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层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房屋维修基金2021年政策

jijinwang
为什么有些人宁愿买五六层的老房子,也不愿意买十几层的新公寓
因为他们可能考虑到20年以后,当房子出现老化现象的时候,维修基金够不够用的问题。
你要知道,虽然咱们住在下面的这块地的使用年限是70年,而且到期了以后还能自动续期,但是大多数房子的设计使用寿命却只有50年,而且配套的电梯,防水层的使用寿命更是在15年以内。所以在现实中,当房子盖好的第15个年头,就会出现各种老化的现象,比如外立面脱落啊,电梯故障,下水管道堵塞这些,这个时候如果要修修补补的话,就要用到维修基金了,这笔钱,再买新房子的时候,大多数人都要交的金额也不会太大,一般是在房子价格的3%上下,也就是说一套100万的房子,那维修基金的话,大概是在3万块钱左右,很不经花,一旦当初带业主的维修基金被物业用完了以后,那下一次电梯维护,外立面装修就得要让所有的。这种不断的掏钱了,等到这个时候,就算物业有耐心的一家家去敲门,那也很难保证那些搬走了,空置的,还有出租的户主们都能联系的上,就算都能联系的上,那么那些顶层屋顶漏水的,还有低层的下水管道也很难让那些中间的户主们自愿买单。

一般五六层的老房子,住户往往都不会超过20户,大家都还能好好协商,可是那些18层的小公寓一塞就能塞进个两三百户人,这里头,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包租公自己压根就不住,房子是新还是破都无所谓,这就让那些动不动十几层20几层的高楼充满了未知的变数,毕竟房子啊,从来都不是一锤子的买卖,懂了吧?

一:房屋维修基金怎么查询

日前,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已结束征求意见。

一系列便民举措一起来看看全文内容吧▼▼▼

潍坊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征 求 意 见 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房屋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单元门及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墙、大门、监控(门禁)设施、路灯、沟渠、共用排污(水)管道、落水管、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及充电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由建设单位建设、保修期满后未移交给相关专业经营单位的,其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经利害关系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专营单位已直接收费并管理到最终用户的,无论是否已办理移交手续,不得使用维修资金维修和更新、改造专营单位的公共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所发生的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

第四条 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统一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维修资金的使用;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维修资金指导和监督工作。

未实现不动产交易和登记信息共享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前应当核查维修资金交存情况,并将未交存的业主信息推送至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进行催交或补交。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续交工作,负责调解处理发生的纠纷;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物业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议,选择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业主大会选择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接受物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在物业主管部门选定的银行设立维修资金专户。

第七条 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维修资金使用表决、公示查询和监督管理的信息化与网络化。

第二章 交 存

第八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农村新型社区住宅和用于销售的非单一业主的非住宅物业;依法登记权属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标准为标准层六层(含六层)以下的无电梯多层物业70元,标准层七层(含七层)以上的高层、有电梯的多层和非住宅物业90元;车位按个交存,每个1500元。本办法实施前已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以按原交存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十条 商品房屋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住宅交付手续前,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已售房屋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前由业主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尚未售出的房屋,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的维修资金可以从监管的预售资金中划转。

建设单位不得代收维修资金,由业主直接交存到专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业主按有关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并督促业主交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供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第十二条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资金专户下设房屋账户和公共账户。

(一)房屋账户主要用于储存业主、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以及房屋账户的增值收益,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设总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账。

(二)公共账户主要用于储存公共收益划转的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转入的其他资金,按照物业服务区域设总账,按幢设分账。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收益主要包括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租赁等产生的收益及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的回收残值。

第十四条 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共有,扣除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和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经费后,剩余部分用于交存、补充维修资金,具体交存比例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应低于剩余部分的60%。

第十五条 房屋账户内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向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发出续交通知,相关业主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续交。

第十六条 续交标准为两档,一档为续交后房屋账户内余额达到现行首期维修资金的标准,二档为续交后房屋账户内余额达到现行首期维修资金标准的50%,具体续交档次的选择由业主共同决定。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接到续交通知后,应当及时到物业主管部门或通过维修资金系统截取业主房屋账户余额明细,分别计算业主按一档、二档需要续交的金额。

第十八条 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在小区显著位置张贴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续交维修资金的通知,并公示业主按一档、二档需要续交的金额明细,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九条 经业主共同表决,确定续交档次。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向业主发出续交的通知,明确有关续交事宜。业主应当自收到续交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续交的维修资金存入专用账户。

确定续交档次表决时,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逾期不续交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书面催告在合理期限内续交;合理期限届满仍不续交的,可以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章 使 用

第二十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和应急使用。

计划使用是指主要适用于可以提前预见的,以延长物业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情形,通常一次投票集中表决一个或多个计划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可以一次表决不超过连续两年的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应急使用是指适用于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情形,采取应急程序事前不用表决、事后公示的使用方式。

一般使用是指适用于涉及全体或者部分业主的,临时发生并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非紧急性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情形,通常一次投票表决一个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

支持和鼓励建立救急维修制度,以小区为单位建立救急维修账户,通过业主共同决定,将房屋账户增值部分和公共收益存入救急维修账户,用于紧急情况下的维修。

第二十一条 计划使用和一般使用时,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 维修资金计划使用,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房屋和设施设备的使用年限、维修保养和损耗等情况,编制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表决同意后,连同有关材料报物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组织实施。委托物业服务人实施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后执行。

支持和鼓励按照计划使用程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购买与电梯维修、更新、改造有关的保险和电梯公共责任险。

第二十三条 维修资金计划使用程序,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聘信用较高、具有相应能力的维修单位,签订维修服务合同,组织工程施工、验收、造价决算等工作,并按照工程进度通知物业主管部门划款。

第二十四条 维修资金的一般使用程序,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接到业主报修或者发现问题后,联合进行现场核实,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表决同意后,报物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组织实施。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人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受理计划使用和一般使用项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现场勘查,出具是否符合申请维修资金条件的书面意见,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应当跟踪指导维修组织单位尽快完成后续手续,压减招标和业主签字时间。报批材料齐全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六条 计划使用和一般使用维修项目,预算金额2万元以下的维修,可以由组织维修单位在业主代表监督下,协商确定维修单位实施;10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由组织维修单位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其他法定方式择优选用信用好的维修单位组织实施;1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通过当地物业主管部门网站或政府招投标平台发布公告。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应急维修程序: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

(二)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需立即维修的;

(三)消防设施存在严重故障需立即维修的;

(四)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重脱落松动;

(五)玻璃幕墙炸裂;

(六)排水(排污)公共管道严重堵塞或爆裂;

(七)地下车库雨水倒灌;

(八)道路路面塌陷,严重影响人员车辆通行;

(九)智慧车辆管理、监控系统等信息系统发生严重故障需立即维修的;

(十)其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现需应急维修情形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经现场共同查验确认后,立即按程序组织维修。

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可以建立应急维修单位目录库。探索成立国有房屋修缮中心(公司),提高应急救急维修效率。

第二十九条 受理应急使用项目,应当在接到报修的当日完成维修现场勘查,一般维修2个工作日内修复,工程复杂或更换特殊设施配件的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修复,涉及工程技术原因或施工合理周期较长的,应当采取临时补救措施,并在小区内明显位置或需维修的项目附近进行公告,公告完成维修的时间。

第三十条 维修组织单位应当选聘具有相应能力的维修单位,进行应急维修的工程施工、验收、造价决算等工作。一次或单项应急使用维修资金金额较大的,应当经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核。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将所需维修费用划至有关单位账户,并预留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全体业主的维修项目和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维修项目,从公共账户列支,公共账户资金不足的,由全体业主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涉及部分业主的维修项目,从房屋账户列支,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出现应急使用情况,需从房屋账户列支而房屋账户资金不足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先从公共账户中调剂垫付。

第三十二条 应急维修工程费用拨付后,维修组织单位应当将下列材料在小区内明显位置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

(一)维修、更新、改造方案;

(二)工程决算报告;

(三)工程验收合格证明;

(四)涉及户数和清册、分摊方案;

(五)物业主管部门认为按照规定应该公示的其他材料。

相关业主在公示中提出异议的,由组织维修单位向异议人进行解释说明。涉及异议人较多的,可以通过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异议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计划使用和一般使用原则上开工7日内拨付总工程款的30%,竣工验收后15日内再拨付总工程款的67%,余额部分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超出工程质量保修期后30天内拨付。工程保质期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禁止维修单位全额垫资施工。

第三十四条 因维修、更新、改造工程产生的鉴定和造价咨询等费用应当计入维修、更新、改造成本。

第三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庭院等部位的维修费用;

(四)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鉴定、修复费用;

(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依法应当由物业服务人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不足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存款利率、资产规模和服务效能等因素,择优确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控制专户管理银行数量。

第三十八条 经业主共同决议,业主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向物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维修资金自行管理申请表;

(二)业主大会同意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表决结果;

(三)维修资金管理方案;

(四)管理规约;

(五)物业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 维修资金账户应当通过财务系统直接从专户拔付到有关维修单位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十条 维修资金应当建立公示和查询制度,公开电话、查询方式,接受业主对公共账户和房屋账户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接受社会投诉监督。

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应当每年定期分配到业主房屋账户;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增值收益和分配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十一条 物业主管部门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维修资金用于定、活期组合存款和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等,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效益的最大化。

第四十二条 房屋转让时,出让人应当告知买受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及使用情况;办理转移登记后,该房屋账户中结余的维修资金余额随房屋所有权自动转移;房屋灭失的,业主交纳的维修资金结余部分按照产权关系返还相应业主。

第四十三条 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维修资金档案管理制度,维修项目档案应当长期保存。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定期对维修资金管理情况开展财务审计,公开审计结果,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支持和鼓励物业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选择1-2家工程造价咨询或工程审计机构,对维修项目进行事前或事后审核审计。

第四十六条 收取维修资金,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

第四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加强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增值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维修资金管理自查、互查、抽查等检查活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对服务银行和维修单位管理考核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的,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恶意骗取、套用维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因业主未按照规定交存、补交、续交维修资金,导致延误维修时机,给相关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相关业主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委会代行本办法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职责。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组织单位包括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人等。

维修单位包括参与维修资金使用活动的招标、施工、监理、造价、审计等企业或机构。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年x月x日。


二:房屋维修基金怎么来的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的规定:

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购房者必须要缴纳房屋维修基金

1、房屋维修基金的缴纳是有相关的文件规定的,公共房屋维修基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房屋维修基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2、房屋维修基金是在交房之前缴纳的,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3、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房屋维修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人。

以上就是关于房屋维修基金的全部介绍了。如果您购买的房子是新房的话,那么一定要记得了解上述的内容,另外,购房者注意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条件,不要盲目地申请,做到心中有数。





三: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申请使用

可以到各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取窗口查询资金交存情况。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是物业服务公司也可由相关业主提出申请,具体程序为:1.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及查勘结果,提出维修和更新、改造计划建议,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计划建议,并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导下,委托相关单位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2.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并公示。 3.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商品房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维修资金列支。 4.申请预支维修资金的,经商品房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办理预支手续,预支金额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的30%。5.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6.维修工程项目竣工后,资金使用单位凭维修工程决算书、业主反馈意见表、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资金续交方案等,到商品房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余款划拨手续。

四:房屋维修基金什么时候开始交的

   2、此项基金只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3、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由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代管。住宅小区成立管委会后,市小区办便将住宅维修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或经管委会同意交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公有住房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存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待公有住房售后成立管委会,再将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

五:房屋维修基金查询

你好,1、业主可以直接到住房维修基金专项管理银行中进行查询;2、业主可以通过委员会来查询住房维修基金明细,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维修基金的管理银行必须定期给业主委员会以及当地的管理部门发送资金对账单,如果对账单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