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基金亏损怎么追回来(基金亏损状态怎么做T)

jijinwang
“我的基金亏损了,你们银行得赔我!”苏某花费60万在某银行认购了银行代为销售的某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因该基金产品发生亏损,苏某找某银行理论,银行以投资本就是有风险的,拒不承担责任,苏某一气之下,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判令银行赔偿其亏损10万余元及投资期间的利息。
苏某在某银行认购了银行代为销售的某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在交付60万元认购款时,苏某在基金交易凭条上签字确认,签名下方记载:“本人充分知晓投资开放式基金的风险,自愿办理银行代理的基金业务,自担投资风险”,并在该交易凭条背面的《风险提示函》下方签字。
随后,因该基金产品发生亏损,苏某找银行理论,银行以投资本就是有风险的,并且苏某也已经在知晓风险通知书上签字了,因此没有理由由银行来为其投资亏损承担风险,苏某一气之下,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判令银行赔偿其亏损10万余元及投资期间的利息。
银行辩称,银行作为理财产品代销机构,已尽到了合理的风险告知义务。苏某签署合同即应视为其已对合同文本的内容进行阅读并知晓,其作为具有多次投资理财产品经验的投资者,应当能够预判系争理财产品的风险程度,由此产生的投资损失应自行承担,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苏某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认可吗?
庭审中法院查明,银行在销售系争理财产品时,未对苏某进行风险评估。但在发生理财产品交易之前,苏某曾在银行作过风险评估,评估结果为:苏某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及适合购买的产品为稳健型。
银行在推介理财产品前应当对客户进行评估并根据承受能力及财务状况推介合适产品,对于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不应不合适的推介,如客户主动要了解或购买的,应当面说明并是要由客户以书面形式确认的。

本案中,银行在向苏某推介系争理财产品前未对原告进行评估,已有过错;而依据此前银行的评估结果,苏某属稳健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弱,一般仅希望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能有增值收入,系争理财产品为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存在净值下跌的可能性,显然并不适宜原告,但银行仍主动向苏某推介,可认定银行未履行上述正确评估及适当推介的义务,具有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

1、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规定,银行在金融服务法律关系中,负有依照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财务状况等推介合适产品的义务。

2、苏某虽签字确认知晓相关风险,但并不能据此免除被告在缔约前的评估和适当推介义务。苏某属稳健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差,但银行却违反“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的原则,将风险相对较高的产品销售给了苏某,故对苏某的损失负有主要过错。

3、苏某对自身的财务状况、投资能力及风险承受能力亦应有相应的认识,但其未依照自身状况进行合理投资,而是选择购买系争理财产品,对相应损失的发生亦具有相应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应规定,银行的侵权赔偿责任可相应减低。

综上所述,最终判决银行赔偿苏某的全部本金损失10万余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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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买银行理财,风险自担,盈亏自负。

购买任何理财产品,都会有提示:“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一般情况下出现了亏损,是不能找银行索赔,更何况有很多理财是银行代销的,亏损和银行更没有关系了。但是,有一种情况,亏损了银行要负全责

陈先生一直通过某银行购买理财产品,购买的理财产品也都可以如期偿付本金和收益。

2015年6月,陈先生在银行人员的介绍下购买了一支基金产品,购买金额是100万。

等到2018年3月28日,陈先生赎回时发现,本金亏损57万。

和银行多次沟通无果后,陈先生寻找律师,一纸诉状将该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赔偿亏损的本金和利息

最后法院支持了陈先生的诉求,判银行赔偿陈先生的本金和利息。

那么陈先生的律师是如何打赢这场官司的呢?法院为什么会支持呢?

是不是说我们买了理财只要亏损了,就能找法院来获得银行的赔偿呢?


那么什么情况可以找银行索赔呢?

有一个法律规定一般老百姓根本不知道的,用来约束商业银行的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 :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是如何划分风险等级的呢?(看下图)

预期收益率越高,对应的风险等级越高

银行根据客户的风险测评结果,也将客户划分为对应的5个等级。

在开头的案例中,陈先生的风险测评结果是低风险,结果银行经理销售给他的是一款高风险理财基金,这种情况下发生了亏损,就可以起诉银行,要求银行赔偿损失和利息。

因为银行违反了上面所说的“风险匹配原则”

所以说,你买了银行理财产品发生了亏损就不能维权了吗?并不是。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另外,有些银行理财经理为了完成销售业绩,在销售过程中没有做到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也是可以作为销售误导的证据。

当然,我们在购买银行理财的时候,还是要注意以下3点:

1、了解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

是银行本行销售、还是代销的?

本行销售的,产生的风险和银行有关系;如果说代销的,风险和银行没有关系

这一点很重要。

2、要银行告知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

清楚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同时也要清楚自己的风险等级

如果出现了像案例中陈先生的情况,购买了一份和自己承受风险能力不匹配的理财,那么亏损是可以找银行索赔的。

3、对高风险的产品保持警惕

高风险,高收益这是金融产品的属性,从来没有高收益又低风险的产品。

尤其是最近的基金,很多火爆的基金都是股票型基金,本身就是高风险的理财,一定要警惕。别只看到了收益,却忘记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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