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基金推介材料 _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包括

jijinwang
【融资近亿元!红什资本参与微元合成生物天使轮投资】近期,微元合成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微元合成)宣布完成近亿元人民币的天使轮融资, 联合金帝·新道蓝谷生物医药产业园设立专项基金投资优质生物医药行业,参与本轮天使轮融资,期待微元合成成为立足中国、具备国际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原创生物制造企业。

一: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提及基金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评估结果引用的有关规范。并应当列出基金评估机构名称和评估日期。
1.基金宣传推广资料,是指为宣传基金而向公众发布、发布、供公众普遍获取的书面、电子或者其他媒介信息。
⑵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发布的与基金销售有关的单张、手册、信件、传真、公告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
⑷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广告、短信等视听传播资料;
⑸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3.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宣传推广材料由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经理和首席检查员提前检查,并出具合规意见,自发布或者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宣传推广材料应当由负责基金销售业务和基金销售机构合规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前检查,并出具合规意见,自发布或者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工商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5.制作基金宣传推广资料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其内容负责,保证内容的合规性,并保证向社会发放和发布的资料与归档的资料一致。基金宣传推广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股说明书相符,基金推广资料可公布该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但基金合约生效时间不足6个月者除外。
6.基金业绩数据由基金托管人审核或从基金定期报告中提取。在基金宣传资料中公布基金过往业绩的,应明确说明基金过往业绩不能预测其未来业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基金业绩的保证。基金推广资料比较不同基金业绩、可比资料来源、统计方法和比较期间应使用。

二: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可以登载的是

这样说吧,私募备案有很多的常见问题,花木精灵在这里就详细解答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有何要求?名称是否必须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答: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此外,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目前暂不做强制性要求。

2、目前一些地区对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及经营范围、名称等变更采取了相关的限制性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但客观上又无法完成工商信息变更的,如何处理?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的整改工作需要事先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考虑到近期各地相关工商注册政策处于调整期,为不影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需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同时确出于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相关工商变更的,申请机构应书面承诺不开展与本机构所从事的具体私募基金业务类型无关的其他业务,并承诺待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可正常办理后,将及时完成经营范围和名称变更,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按要求及时更新变更后的工商信息。上述承诺情况应如实告知相关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有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如实告知其投资者。

若申请机构具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明确禁止的经营范围,应进行整改并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后才能再次提交申请,此类情形包括:私募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包含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资本、实收/实缴比例等有何要求?

答:《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并未要求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特定金额以上的资本金才可登记。但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机构需要制定哪些基本制度?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等规定制定并上传相关制度,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部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

此外,法律意见书中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出具意见。例如,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若私募基金管理人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难以完全自主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该机构可考虑采购外包服务机构的服务,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的专业服务。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通过选择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外包服务,实现本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目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若存在上述情况,请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同时提交外包服务协议或外包服务协议意向书。

5、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是否影响登记备案?

答: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则需做好相关事实性陈述,说明管理人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

私募基金备案

1、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的备案流程有哪些?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要求,《公告》发布之前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待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办理通过后,按照正常流程提交私募基金备案。

2、怎么判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人标准?

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有关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3、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私募基金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应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包括基金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验资证明、银行回单、包含实缴信息的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出资证明文件。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不允许代付代缴。

4、无托管的私募基金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除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若私募基金没有托管,请补充提交所有投资者签署的无托管确认书(“无托管确认书”中说明“本基金无托管”),或在“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里说明,合同中明确约定本产品无托管且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章节。

5、私募基金投资者中涉及有限合伙企业的,需要穿透吗?

答: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请核实其是否在协会备案。如果已备案,请在“投资者明细”中填写产品编码;如果没有备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并在“投资者明细”中单独列表填报该合伙企业、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出资情况。

6、私募基金投资者包含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第(三)项所列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中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应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中上传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的员工在职证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务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劳务关系的文件。

7、2016年12月31日之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从业资格没有满足《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可以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吗?

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逾期未取得资格的,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管人员(含法定代表人)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

法律意见书

1、同时进行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变更的,能否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

答:若同时变更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变更事项相互关联的,可以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但法律意见书中应说明相互关联的情况,并分别就提请变更的各类事项逐项发表意见。

2、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补充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是否要根据整改后的实际情况发表意见?若依据机构整改后的情况发表意见,出现与协会公示信息不一致的情形,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要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应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将需要变更的事项通过提交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或年度变更申请完成。法律意见书应对公司整改并完成变更后的实际情况发表意见,应与协会公示信息保持一致。若律师事务所的尽职调查结果出现与协会公示信息不一致的,应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不一致原因并详尽说明情况。

3、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遍反映法律意见书通过率较低,且对退回理由不太理解,能否给予详细解释?

答:《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后,新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首只基金备案补提法律意见书申请通过机构数量较少,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申请机构未遵循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原则,兼营非金融业务、信贷业务,未设置相应制度安排的前提下拟同时从事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业务,或者同时开展其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二是法律意见书未认真核实申请机构从业人员、资本金、住所、设施等情况,未有效确认机构实缴资金信息,不能确认有足够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三是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与申请机构真实业务不符,甚至简单抄袭模板,相关制度不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近期随着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对《公告》相关要求的逐步理解,申请通过情况已逐步改善,并趋于正常化。


三: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

牛年尾声,又有券商因基金销售业务违规遭到处罚。

收四川证监局警示函

基金销售业务存4类问题

1月27日,证监会网站披露了四川监管局《关于对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四川监管局发现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销售的基金产品准入的集中统一管理不到位;二是个别宣传推介材料用语不规范且未提交合规审查;三是基金销售业务人员资质管理不到位;四是场内基金销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

上述问题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9号)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四川监管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公开资料显示,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88年7月,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由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体转制而成的专业证券公司。目前川财证券由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等共同持股。

川财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涵盖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等传统业务和金融创新业务。

基金销售投资者适当性监管趋严

事实上,近一个月以来,多家基金销售机构因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被监管集中通报处罚。

自去年12月底以来,就有中国银行宁夏分行、中信证券股份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银行、龙江银行相继接到监管罚单。

而在两天前,1月25日,广东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关于对光大证券(601788)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鸿福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销售非光大证券代销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六条的规定。”证监局称。

广东证监局要求其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组织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加强内部管控,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众多违规案例中,基金销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是重灾区。按照《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简称《指引》)“投资者适当性是指基金募集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把合适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所以,业内认为,风险测评看似简单,实际上是非常严肃的事情。如果基金销售机构、服务机构不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盲目推荐产品,因此造成投资者的损失,卖方机构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无论是机构还是投资者,都不希望这样的情况发生。

那么如何确定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呢?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在综合参考产品类型、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流动性、到期时限、结构复杂性、募集方式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对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依照其风险水平由低至高划分为不同的等级(R1至R5),便于投资者和销售机构了解产品的风险属性。

值得一提的是,风险测评结果并非一直不变。销售机构会定期要求投资者重新进行风险测评,确保风险测评结果及时更新,以衡量投资者准确的风险评级。

当然,随着投资者年龄、收入、投资知识和经验的增加,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也会相应发生变化,届时投资者可自行重新测评,修改风险等级。


四: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包括

一般风险提示是一定要有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另外应该也需要加入基金产品自成立以来的业绩。具体还要看基金公司合规的要求。
考证煽和 shicheng7844
不得夸大虚假描述,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对于过往业绩基本就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