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基金是什么(员工持股计划 基金)

jijinwang
最尴尬的事莫过于此!大搞内幕交易亏钱,还要被罚款!
广州证券员工,参与设立并购基金收购微创网络股权,控制24个账户以**方式提前买入9.45亿,结构倒亏5000万,还被处10年市场禁入和60万罚款...
这是什么神仙水平?有钱有消息还亏钱。。。

一、合伙制私募基金与合伙企业的区别及联系


(一)两者的定义及异同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下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组织概念不再赘述,值得强调的是,二者都属于合伙企业(均存在GP与LP,均以合伙协议作为法律项下权利义务的约束),同时均受《合伙企业法》的规范约束。


(二)联系与区别


通俗来说,合伙企业通过基金自律协会备案后能成为一个私募基金(类似于宠物小精灵的进化)。


进化后,私募基金有合格投资者(需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法律要求,而合伙企业的LP一般不做此项约定)和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与管理者,在基金运作中具有核心作用)的特殊设定,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对外募集资金”的构成要件,基金管理人一般担任GP,一般会收取“管理费”甚至是“超额收益”。同时,合格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


二、拟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必须是合伙企业还是必须是合伙制私募基金,抑或是可以任选其一?


对于上市而言(证监会及交易所),形式的不同,是否对上市造成阻碍?


结论是不造成,原因如下:


康泰生物(300601.SZ)上市案中,康泰生物股东中有多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尚有深圳民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进行备案引起证监会关注。根据该公司披露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反馈回复该有限合伙企业系康泰生物为了增强管理层对公司的归属感,实现康泰生物、民海生物骨干人员与康泰生物未来利益的一致性而设立的股权激励平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备案。该回复为证监会所接受并已成功过会上市。无独有偶,同类反馈回复已为证监会接受并成功IPO的案例还有阿尔特(股票代码:300825.SZ)IPO案、芯瑞达(股票代码:002983.SZ)IPO案、上能电气(股票代码:300827.SZ)IPO案等。


万德斯(股票代码:688178.SH)披露的反馈回复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的出资均为员工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出资,不存在以非公开/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情形,不存在聘请基金管理人对持股平台进行日常管理、对外投资管理等的情况,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员工持股平台未有其他对外投资,员工持股平台遵循“闭环原则”运行。员工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无需根据该等法规要求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或基金备案手续。”该回复已经审核部门接受,该公司已成功上市。


证监会及交易所关心的点在于:员工持股计划是否遵循“闭环原则”?具体人员构成、员工减持承诺情况是否合规?计划是否规范运行?


附:员工持股计划必须遵守的“闭环原则”


2018年6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发布(2018)第17号公告《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简称“《指引》”)其中,第2条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穿透计算持股计划的权益持有人数:1.员工持股计划遵循“闭环原则”。员工持股计划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个月的锁定期。试点企业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根据该规定,所谓“闭环原则”,指激励对象所持相关权益转让退出的,锁定期内,只能转让给员工持股计划内的其他员工,或是符合激励条件的新员工;锁定期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如员工持股计划章程规定或有关协议约定,相关权益仍只能转让给员工持股计划内的其他员工,或是符合激励条件的新员工;则锁定期内外,激励对象所持相关权益转让退出的,均只能转让给员工持股计划内的其他员工,或是符合激励条件的新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