先级份额。

除外情况包括:若合同约定由资产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提供有限风险补偿,且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的资产管理计划,不算做结构化产品。

保险资管杠杆在2016年也受到保监会监管要求,如禁止保险资管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在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时,权益类和混合类限制1倍杠杆,其他类型(固收类、单一类、另类投资)限制3倍杠杆。

信托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58号)明确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品优先:劣后原则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

银行理财方面,2016年中银监会曾进行窗口指导,明确禁止发行分级产品。同时上述参与主体的杠杆限制,间接影响到银行理财对结构化资管产品的优先级投资。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各监管主体都对被监管机构进行杠杆限制,但目前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在产品划分、杠杆标准上并未达成统一。

资金池监管指标

资金池产品由于期限错配、底层资产不透明等弊端,已经被严监管多年。2016年各监管机构再次强调对资金池的管理。

对信托资金池的清理集中于非标资金池,2014年首次提出,2016年信托现场检查要点中资金池检查仍是重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由证监会“新八条底线” 再次强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2017年5月,监管叫停券商资管的资金池业务,要求存量限期整改。保监会也发文禁止保险资管发行具有“资金池”性质的产品。

银监会是监管中较早实施规范资金池的,银监会2013年的“8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所谓“资金池模式”,指在资金端,将不同期限、不同收益率的各类产品募集的资金,汇集形成一个“资金池”;在投资端将各类资产统一运作形成“资产池”。“资产池”的投资收入与“资金池”的收益支出之差为机构的利润。在此模式中,单个产品与投资资产之间没有对应关系,单只产品的发行利率可以远远低于资产池的平均投资收益率。

理论上银行理财每个产品都应实现资金、资产对应,单独建账核算,但实际上滚动发行等期限错配的现象,在银行理财投资中仍然存在,投资者仍然无法在产品合同中明确看到所投产品的底层资产,其中又有多少非标成分在。

在底层资产透明化的当下,是否需要通过针对银行理财细化资金池监管,以及如何降低银行理财庞杂的投资种类和单只产品巨额规模的统计难度,值得思考。(见图四)


(编辑:闫沁波)

更多内容参见将在7月29日本报举办的中国资产管理年会上发布的《中国资产管理发展趋势报告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