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判断基金是否私募(怎么判断基金是公募还是私募)

jijinwang
美国为什么能出亚马逊谷歌特斯拉
那是因为美国有极为丰富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和美元金融霸权。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主权财富基金,对冲基金,股市融资资金等等,可以让不同发展阶段的公司找到风险偏好匹配的投资者。由于美元全球通用的金融霸权,能吸引全球各类资金,可以让美国公司不断融资,不断发债。亚马逊,谷歌,特斯拉曾经都是长期的巨额亏损,现金流困难,在破产边缘,这样的企业,也就在美国能够活下去,放其他任何一个国家,可能都被抛弃了。

如何辨别非法集资与私募基金?

非法集资,遗害无穷。但披着羊皮的狼毕竟是狼,很难脱胎换骨变身,总有蛛丝马迹外露。私募基金也是非法集资者经常盗用的“羊皮”,下面我就列举几点鉴别的要点:

1、私募面向特定合格投资者,起点100万,而非法集资可能来者不拒;

2、私募有严格的运营、托管和监管,非法集资可能缺少托管和运营监管;

3、私募投向明确,特定股权或指向标的明了,非法集资往往缺少实质性投向;

4、私募资金归集于托管银行基金专户,非法集资可能是公司,甚至个人账户;

5、私募会充分披露风险,非法集资会夸大收益,以高利引诱。

关键的是,私募着眼于盈利分成和服务收费,非法集资是贪墨大伙的本金,目的不同,表露的言行自然就会有区别。总之,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拒绝高利诱惑,冷静参与投资。

个人浅见,供伙伴参考。

如何区分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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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区别如下:

1、募集的对象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

2.募集的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的,而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区别。

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较强的保密性。

4.投资限制不同。公募基金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有严格的限制,而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完全由协议约定。

5.业绩报酬不同。公募基金不提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而私募基金则收取业绩报酬,一般不收管理费。对公募基金来说,业绩仅仅是排名时的荣誉,而对私募基金来说,业绩则是报酬的基础。

6.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除了一些基本的制度差别以外,在投资理念、机制、风险承担上都有较大的差别。

如何辨别私募基金是否正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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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看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为政府批准的合法机构,(正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所发行的私募基金都有中基协备案记录,警惕无备案打着私募基金名号的集资诈骗行为)

2、查看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剪影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若购买的私募不属于其备案业务范围内则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3、查看私募基金运作及其背后管理人、高管、舆情资讯等关联信息(机构诚信若出问题中基协会在其备案记录中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媒体也会发布关于此私募基金或管理人的道德风险、信用风险、逾期/“跑路”等资讯)

4、私募基金“正规”(此处所指符合以上三条,无出现不良信息)也不代表完全不会发生风险事件,私募基金一般来说是有较高风险但高收益特性的金融产品,投资者购买之前需能够承受亏损的可能性,也要随时关注备案信息(如诚信、运作状况)、关联信息(如高管变动、产品延期列表)、舆情资讯(维权事件、风险暴露)。

5、查私募基金最好是在投资之前、存续期都有所防范,特别是在前期鉴别私募基金一定要审慎,有一款APP叫财查到可以用来查私募备案信息,以上信息全部都能查到,如果是已经够买的私募,可以用财查到记账,如果有风险会传递预警信息,就不用自己去挨个去找了。

如何区分合法私募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您好,一、概念界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之规定,私募基金是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而在具体操作方式上,投资人大多依照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成立实体企业,投资人一旦出资即成为股东或者合伙人,募集资金一般交由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运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于我国现行《刑法》第176条,具体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通俗来讲,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儿只能由银行来干,如果抢了银行的活,则可能会被冠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帽子。从概念上来看,合法私募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者本属于不同领域,但正是基于私募企业具备合法募集资金的行业功能,而导致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假借私募企业之名或者一些私募企业越规操作从而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形。 二、具体表现方式的区别 1、募集方式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私募企业只能采取非公开的方式募集资金,第14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则惯常采用向社会公开宣传推介的方式引诱投资人投资。至于何谓“向社会公开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问题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1条列举了“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的公开宣传方式,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2条进一步指出“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这一概括性的描述实际上对“向社会公开宣传”采取了一定的开放性态度。 2、募集对象与投资额最低标准 私募企业募集方式的非公开性决定了其只能面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也就是说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人才能成为合法私募的投资人。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开性决定了其面向的是社会公众,且往往都不设投资门槛,来者不拒。至于何为“社会公众”,《若干解释》第1条将其界定为“社会不特定对象”,同时指出“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若干意见》又该“特定对象”做出了例外解释,其第3条指出“(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3、风险承担方式 在合法私募中,基金的募集人与投资人是利益风险共同体,募集人必须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固定回报,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募集人往往千方百计规避风险提示,向投资人许诺或者与其签订协议,许以到期还本并附带高额利息、固定收益回报,以诱使投资人出资,投资人至少在名义上是不需要承担风险的。 4、投资者人数 按照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200人,而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不应超过50人,合法私募的投资者人数亦不得超过上述公司制与合伙制的人数限制。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投资者人数往往没有上限,行为人追求的是“多多益善”的效果,如上文提到的硕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及投资者人数达400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5.8亿元。 三、常见的私募违规行为及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合法私募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之处在于都要实施募集资金的行为,两者的界限关键要看行为方式和程度是否为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禁止。常见的容易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主要包括募集过程中宣传范围与宣传对象失控、一名股东或合伙人持有多人资金的代持股行为、变相允诺给付回报等几种情形。 (一)宣传范围与对象扩大而转化为公开宣传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是我国《刑法》禁止的,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行为方式中,实践中多存在私募经理或营销人员采用网络宣传、亲友互传、讲座研讨会等形式,从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很难完全掌控宣传范围和对象,一旦失去控制并符合了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的行为特征,就有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代持股或“母基金套子基金”中实际投资人数超限 代持股是指为了规避公司制与合伙制的人数限制或者为了达到最低出资标准,一名投资者集合多个投资人的资金,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私募的情形。“母基金套子基金”的形式一般是指基金管理人先设立一项基金公司或合伙企业(母基金)吸收资金,同时为了规避公司制与合伙制的人数限制,再成立其他若干基金公司或合伙企业(子基金)吸收资金,在表面上看,母基金与子基金从个体上看均没有突破人数限制,但总的投资人数已经超过上限。上述两种形式在实践中较为普遍,但也因此给私募企业的运营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超过投资人数上限,就容易涉嫌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从而具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 (三)变相允诺给付固定回报 承诺给付固定回报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必备条件之一。实践中,有些私募发起人在融资难的背景下为了扩充资本,往往会大打擦边球,在固定回报上做文章,具体表现为虽然不明确约定给予固定回报,但向投资人展示基金的过往回报业绩进行暗示,或者在用词上使用“预期收益”等字眼,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是重实质而轻形式,一旦承诺给付固定回报的变相做法被证实,也极有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然,合法私募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基于刑罚谦抑性的原则,《若干解释》第3条规定,个人非法吸收存款数额20万以上,涉及人数30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万以上,涉及人数150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以上的,才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未达到上述追诉标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规定了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的处罚措施,这属于行政责任的范畴。民间借贷,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相关规定,是合法的民事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其实质是以非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主要表现方式为: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息,是犯罪行为。银行或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都可能构成犯罪主体。合法的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相对较小的范围内,比如亲戚朋友、业务伙伴之间,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多是社会不特定对象。

如何全面查询私募基金信息

按照规定,无论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是私募基金产品,都必须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因此,可以在协会的官网上查询私募基金的相应信息。网址去协会网站上一般会有产品的公示信息,包括名字 管理人 成立日 托管人等信息,如果想查询净值就需要与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直接联系了;基金合同上一般会有托管人的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