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个人投资怎么缴税?私募基金个人需要缴税吗

jijin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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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投资私募基金收益缴税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http://www.chinalaw.gov.cn/art/2011/7/28/art_12_89648.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http://search.chinalaw.gov.cn/law/searchTitleDetail?LawID=394838&Query=%E6%89%80%E5%BE%97%E7%A8%8E&IsExact=#,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下列各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五、财产租赁所得;

六、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回答:企业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请遵循现行税法履行纳税义务。根据税收大法,投资者应当缴纳所得税,但具体纳税方案请与当地税务所确认。


二:私募基金个人需要缴税吗

(一)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税法规定
公司制企业收益所得主要是资本收益,因此,调节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收益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除了所得税外,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要对其从事的管理、咨询服务业务还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另外还要缴纳一定的印花税
1. 对于私募投资基金层面的税收
对于公司型基金,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收入因性质不同而税率不同。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款规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私募基金退出时转让股权的收益,则并入基金的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对于私募基金投资人层面的税收
我国公司型基金中个人投资者从公司基金获得的收益,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3 条规定,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公司型基金中机构投资者,则视其所得税率分别处理:若机构投资者所得税率低于或等于基金税率,则不需纳税;若机构投资者税率高于基金税率,则需补缴所得税。
在税收优惠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1 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7 条的规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按该创投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私募就是私下募集。私下的意思如上:第一,不可以做广告。第二,只能向特定的对象募集。所谓特定的对象又有两个意思,一是指对方比较有钱具有一定的风险控制能力,二是指对方是特定行业或者特定类别的机构或者人。第三,私募的募集对象数量一般比较少,比如200人以下。
公募就是公开募集。公开的意思有二:第一是可以做广告,向所有认识和不认识的人募集。第二是募集的对象数量比较多,比如一般定义为200人以上。
它们的区别.公募基金是从基金公司或代理的银行,证券公司买.
私募基金是很少部分人把钱给某个人去做.一来至少50w以上,二来风险太大.建议不要买.
私募基金跟公募基金比较,最大的不同是,私募基金是不受基金法律保护的,只受到民法、合同法等一般的经济和民事法律保护。也就是说,证监会是不会来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出了问题你们自己解决,或者上法院,或者私了。
现在人们买的基金公募基金....公募基金对老百姓更好些.
公募有较为健全的法律——《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证监会的各项管理办法,而私募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目前借助的是《合伙企业法》(为有限合伙制的私募做准备,目前该法尚未实施)、《信托法》(信托为私募提供了一个合法途径,这是我国私募基金的特有形式)《合同法》(这是契约型私募的主要法律依据)。
最初在制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时,没能把私募基金作为调整对象,这是个遗憾。对于私募基金,尽管其投资灵活,不宜过细监管,但是最基本的准入资格应该是有的,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基金公司设立时应有最低资金限制,应该提取风险准备金。此外,投资人的门槛也应限制,我国一向视稳定为大局,如果投资人不够理性,把大部分身家全投资在风险大的基金品种上,造成的不稳定可想而知。可以参考国外的立法以及目前资金信托的法律,设最低门槛,并限制投资占家庭资产的比例,有效教育投资者。
公募由证监会监管。证监会定期不定期考察基金公司,包括文件考察、现场考察,证监会考察的范围,包括基金公司、基金公司的高管人员、基金从设立、销售到投资等。而私募,目前并无监管,私募基金公司,对于证监会来说,只是作为普通的机构投资者,甚至是自然人投资者的监管,只要想逃避这个监管,就有办法。私募的灵活是最大的优势,但是,适当的监管必须的,任何灵活,如果造成了扰乱市场、操纵股价,那就是违法。
公募基金在政府监管之外,还实行行业自律,证券业协会有会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按需要提供培训,以提高管理和投资水平,增进法律理解。总之,公募有自己的组织,而私募则没有。
公募要求强制信息披露,私募则是基金公司与投资人协议披露。披露内容、披露周期、披露事项都由协议约定,私募并没有强制披露义务。
公募要求资金托管,必须将资金交与第三方(银行)托管,而私募除信托方式外,并无资金托管,这也导致私募风险较大。
公募有严格的投资限制,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以及一家基金公司旗下的所有基金投资一家上市证券的比例上,甚至为了防止利益输送,同一家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对同一证券,不得在当天一个买入,一个卖出。
而私募基金,在投资品种上,不限于国内证券,还可能涉及期货、黄金、外汇以及国外的证券、期货等,比公募广泛的多,投资限制完全由协议约定。即使是在国内证券的操作上,亦无公募基金所要求的严格限制,也难以监管。比如,目前最为规范的信托方式,信托型私募基金,如果在多家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则可能一个计划卖出某股票而另外的计划买入该股票,如果资金量足够大的话,则导致操纵股价。而契约型私募基金,因为不是在基金公司账户名下,则投资占一个股票的比例,难以监管,也可能造成操纵股价。
公募私募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在《证券法》上规定了证券公开发行的概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如果把私募理解为投资人累计不超过200人或不向不特定对象募集,那么,资金信托的法律修改,则与此矛盾,以前是一个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人限制在200人之内,现在对机构的数量已经不再限制。当然这是鼓励成熟投资者,是管理上的进步,但是,法律上的不吻合,使得公募私募并无严格界限。私募有一点确定的是,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否则就构成了公开募集。
公募有明确的国家税收标准,有比较规范的管理,而私募,因为法律形式多样,避税甚至逃税手段多样,难以监管。
公募基金不提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即使这样,也已经赚的钵满瓢满了。)私募基金则必然收取业绩报酬,大多不收管理费,有些预收管理费后,再从业绩报酬中扣除。对公募基金经理来说,业绩是用来排名的,而对私募基金经理来说,业绩则是实实在在的分成,是直接的收益。
因为私募的操作灵活,收益可能会比公募高,尤其在行情不好的时候,私募的操作灵活的优越性比较明显。但是,在行情好的情况下,两者相差并不太大(公募基金已经有很多3字头了),尤其是私募在提取了不菲的业绩报酬后,投资人得到的收益,不一定会比公募收益高。甚至,有些私募,在收益不如公募的情况下,还收取业绩报酬,则对投资人不合理。所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投资人可与基金公司约定,投资收益率小于等于股指增长率时,基金公司不收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
第八、基金公司的规模和管理
私募基金的规模目前已经达到万亿,蔚为壮观。但是,说到基金公司的规模和规范管理,目前情况下,公募因为法律法规健全,有一批管理比较规范,重视风险控制,投资理念清晰的基金公司。而私募,备受大家推崇的的是一些从公募出来的明星基金经理,这靠的是个人品牌,尚未形成一个强有力的管理公司,这是私募以后做大做强需要改进的。

三:投资私募基金收益缴税

投资基金收益不需要缴税。
1.目前我国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属于暂不征税的范围: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买卖基金暂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也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私募基金取得收益,属于非保本的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保本型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五)金融服务。1.贷款服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购买的如果是保本型基金,在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则基金收益需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非保本型基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购买的基金如果为非保本型基金,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者利息性质的收入,不缴纳增值税。
拓展资料:基金收益①基金管理公司经营基金资产所获得的收益。这种收入主要来源于基金资产运作中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资本收益、资本增值等。扣除基金营运费用(包括经理人费用和托管人费用)后,剩余部分用于销售基金的证券。(二)基金持有人投资基金证券取得的收益。主要来自基金收益分配和基金证券交易差价。

四:投资私募基金需要缴税吗

增值税缴纳主体

首先,私募基金管理费的纳税主体就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这个也一直是毫无争议的。所以接下来将主要讨论,在私募基金运营环节相应增值税的纳税人。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私募基金领域,这个问题需要分类讨论。

众所周知,以组织形式来划分,私募基金可分为三类:契约型、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这种组织形式的不同,就会导致其法律地位及纳税主体也不一样。

(一)契约型私募基金

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缴纳增值税。

这也正是财税[2016]140号文所明确的内容: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和其他典型资管产品一样,契约型基金仅以合同关系维系,基金本身并不具备法律实体地位,因此早前在增值税问题上是“逍遥法外”的。

财税140号文正是特地来收编这些资管产品的,也包括契约型私募基金在内。所以契约型私募基金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就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来交。

同时,契约型私募基金也直接适用140号文和56号文针对资管产品的征税规则。

(二)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

由该有限合伙企业或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主体,核算缴纳即可。

本文认为,虽说财税[2017]56号文明确,财政部语境下的资管产品是包含私募投资基金的,但该文应当契约型私募基金才适用。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从一开始,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这两类私募基金就可以缴纳、也应该依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有限合伙和公司身为“单位”,自然也就是增值税纳税人了。所以,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从2016年5月1日起,就应该依法缴纳增值税。

说白了,两者的纳税义务不会因为一个中基协的备案而发生改变。这也正如大家都了解的事实:公司型私募基金并不会因其在中基协备案成私募基金,就可以规避所得税。

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

(一)私募基金涉增值税的两大环节

如果从常规视角来看,其实私募基金行业涉及增值税的,主要就是两大环节:

① 对私募基金的日常管理

② 运用募集资金进行投资

在第一个环节中,涉及增值税的是相应管理费收入。

这个财税36号文早已明确规定要缴纳增值税,管理人也都已经在缴纳了。不存在争议。

而第二个环节,这个环节涉及的收入,就不像管理费收入那样直观,而是要分类讨论了。

顾名思义,增值税就是对投资后的增值的部分征税。不过,并非所有情况下的收益都要缴纳增值税。为便于理解,这里将第二个环节再分为两类投资行为:

  • 一类是运用募集资金放贷;

  • 另一类是运用募集资金进行其他投资。

(从税收角度来看,这种分类方式并不准确。此处仅为辅助理解。具体请看下一部分。)

(二)私募基金三类收入对应的应税行为

根据上文,私募基金涉及增值税两大环节被重新分为三类:

① 对私募基金的日常管理

② 运用募集资金放贷

③ 运用募集资金进行其他投资

而通过这三类行为,管理人或私募基金会分别获得三种类型的收益:管理费收入、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其他类型的的投资收益。

而这些收入是否要缴增值税,缴多少增值税,就看这些收入能不能对应上财税[2016]36号文定义的四大类金融服务分类中的其中三类:

①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② 贷款服务

③ 金融商品转让

(注:财税[2016]36号文将金融服务分为四类。但因私募基金运营不涉及“保险服务”,本文略。)

整体对应关系(省略部分细节)大致如下:

明确“应税行为”的种类非常重要。因为某项收入是否征税,税率多少等等,都可能因是否属于“应税行为”,以及属于哪种应税行为的不同而不同。

(三)三类应税服务的三个“筐”

当然,仅仅是看上面的表格还是比较抽象。下面会具体展开介绍这三类应税服务。

其实这三类应税服务可以理解为三个“筐”。

私募基金相关收入能放进哪个“筐”,就按这个筐的规则缴纳增值税;哪个都放不进,那就不用缴。

1、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1)定义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所谓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其中就包括提供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等服务。

(2)销售额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其收取的管理费即为销售额。

2、贷款服务

(1)定义

增值税语境下的贷款服务,不仅包括了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还包括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

总体而言,凡是可以被视作是保本的、固定的收益,都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在财税140号文中同时明确了:所谓“保本”收益,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判断只看合同是否承诺,而不是看有无能力偿还。也就是说,合同做了保本承诺,相应收益就属于利息性质的收入,要征收增值税。

但这不必然意味着,只要合同没有承诺保本,相应收益就不会被视作利息性质收入。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常见的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投资类型有持有债券期间取得的利息(不过国债、地方政府债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等等。

(2)销售额

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这里需要注意,财政部在财税〔2017〕90号明确:对于利息或利息性收入,仅对从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金额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对利息收入征不征增值税,是以该利息的产生时间区别对待。2018年1月1日前产生的利息,不计入销售额,不缴纳增值税。

简单举个栗子:

假设一私募基金于2017年9月1日买入100万元信用债,按年付息,年利率9%。首次付息日2018年8月31日。

因为按照90号文,只对2018年1月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征收增值税。所以这收到的9万利息收入中,只有约6万需计缴增值税。

3、金融商品转让

(1)定义

金融商品转让主要就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资管产品、金融衍生品等等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常见的收益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的投资类型有:

  • 买卖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

  • 买卖金融期货;

  • 买卖基金、信托等资管产品,等等。

上述“买卖”均不包括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2)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如果转让多个金融商品,有盈有亏,那就盈亏相抵后余额为销售额。

  •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 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在财税〔2017〕90号文中明确,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价格作为买入价。

相应选择权如下图所示:

这里需要注意,90号文的这个选择权,仅限于资管在转让上述四大类列举出的金融商品的情况。即不包括转让外汇等其他未被90号文列举金融商品的转让行为。

简单举个栗子:

假设一私募基金在2017年10月28日以20元买入股票A,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23元,2018年7月1日卖出价为25元。这时就可选择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缴税更少:

销售额=(25-23)*股数。

假设在2017年11月18日以30元买入股票B,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恰处于停牌期间,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28元,2018年7月1日卖出价为33元。这时就可选择以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缴税更少:

销售额为(33-30)*股数。

(3)限售股的情况

财税90号文的优惠将限售股除外,因而转让限售股相关销售额计算,建议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的第五条执行。

详见下表:

纳税金额的计算

(一)两种征收方式简介

1、一般计税方法

【计算公式】

金融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所以一般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6%)×6%

进项税额一般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还有其他情况,本文略)。

如有附加税,增值税附加税=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率

【抵扣要求】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可能会涉及与需要

(上图仅为部分情形,具体要求详见财税36号文第四章)

【具体适用】

本文讨论范围中,主要是以下三种情况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1)所有类型私募基金的管理费收入

(2)有限合伙型/公司型私募基金运营中发生的贷款服务

(3)有限合伙型/公司型私募基金运营中发生的金融商品转让

同时,在作为纳税主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有限合伙或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

2、简易计税方法

【计算公式】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按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不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征收率为3%。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其中,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所以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具体适用】

在本文讨论范围中,主要是以下三种情况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行为

(2)契约型私募基金运营中发生的贷款服务

(3)契约型私募基金运营中发生的金融商品转让

私募基金涉及的相关免税项目

(一)不在增值税征收范围

私募基金会涉及的不再征收范围的收益有:

1、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

2、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如股息红利等。

(二)不征/免征增值税

私募基金会涉及的不征或免征项目主要有:

1、存款利息收入。(不征)

2、国债、地方政府债的利息收入。(免征)

(三)增值税优惠备案办理要求

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优惠备案。

1、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场所)或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2、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3、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或《税务资格备案表》。

4、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的优惠项目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5、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4.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5.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地点

(一)纳税时间

根据36号文,增值税纳税及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1、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贷款服务

  • 实际收到费用/利息性收入的当天;

  • 或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

  • 如果开具发票的日期比前两者早,以开票日为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

2、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天。

注: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期限

  •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 一般,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类型的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 以1个月或1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3、5、10、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本文主要涉及固定业户。

  •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税总或其授权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