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托管机构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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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有哪些优势?】什么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在证监会登记备案,借助信托公司发行基金,非公开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同时把募集来的资金放在第三方机构托管(通常是银行),并定期向投资者作业绩报告。

一:私募基金托管可能有哪些风险

私募基金风险大不大,具体有哪些风险
对广大私募基金投资者而言,最应该警惕的私募基金风险可以分为六大类:
第一信息不透明的风险,由于私募基金没有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因此信息不透明是最大的私募基金风险,凡是涉及投资运作及管理的过程,例如投资方案、资金转移及项目跟踪管理等过程,都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很大可能。
第二投资者抗风险能力较低。很多投资者之所以参与私募基金投资,都是看重了私募基金的高收益,但高收益的背后也对应着高风险,很多投资者并没有相应的抗风险能力,所以投资需重点关注此类私募基金风险。
第三基金管理人导致的私募基金风险。由于缺乏严格的行业准入标准,基金经理门内的管理能力、行业地位及市场认同度等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同样的市场环境,一部分基金经理能够凭借精准的投资为投资者带去收益,而一部分基金经理则可能造成投资者的损失。
第四较高的道德风险。基金项目一般是以合伙形式成立的,但受到专业、地理及时间等因素的限制,投资者并不能有效的对项目进行监督与管理,所以道德风险也是投资者经常会遇到的私募基金风险。
第五项目融资缺乏专业度。项目融资一般需要很高的实务经验及专业能力等,但一些私募基金经理或管理团队能力不足,无法有效的监控、管理项目融资。
第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部分私募基金会通过故意夸大收益、隐瞒项目等来吸引投资者参与投资,而这些私募有很大可能是在非法吸引公众存款。
对广大私募基金投资者而言,最应该警惕的私募基金风险可以分为六大类:
第一信息不透明的风险,由于私募基金没有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因此信息不透明是最大的私募基金风险,凡是涉及投资运作及管理的过程,例如投资方案、资金转移及项目跟踪管理等过程,都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很大可能。
第二投资者抗风险能力较低。很多投资者之所以参与私募基金投资,都是看重了私募基金的高收益,但高收益的背后也对应着高风险,很多投资者并没有相应的抗风险能力,所以投资需重点关注此类私募基金风险。
第三基金管理人导致的私募基金风险。由于缺乏严格的行业准入标准,基金经理门内的管理能力、行业地位及市场认同度等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同样的市场环境,一部分基金经理能够凭借精准的投资为投资者带去收益,而一部分基金经理则可能造成投资者的损失。
第四较高的道德风险。基金项目一般是以合伙形式成立的,但受到专业、地理及时间等因素的限制,投资者并不能有效的对项目进行监督与管理,所以道德风险也是投资者经常会遇到的私募基金风险。
第五项目融资缺乏专业度。项目融资一般需要很高的实务经验及专业能力等,但一些私募基金经理或管理团队能力不足,无法有效的监控、管理项目融资。
第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部分私募基金会通过故意夸大收益、隐瞒项目等来吸引投资者参与投资,而这些私募有很大可能是在非法吸引公众存款。

二:私募基金托管机构的责任

托管银行主要职责一般包括: ( 1 )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 2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及清算指令;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4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等。我国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希望托管人负起监督责任。但现实是我国现在的托管银行没有履行其监督职责。在实务环节上,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自主交易行为范畴内的投资运作实际上无法监督。托管行的监管包括:基金托管人代表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信托契约、保管基金资产并负责监督基金经理人对基金资产的运作;托管人在监督基金运作的同时,其本身还应受到监督。
甲方(出资方+承险方+管理方):
乙方(出资方+承险方):
双方协商一致,合作进行合作帐户的期货投资,约定以下条款:
一、总则:资金甲、乙方共同出资,以甲方名义开立期货交易帐户,以甲方为指令下达人与资金调拨人,但是甲、乙方中任一方要出金,必须得到另一方的一致书面同意。风险由甲、乙方根据资金比例承担,投资收益在扣除管理费用、激励费用之后,由甲方和乙方按照出资比例共同分配。
二、对象:期货投资品种限制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的各期货品种上。
三、出资:交易帐户初始金额为万元人民币,由甲乙方共同出资。
四、管理:由甲方提供投资管理的具体操作,在合作帐户的管理操作上具有完全的独立决策和执行空间,默认情况下,甲方每个月定期向乙方通报管理操作情况,如果乙方认为需要查看周操作情况,可以与甲方协商,甲方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但是甲方可以拒绝提供每日结算单据、逐笔交易记录。
五、承险:交易帐户的亏损额度为累计亏损出资金额的30,即帐户资金减少到万元;当账户总权益达到该额度以下,甲方必须尽可能快地停止投资操作,将权益全部转换成资金,并按照出资比例退还给乙方。所有亏损由甲、乙方根据出资比例承担,除此以外,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其他亏损风险。为控制风险,乙方可以尽可能请经纪/证券公司协助监控;甲方以专业准则和职业操守承诺,谨慎履行管理职责。
1)投资收益在结清甲方管理费用、激励费用之后,甲、乙方按照各自出资的比例分配剩下的投资收益。
2)管理费用:甲方只有在投资收益为正值的时侯才允许收取管理费。甲方的管理费用,每年为账户总费用的3,按月收取。投资收益的计算为本次管理费收取日(以下简称为本期)账户总权益减去上一收取日(以下简称为上期)的总权益,如果是第一次收取,则减去初始账户资金。
3)激励费用:当账户总权益在距离收取日五个交易日之内创新高,并且该期投资收益大于上期总权益的10,则甲方可以得到激励费用,激励费用等于该期投资收益减去管理费之后余额的20。
七、为便于操作和安全启动交易,账户投入交易,建立起第一个仓位之后,半年内禁止出金,一年内如非甲、乙方本人身体健康方面的原因,应尽可能不出金。
八、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条款自签定时生效;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记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代理操作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证券账户,证券帐号深圳---------上海--------资金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密码甲乙双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__,截止日期---------------
三, 委托方有随时了解投资帐户执行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委托方划入证券投资帐户的保证金权益采取分段加制分配利润,具体分配比例如下:
(下文所列取的分配权益是所指除去委托方委托本金后,所产生的净赢利)
(1)该投资帐户利润占公开结算日收盘后帐户总资金权益0%——100%段,对属于受托方的分配在其投资帐户的资金净值中的分配部分,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分配比例为6:4
(2)该投资帐户利润占公开结算日收盘后帐户总资金权益100%以上——200%段,对属于受托方的分配在其投资帐户的资金净值中的分配部分,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分配比例为5:5。
(3)该投资帐户利润占公开结算日收盘后帐户总资金权益200%以上——300%段,对属于受托方的分配在其投资帐户的资金净值中的分配部分,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分配比例为4:6。
(4)该投资帐户利润占公开结算日收盘后帐户总资金权益300%以上——400%段,对属于受托方的分配在其投资帐户的资金净值中的分配部分,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分配比例为3:7。
(5)该投资帐户利润占公开结算日收盘后帐户总资金权益400%以上段,对属于受托方的分配在其投资帐户的资金净值中的分配部分,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分配比例为2:8。
(6)根据以上提到的分段比例计算后再进行累加即得出委托方、受托方各自获得的分配赢利。
本协议一旦进行利润分配,分配后如无异议,本协议于当日起终止。
5、风险承担:委托方只承担委托运营资金10%亏损。当该委托资金一旦达到或接近10%亏损时,协议委托方应要求受托方立即无条件予以全部平仓;否则亏损超出10%时,超出部分将由委托方承担。当亏损达到5%时,委托方可向受托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受托方如不按时追加,则委托方可在亏损8%至10%之间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受托方负责。
6、净值计算:经公开结算日当天收盘后的资金权益作为清算依据。
(1)如终止本协议,则根据本协议中有关条款实施完毕后。将属于委托方的资金净值划入委托帐户中。(协议终止)
(2)如继续本协议,则在公开结算日当天收盘后重新调整委托方的资金净值,作为下一公开结算日有依据。
(3)特别说明:在委托合同执行期间,委托方未得到受托方同意不得抽离资金金。
(1)委托方和受托方都不得在无故的情况下终止合同。若其中一方有特殊原因必须终止合同,必须提前10个工作日象合作方发出声明。
(2)在未到协议终止日期前。当委托帐户产生赢利超过本金80%时。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可以单方提出按合同条约规定权益分配比率执行条约。执行条约前,需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合作方
(3)条约生效期三个月内。若委托方单方终止合同,则委托帐户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由受托方。委托方则收回本金,若委托方收回本金出现损失,则有受托方出资弥补本金损失。
(4)若合同任何方无故违约终止合同。则先违约方必须支付给对方本金10%的违约金。

三:私募基金托管机构不得同时提供服务

中银协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

近日,上海意隆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引发市场

一、银行作为私募基金托管机构,依法依约履行托管职责

针对上海意隆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根据有关银行报告,银行作为私募基金的托管机构,已严格按照《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依据《托管合同》约定,恪守契约精神,依法依约采取临时止付、冻结账户等措施,及时履行妥善保管基金财产等职责。

需要说明的是,各银行在《托管合同》中有关当事人承诺与声明、权利与义务中,均明确银行对托管资产的托管,并非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的合伙企业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银行不承担合伙企业投资风险。

二、《基金法》并未规定银行共同受托责任

《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换言之,该法仅适用于公募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4家阜兴系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意隆财富、郁泰投资和西尚投资等3家公司管理的均为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其他私募投资基金,不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应适用《基金法》;易财行财富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虽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但该基金无托管人。此外,《基金法》并未要求托管人承担共同受托责任。即使是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也无共同受托的法定职责。

三、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托管银行并不具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等法定职责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第二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该办法并未规定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相关合同亦未约定商业银行应承担该项义务。

四、托管银行依法依规不承担“统一登记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为私募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业务,适用本办法;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的机构的基本职责包括:建立并管理投资者的基金账户、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及资金结算、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保管投资者名册、法律法规或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被委托担任同一私募基金的服务机构,除非该托管人能够将其托管职能和基金服务职能进行分离,恰当的识别、管理、监控潜在的利益冲突,并披露给投资者。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投资者名册的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向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者名册,根据上述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应承担统一登记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职责。基金服务与基金托管应保持隔离,即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被委托担任同一私募基金的服务机构。基金份额登记和保管投资者名册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的职责,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向托管银行提供投资者名册。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的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情况,担任阜兴系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光大银行、恒丰银行、浦发银行、浙商银行均不具有私募基金服务机构资格,不属于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不应承担基金份额登记等职责。

五、商业银行作为托管机构依法不承担“保全基金财产”连带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应当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监督协议中应当明确监督机构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2月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根据上述规定,“保全基金财产”相关职责应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监督机构承担,不应由托管银行承担。根据监管部门现行规定,商业银行不能代销非持牌私募基金。无论是依据上述规定,还是根据相关合同约定,托管银行没有法律依据对外代表私募基金行使财产权利,进行基金财产保全。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个别机构与部分投资者要求托管银行承担共同受托责任,甚至要求托管银行统一登记投资者情况等,这些要求不仅违反了《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也与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而且缺乏合同依据。同时,上述要求也不符合“资管新规”提出的打破资管行业刚性兑付、防控金融风险原则,极易强化投资者的刚性兑付预期,弱化市场纪律,增加道德风险。比如,意隆财富投资管理公司于7月16日发布公告,试图将自身应依法承担的保全基金财产等责任转嫁给托管银行。

托管银行应当而且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好相关职责,但是决不能超越法律法规、合同赋予的托管义务,否则容易将外部风险传导到银行体系。银行是金融体系稳定的“压舱石”,如果损害了银行体系稳定性,将会动摇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在接受采访时还特别提示:当前私募、P2P机构领域出现了一些乱象,有关机构应切实承担监管和自律责任,依法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投资者,要充分把握《证券法》《基金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托管银行名义实施金融诈骗或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