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通道业务主要 公募基金专户通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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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Leon,琞资研究院

在第2期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中,有一个“管理人出让投资决策权成为‘通道’”的案例。这个案例未通过基金备案,未造成后果。实际上,今年3月2日深圳证监局处罚了一家开展“通道”业务的私募基金。这只基金作为项目方的“通道”,被投资者仲裁、诉讼,被证监局处罚,得不偿失。

两种通道业务

通道业务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作为资金方的通道,一种是作为项目方的通道。

作为资金方的通道,往往是因为资金方限于政策或制度,无法直接投资于项目,或者通道方强力干预资金方,从中牟取利益,使正常的直接投资变为通过私募基金进行投资。在作为通道的核心条款中,管理人往往与资金方约定,根据资金方指令投资于具体项目,事实上没有投资决策权。

作为项目方的通道,往往是需要融资的项目方已经找好资金,但是自身直接融资涉嫌非法集资或自融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其他无法直接接受投资的原因,因此以私募基金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管理人在其中帮助完成合法性的表面文章。

心存侥幸备案“通道”类基金

假如私募基金拟开展通道业务,在备案时被协会发现,不予备案,没有事实上开展通道业务,没有不良后果,因此没有什么风险。

假如私募基金侥幸通过备案,已经开展通道业务,并且在后期基金业协会和证监局组织的自查、现场检查中没有被发现,基金最后顺利退出,则没有什么风险。

假如私募基金侥幸通过备案,后期自查、现场检查中被发现,而项目本身进展顺利,预期能够顺利退出,证监局有可能不予处罚,取决于当地证监局严格程度。

假如私募基金侥幸通过备案,最后项目无法退出,投资者投诉、举报甚至诉讼仲裁,私募基金管理人大概率是要被处罚的。根据各地证监局的处罚标准,可能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行政监管措施,法定代表人也可能受罚。

通道业务要么被识别出来(协会案例公示后,管理人应该不敢在基金合同中写那么明显了),要么在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条款中写得不那么明显。如果不写明确,那么恭喜你,把自己做成了主动管理,挣着低管理费,担着全部风险。

通道被处罚案例

2022年3月2日,深圳证监局对深圳九铭中汇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九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开展“通道”业务而处罚。

深圳证监局的公告中称“你公司作为中青智派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青智派1号)的管理人,未实际参与中青智派1号的募集、投资及投后管理,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

深圳证监局的描述就是常说的“通道”业务,即名义上的管理人,实际上并未参与募集、投资及投后管理,实际管理人为借通道一方。中青智派1号属于第二种情况,即项目方的通道。

失败的“通道”成了主动管理

中青智派1号的案例中,投资者与深圳九铭签署了《基金合同》;与深圳和智置业有限公司签署《中青智派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预约受让协议》,约定债务人未兑付本金和收益时,投资者有权要求被告智派公司受让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与易某平《关于中青旅智派1号产品兑付方案保证函》,为预约受让协议提供担保。受让协议和保证函事实上构成了保本保收益的承诺。

在项目端,管理人深圳九铭与深圳和智置业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万物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投资协议》(简称“主协议”),而中青旅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和易某平就履行主协议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深圳九铭提供如下担保:担保方保证的金额分别是:1、主协议约定的协议总出资额,担保方担保金额为12000万元;2、深圳和智置业有限公司与投资者另行签署的相关补充协议中,所约定的年化收益部分。担保方式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中青旅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曾三次以自己名义向基金投资者发出派息公告,并委托其他方支付派息,说明其实际履行了担保责任。

从资金端的受让协议和项目端的担保函以及中青旅支付派息的行为可以判断,中青智派1号是项目方的“通道”。

最后,投资者以深圳九铭为被申请人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原告要求返还本金、支付律师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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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资管和基金通道被终止符合当前我国的监管政策。监管的重要目标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那么监管层就必须对系统内资金运作和流向清楚,由于券商资管和基金通道类业务结构复杂资金流向不明,易规辟监管和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且把有限的资金流向非实体经济和政府限制行业,所以,监管层禁止也是情理之中。信托可能会由此受易,但受益不大,因为信托相对透明,易监管,而合法合规的资金通过信托来运作的需求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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