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救助基金怎么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范围

jijinwang

为切实保障群众基本公共服务权益

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日前

大理州发展改革委等19个部门联合印发

《大理白族自治州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

(以下简称《实施标准》)

涵盖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

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弱有所扶、优军服务保障、文体服务保障

9个方面

80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实施标准》是健全大理州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基础标准,将为各行业主管部门完善本领域的相关服务标准规范、基层服务机构实行标准化服务流程管理提供重要依据。《实施标准》的印发执行,将进一步理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促进各级政府更好履职,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一起来看看

部分《实施标准》内容吧


一、幼有所育

生育保险


服务对象: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参保职工。

服务内容:按规定为参保单位提供统一的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营养补助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在怀孕开始到产假结束期间因生育引起的规定并发症的住院费用,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不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全自费部分)再由生育保险基金补助70%。规定并发症有:异位妊娠(宫外孕),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各种原因引起的产前、产中或产后大出血、子宫破裂、羊水栓塞、重度产褥感染。未在范围内的其他并发症,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

服务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为实际计发数,计算公式为:实际计发数=月平均工资(元)÷30(天)×假期天数。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服务流程:填写《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生育服务证》(复印件)、生育医疗费发票及出院证(原件)(如男职工配偶未就业需再提供未就业证明告知承诺书)→交医保费用报销窗口→费用划拨至收款单位账户→领取费用结算单→交医保费用报销窗口→领取费用结算单→费用划拨至收款单位账户。


二、学有所教


普通高中助学服务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我省划分为两档,一档每生每年2500元,二档每生每年1500元。

支出责任: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20〕54号)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按照8:2比例承担,地方承担部分由省承担70%,剩余30%由州与县(市)按2:8的比例分担。即中央承担80%,省级承担14%,州级承担1.2%,县(市)承担4.8%。

服务流程: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认定受助学生→发放资助资金。


(二)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服务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服务标准: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全州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学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支出责任: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20〕54号)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按照8:2比例承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由省承担70%,剩余30%由州与县(市)按2:8的比例分担。即中央承担80%,省级承担14%,州级承担1.2%,县(市)承担4.8%。

服务流程: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认定学生→学校落实相应资助政策


三、劳有所得


失业保险


服务对象: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服务标准:依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足额缴费时间计算,最短为2个月、最长为24个月。累计足额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7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的,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6年的,领取1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满1年的,增加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发放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2020年7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确定。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支出责任:州、县(市)在失业保险基金中统筹支出。

服务流程:失业人员申请→属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发放失业金。


四、病有所医


医疗保险服务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86号)、《大理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大政发〔2015〕59号)等有关规定认定(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职工)。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及待遇享受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86号)、《大理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大政发〔2015〕59号)、《大理州医疗保障局 大理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理州税务局关于调整大理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大医保通〔2021〕5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86号)、《大理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大政发〔2015〕59号)、《大理州医疗保障局 大理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理州税务局关于调整大理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大医保通〔2021〕5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服务流程: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并反馈办理结果。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2号)、《大理州医疗保障局大理州财政局 大理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大理州税务局关于印发〈大理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大医保规〔2019〕1号)等有关规定认定。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及待遇享受经办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发改社会〔2012〕260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2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310号)、《大理州医疗保障局 大理州财政局 大理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大理州税务局关于印发〈大理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大医保规〔2019〕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和筹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248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310号)、《大理州医疗保障局 大理州财政局 大理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大理州税务局关于印发〈大理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大医保规〔2019〕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各级政府按规定对参保城乡居民予以缴费补助。脱贫人口及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含农村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等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分类给予补贴。

城乡居民医保补助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中央和地方按照8:2比例分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由省承担70%,剩余30%由州与县(市)按2:8的比例分担。即中央承担80%,省级承担14%,州级承担1.2%,县(市)承担4.8%。(其中:在大理市参保的大学生群体,市财政分担部分全部由州财政承担)。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服务流程:通过劳动保障服务所(站)、村委会、村民小组提交申请的即时办结;通过民政部门、卫健部门、残联部门、扶贫办申请办理的,在每年业务办理期,于9月30日前将次年新参保人员信息报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12月25日前反馈结果。


五、老有所养

老年人福利补贴


(一)为80周岁及以上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发放保健补助,为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长寿补助


服务对象:具有大理州户籍且年龄满80周岁及以上高龄(长寿)老人。

服务内容:为80周岁及以上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发放保健补助,为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长寿补助。

服务标准:80周岁至89周岁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90周岁至99周岁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

支出责任:省、州、县(市)政府分级负责,在省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州级承担30%,县(市)承担70%。

服务流程:①线下申报流程: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村(居)委会审核→报乡(镇、街道)复核→报县(市)民政局审定→发放。②线上申报流程:下载安装安心养老APP(移动端入口为云南省政务服务平台“一部手机办事通APP”)并注册登记→进行实名认证→点击首页“领补贴”进行补贴认证→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审核→乡(镇、街道)复核→县(市)民政局审定→发放。


(二)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服务标准:州级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的原则,按年度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与照料护理补贴州级指导标准,各县(市)按不低于州级指导标准的原则制定相关标准。

支出责任:省、州、县(市)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中央、省级共分担70%,剩余30%由州级承担20%、县(市)承担80%。

服务流程:特困人员本人或由他人代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财产状况、生活状况以及对其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和对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县(市)民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核对,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作出审批决定。


六、住有所居


公租房保障


服务对象:符合各县(市)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

服务内容:提供租赁补贴或实物保障。

服务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支出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省、州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中央给予资金补助。

服务流程:


七、弱有所扶


疾病应急救助


服务对象:在云南省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的意见》(云政办发〔2014〕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号)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给予紧急救治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医疗机构服务诊疗规范执行。

支出责任:医疗机构对其72小时以内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州、县(市)人民政府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服务流程:


八、优军服务保障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


服务对象: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提供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服务;组织开展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等培训;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创业培训。

服务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创业培训等工作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按国家、省有关要求执行。

服务流程:专场招聘由县级及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适应性培训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当年的安置计划组织。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创业培训等由退役军人向安置地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名申请参加,由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后到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承训机构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培训机构学习参训。


九、文体服务保障


公共体育场馆开放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服务标准:公共体育场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全民健身日、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全民健身日免费向社会开放;在工作日的9点至17点对老年人、残疾人低收费开放;全天对学生、军人半价开放;场馆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全年免费开放。

支出责任: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21〕22号)执行。公共体育场馆开放由中央、省、州、县(市)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照8:2的比例分担,地方承担部分由省承担70%,剩余30%由州与县(市)按2:8的比例分担。大理州中小型体育场馆开放补助资金按照《云南省中小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体发〔2019〕6号),根据云南省体育局确定中小型公共体育场馆开放补助资金总量,采用因素分配法进行分配。

服务流程: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制定公共体育场馆开放方案,实施开放工作;在场馆入口显著位置对开放范围、收费标准等重要事项进行公示;做好公共体育场馆设施设备维护及安全管理;制定应急及突发情况处置预案;配备相应持证人员上岗;引导健身群众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遇场馆修缮或其他原因确需关闭时,需提前7天向社会公示;落实疫情防控、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常态化要求;建立、完善场馆及其周边提示、提醒牌。



点击文末“链接”查看完整通知内容

↓↓↓


来源: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

编辑:杨维琦

审核:李政波

终审:李建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