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基金赎不回 ,建设银行货币基金

jijinwang
公司是我们近几年连续重磅报告推荐的超核心标的,前期由于政策误读(投顾牌照管理不代表基金销售 影响)、转债强赎、市场因素回调,我们认为目前位置重新回到中长期期投资逻辑区间:资本市场机构化 大趋势长期持续,天天基金市场份额稳步提升,流量壁垒叠加成本端优势带来规模效应,当前估值处于历 史底部。 21Q4基金保有份额继续增加,居民理财大时代核心领军。
1)随着房住不炒、资管新规等持续落地,资 管行业尤其是公募基金行业迎来大发展时代,基金代销及财富管理业务龙头东方财富有望核心受益。
2)截 至2021Q4,天天基金股票+混合公募基金保有规模为5371亿元,季度环比增长10.95%;非货币市场公募基 金保有规模为6739亿元,季度环比增长16.53%,再次成为排名前十的代销机构中增速最快的平台,佐证其 多年积累的头部品牌效应及专业化优势
。3)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披露,截至2021年底,公募基金 份额总计21.75万亿份,同比增长约27.72%,资本市场机构化趋势显著。
4)国内资本市场规模在居民财富 占比仍然较低,天生领先的管理与业务效率使得东财有可能在多个领域占据15~20%市场份额。 天然的流量壁垒,成本端优势和规模效应明显。
1)公司以资讯网站起家,线上流量端优势不断积累。据 艾瑞数据,2021年6月东方财富网在金融资讯类网站月度覆盖数达到6158万人、排名第一;2021年4月东方 财富APP月活为1462万人、排名第二。
2)盈利模式角度,互联网券商在重资本以及重人力投入的业务布局 较少,成本端优势非常明显,自2019年开始体现规模效应。2021年实现营业总收入130.94亿元,同比增长 58.94%;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5.53亿元,同比增长79.00%。 战略、产品和管理维度,经营效率领先。
1)战略上在坚守商业价值的前提下不设边界,打造立体的流量 体系及全牌照服务。
2)产品基因浓厚,董事长至今仍不断追求用户极致体验,包括资讯、交易体验、数据 及时性、投研能力等。
3)管理角度,核心人才计划完成重要一步,职业经理人团队更加年轻化、专业化和 国际化,相较于竞争对手更加稳定高效。 千万级金融流量的互联网资管领军仍被低估。根据近五年历史估值分析,公司在高增阶段的PE区间为40- 70x。按照我们的盈利预测,目前股价对应2022年的PE为27x,处于底部区间。 风险提示:金融业务占比提升不及预期;互联网巨头加剧竞争;宏观经济风险。 (来自韭菜公社APP)

一:建设银行货币基金

建行网上银行购买的货币基金是不收取任何手续费用的,货币基金一般都是不收取手续费的,不管是申购的费用还是赎回的费用,手续费都是零,因此,不管是在银行还是在券商公司,还是选择一些第三方的基金平台,只要我们购买的是货币基金,都是不收取任何的费用的。但是我们如果计划是长期购买基金的话,尽量还是要去券商开户,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申赎时间比较快一点。
一、不建议从银行购买基金。
虽然说从建设银行购买货币基金也不收取任何的申购费用和赎回的费用,但是我还是不建议大家从银行的渠道来购买基金,因为银行本身是没有基金的,银行作为一个货币的资金保存和监管机构,是没有,是没有基金的生疏权限的,因此也是只能通过基金公司来进行申购或者赎回操作,这样持续的时间可能会长一点。
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时间。
如果我们直接在基金的网站购买基金,或者是在一些互联网的平台直接购买货币基金,这样就可以实现购买,当天直接赎回,这样一个时间关系,但是如果是在银行购买基金的话,一般赎回的时间就比较漫长,两个工作日,或者是三个工作日,这样就会有一个时间差,影响我们的收益。
三、券商开户也不收取费用。
在券商开户也是非常简单的,只要我们有银行卡和或者身份证就可以直接携带自己银行卡的原件和身份证的原件去券商开户,这样就可以实现债券商网站直接,申购基金这样时间也是非常快的,不会影响我们的收益。操作也是非常方便的,而且也是不收费的,申购和赎回都非常便捷。

二:建设银行基金有哪些

1、下图是建设银行最近在销售的基金,可以登录中国建设银行基金频道:
2、中国建设银行(简称建设银行或建行,最初行名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6年3月26日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甲午年)10月1日,是股份制商业银行, 是国有五大商业银行之一。
3、中国建设银行主要经营领域包括公司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资金业务,中国内地设有分支机构14,121 家(2012年),在香港,台湾,墨尔本等地设有分行,拥有建信基金、建信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建行亚洲、建行伦敦、建行俄罗斯、建行迪拜、建银国际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http://www.ccb.com/portal/cn/fund/fund.jsp?column=ROOT%3E%B9%FA%C4%DA%D7%DC%D0%D0%3E%BD%F0%C8%DA%D0%C5%CF%A2%3E%BB%F9%BD%F0%D7%A8%CC%E2%3E%BF%AA%B7%C5%CA%BD%BB%F9%BD%F0%BE%BB%D6%B5&miniset_column=ROOT%3E%B9%FA%C4%DA%D7%DC%D0%D0%3E%BD%F0%C8%DA%D0%C5%CF%A2
建行代销基金请参见以上网址
所有基金中,一般都是1000元为起售起点
起售高于1000元的基金如下:(包括非建行代销)
2000起售 荷银预算、汇丰2016、汇丰龙腾、汇丰晋信
5000起售 博时现金、博时精选、博时平衡、嘉实策略、嘉实海外、大成2020、德盛安心
10000起售 嘉实主题、上投货币,上投亚太
起售大于10000的基金列表 略
1、到建行开户,申请办理证券卡
2、证券卡拿到后,在每天交易时间申请基金公司开户,然后就可以购买基金公司的基金了
也可以办理网上银行,这样可以坐在家里买卖基金,免去排队之苦
在银行够购买的保险是银行保险,楼上说的是忽悠人其实也是对的,卖东西不忽悠谁去买啊。 我简单的向你介绍一下吧,你在银行购买的保险有很多种,有存3年10年取的,有存5年10年取的,有存10年15年取的,还有一次性存入的直接放到5年或者10年甚至终身等种类,这个就看你个人的自身因素觉得定你需要什么样的了,你购买的这种保险应该是一款分红型的期缴产品,这种产品我想银行员工已经和你说的很明白了,就不在多说,只要你自己觉得你有能力交完这些年,那么你就交,到期后这种产品觉得会比定期的收益高,但也是有限度的,他在你缴费的这些年应该每年都有保底和分红,剩下的年份就只有分红,分红的主要来源就是保险公司每年盈利的70%收益分派给客户,而且保险公司和银行这些金融机构是一样的,国家不允许保险公司倒闭,只能是被收购或兼并,这样你的保险单会自动转到收购他的公司名下,所以你不用担心本金会成为泡影。现在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的下调,保险公司的资金放宽,投资渠道由原来的狭窄现在变得宽广了,所以现在分红应该也不错。 如果你觉得不好的话在10天之内可以去退保的,不收取您任何手续费(可能会有公司收取10元的工本费)。 最后说一下,“小宝的快乐生活”建行现在不允许保险公司人员驻点,而且这种保险就是有意外身故的保障,我们这里存这个的公司老板和大客户有的是,人家有一年存20万,50万连续存10年的15年、20年取。

三:建设银行好的理财或基金

建行总有年收益3.3%-5%的理财 5-50万起存不等 若是有用钱的需要 建议购买30-50天左右的

四:建设银行怎么关闭基金服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基金行业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本规则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

第三条机构承担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主体责任,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明确行为规范,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和后续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向协会报送信息。

机构在聘任从业人员时,应当充分了解从业人员的工作背景、守法合规情况、职业道德和诚信情况、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工作变动情况,对其是否胜任拟聘任岗位进行认真评估,审慎作出聘任决定。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机构是指: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二)经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托管人;

(四)从事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业务的基金服务机构。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以机构名义进行基金业务活动的人员,包括与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及建立劳务关系或者劳务派遣至机构的其他人员等。下列从业人员应当注册取得从业资格: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销售、产品开发、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风险控制、份额登记、估值核算、清算交收、监察稽核、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基金托管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估值复核、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四)基金服务机构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协会依法依规履行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职责。

协会接受中国证监会对有关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从业资格取得

第七条从业资格考试设置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及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等科目。

第八条申请注册从业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通过从业资格考试;

(三)已被机构聘用;

(四)最近三年未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五)不存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六)最近五年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七)未被金融监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禁入措施,或者执行期已届满;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豁免从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的,应当符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行业自律组织有关规定,具备从事基金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能力,掌握基金业务活动相关的专业知识。境外人员申请注册从业资格的,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安排等办理。

申请人不具备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但具备其他条件,且通过协会组织的专项培训并认定合格的,自合格之日起两年内,视同临时具备从业资格注册条件。

第九条申请人从事基金业务的,应当通过所聘用机构向协会申请注册从业资格。申请人注册材料经所聘用机构审核后提交协会,协会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注册取得从业资格;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从业资格,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从业人员在从事基金业务过程中应当持续具备从业资格注册条件,并参加后续职业培训。自从业资格首次注册次年起,或者在从业资格注销后重新注册当年起,每年度完成与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有关的后续职业培训不少于15学时,其中职业道德方面的后续职业培训不少于5学时。

从业人员在从事基金业务过程中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协会对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从业人员姓名、从业机构、资格注册及变更记录、诚信记录和异常标识信息等。

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协会予以核实。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协会督促机构及时更正公示信息。

中国证监会及协会另有规定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特定岗位从业人员进行信息公示。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应当在情形发生五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从业资格注销:

(一)从业人员由于离职、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基金业务的;

(二)从业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受到金融监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禁入措施、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受到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或者不再持续具备从业资格注册条件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业资格注销后,从业人员信息不再对外公示。

第三章基金行业机构的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机构进行从业资格管理的内容包括从业资格注册、从业资格信息变更、后续职业培训管理、诚信信息管理和从业资格注销等。

第十四条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资格管理员负责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定或者更换资格管理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备。资格管理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以机构名义操作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妥善进行账户和权限管理;

(二)负责从业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岗位信息、诚信信息、离职离任情况以及从业资格管理有关材料的审核。确保各项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按规定对上述资料留档保存;

(三)为从业人员提供有关从业资格管理的咨询服务;

(四)保持与协会沟通联系,配合协会开展从业资格管理有关检查。

资格管理员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其行使职责。

第十五条机构负责从业资格注册工作,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开设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个人账户并对个人填报的注册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机构负责从业人员信息变更工作,从业人员个人基本信息、身份信息、从业岗位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机构报告,机构应当在知悉上述情形发生的五个工作日内变更有

第十七条机构负责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管理工作,应当制定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组织职业道德规范及案例警示教育,督促从业人员参加各项专业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机构负责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询拟聘任从业人员诚信信息。

从业人员在从事基金业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被金融监管部门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被行业自律组织处分、采取管理措施的,应当及时向机构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五个工作日内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

(一)从业人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被金融监管部门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被行业自律组织处分、采取管理措施的;

(二)从业人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受到机构处分的;

(三)从业人员因严重违反机构规章制度受到机构处分的,或者因违法失信行为被机构开除的;

(四)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应当记入诚信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机构负责从业资格注销工作,从业人员不再从事基金业务或者不再持续具备从业资格注册条件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从业资格注销。机构注销登记的,或者有关基金业务许可不予续展、被吊销的,协会可以对其从业人员直接办理从业资格注销。

连续四年以上未从事基金业务的人员申请注册从业资格,应当在注册之前两年内完成不少于30学时后续职业培训或者重新通过从业资格考试。

第四章执业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守法合规,忠实于投资者利益,将投资者利益置于个人及机构利益之上,公平对待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当谨慎勤勉,具备从事基金业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加强自身职业道德教育,学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机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法规及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以投资者最佳利益出发,审慎稳健开展业务,保持独立性与客观性。

第二十二条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机构规章制度以及与投资者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廉洁自律,配合基金监督管理机构及自律管理机构的检查及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从业人员应当避免个人利益、相关方利益与投资者利益相冲突,可能发生冲突或者发生冲突时,应当及时向机构报告。机构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冲突有关情况;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第二十四条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充分向投资者提供和说明与基金业务有关的重要信息或者资料,并保证信息或者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五条从业人员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根据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和目标、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流动性要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第二十六条从业人员应当自觉维护个人职业声誉以及所在机构和行业的声誉,践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相互尊重、公平竞争,廉洁从业。

第二十七条从业人员应当严格保守投资者资料和交易信息、在执业活动中所获知的各相关方的信息和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从业人员对投资者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当保守上述有关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五章自律管理

第二十八条按照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协会可以对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自律检查。

第二十九条在从业资格管理中机构或者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受理其从业资格注册、从业人员信息变更、从业资格注销等:

(一)经公安、检察、纪检监察等有关机关提出协助执法需求的;

(二)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依规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三)违反本规则的规定被协会采取暂停受理相关业务纪律处分的;

(四)其他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暂停受理情形消失后,经协会确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恢复受理。

第三十条机构违反本规则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或者从业资格被注销、被暂停的人员从事基金业务的,对机构采取责令改正、谈话提醒、书面警示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机构采取暂停受理相关业务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合规教育等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机构违反本规则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在进行从业资格管理中不按规定履行从业资格管理职责的,对机构采取责令改正、谈话提醒、书面警示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机构采取暂停受理相关业务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合规教育等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机构违反本规则的规定,在进行从业资格管理中存在冒用他人信息、为他人违规挂靠注册资格提供便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等情形的,对机构采取暂停受理相关业务、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等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考试中存在弄虚作假、扰乱考场秩序、考试作弊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考试成绩,并视情节轻重一至五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第三十四条申请注册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不实身份信息、工作经历、资质证明等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进行从业资格注册的,不予注册;已完成从业资格注册的,注销从业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一至三年内不予受理从业资格注册。

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从业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处罚,或者受到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纪律处分,注销从业资格后重新申请注册从业资格的,应当重新通过从业资格考试。

第三十五条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变更个人信息的,对从业人员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等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存在违反执业行为规范行为的,对从业人员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合规教育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从业人员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等纪律处分。机构对其从业人员违反执业行为规范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从业人员提供虚假培训信息的,或者代替、由他人代替完成培训的,或者不遵守协会培训纪律的,对从业人员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合规教育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从业人员采取公开谴责。

第三十八条机构主动发现自身及其从业人员有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积极有效整改,落实责任追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减轻或者消除不良影响,并及时向协会报告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或者免予采取有关纪律处分。

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则,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采取措施有效减轻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或者免予采取有关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公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协会报送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激励约束机制、投资行为管理和廉洁从业制度的制订情况和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对其从业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中除本规则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从业人员外的其他人员,适用本规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一条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基金投资顾问等其他人员除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相应的从业条件,相关管理规则由协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