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基金待遇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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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广发银行温州分行招聘启示
  广发银行温州分行成立于1998年3月,目前在温州市区及瑞安、乐清、平阳、永嘉设立了10个分支机构。现为满足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诚邀社会各界精英加入我们的团队。我行将为您提供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福利和良好的职业发展空间!
  一、所有岗位应聘人员均须符合所述基本条件
  1、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金融规章制度,无不良记录;
  2、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
  3、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4、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和其他电子办公设备;
  5、符合我行亲属回避相关制度规定。
  二、招聘岗位及应聘条件
  (一)支行行长
  1、经济、金融、营销等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5年及以上的商业银行营销与管理经验;
  3、具有较强的团队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带领支行完成各项经营目标;
  4、熟悉温州市场,具有丰富的客户资源,较强的市场拓展能力,以及敏锐的风险意识及管控能力;
  5、遵纪守法,诚信记录良好。
  (二)合规岗
  1、经济、金融、法律等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2年以上银行及相关行业工作经验;
  3、开展合规检查工作,督促合规整改,落实合规问责;
  4、保持与监管机构的日常工作联系,按要求报送报告、报表,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
  5、遵纪守法,诚信记录良好。
  (三)公司客户经理
  1、经济、金融、营销等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金融工作经验3年以上,从事公司业务工作2年以上;
  3、熟悉公司银行业务,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市场拓展及项目策划能力,具备风险防范意识;
  4、拥有一定的客户资源者优先考虑;
  5、遵纪守法,诚信记录良好。
  (四)厅堂经理
  1、经济、金融、营销等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备较强的业务拓展及语言沟通能力;
  3、具备银行相关从业经验一年以上者优先考虑,并有一定客户资源者优先考虑;
  4、持有与岗位相关证书的优先考虑;
  5、遵纪守法,诚信记录良好。
  (五)综合金融客户经理
  1、经济类、金融类、营销等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1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验;保险从业人员优先;熟悉银行理财业务人员优先;
  3、负责对接国寿各片区职场和代理人,做好关系维护;对接支行理财经理、厅堂经理以及个贷团队客户经理、卡管员等岗位,做好转介业务衔接落地;
  4、组织做好国寿代理人产品培训、客户综合开发和营销对接工作等;做好国寿代理人员资源开发延伸营销工作协调;完成每月业绩指标,确保各项考核指标达;
  5、遵纪守法,诚信记录良好。
  (六)理财经理
  1、经济类、金融类、营销、管理等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备1年以上金融机构营销服务工作经验;拥有会计、外汇、证券、基金、保险等从业资格;拥有AFP/CFP资格证书者优先考虑;
  3、负责理财等银行业务的新客户拓展及维护工作,与客户建立良好关系,为客户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4、积极寻求提供个人银行产品、服务和营销方案的商机,有效执行总、分行营销活动及其他任务安排,通过独立开发或团队协作,完成个入业务营销工作目标:在日常工作中展示我行良好的品牌形象,确保合规营销;
  5、遵纪守法,诚信记录良好。
  (七)个贷客户经理
  1、经济类、金融类、营销、管理等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从事相关工作经验二年以上;有较强的业务拓展能力,具备较强的财务分析能力及相关金融知识;
  3、负责开拓我行各类个贷业务产品;建立和维护客户关系,拓展优质客户;
  4、积极参与团队合作,提高团队整体业绩;客户资源丰富者优先考虑;
  5、遵纪守法,诚信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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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丝路基金待遇怎么样

内容提要:在绝大多数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的税收协定中,都纳入了利息免税条款。该条款在享受免税待遇的主体范围、受益人的利息所得类型、受益人和融资项目等方面的规定特点鲜明,并呈现出免税待遇进一步扩展的发展动向。但在适用效果上并不理想,并且在实践中也容易产生相关适用争议。基于此,应从加强沟通,寻求条款解释适用上的共识、纳入税收饶让规定、提升利息免税条款的适用效果、在BEPS计划下限定享有利息免税待遇的受益人范围等方面完善利息免税条款,以期更加有效地推动缔约国金融机构对“一带一路”建设的融资支持。

关键词:“一带一路”;税收协定;受益人;利息免税条款

税收协定中的“利息”,凡是由于拥有债权(如放贷、垫付和分期收款等而拥有的债权关系)而获取的收益,都属于利息所得。利息所得属于国际税法意义上的投资所得类型中的一种,属于权利所得性质,具有消极和被动的特点。但是,在大多数国家的国内税法中并没有关于利息所得的明确定义。利息的税收待遇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作为纳税人的债权人或者贷款人取得的利息收入的税收待遇,例如能否享受免税或者减税;二是作为债务人或者借款人利息支付的税收待遇,例如利息支出是否允许在债务人的应税所得额中列支扣除。跨境利息所得税收待遇方面则涉及居民国(利息支付地国)和非居民国(受益人所在国)各自的税收政策,通常以双边税收协定为依据。对于如何分配跨境利息所得,现代国际税收协定普遍采取税收分享原则,即所得

  目前,我国已经与“一带一路”沿线64个国家中的54个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还有10个国家尚未与我国签订协定,税收协定网络并没有覆盖所有沿线国家。在已经签订的54个双边税收协定中有49个协定就

税收协定中利息免税条款的新特点、新发展及适用效果

  受益人(纳税人)跨国利息所得是否享有免税待遇,从根本上讲是所得

  在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所签订的56个双边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中,除中国与俄罗斯2015年税收协定议定书规定中俄双方相互间给予对方利息受益人免税待遇,即完全放弃各自作为

  (一)利息免税条款的特点

  1.对享受免税待遇的主体范围采取不同的限定模式。对于跨国利息免预提税待遇的给予,上述51个中外双边税收协定都对主体(利息受益人)的范围进行了限定,但限定模式有所不同。其中有36个国家采用概括式,例如,中国与印度签订的税收协定第11条第3款概括式地将利息受益人的范围限定在“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及其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其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其他税收协定则采取概括与列举混合模式明确了利息受益人范围,主要为国有金融机构,包括中国政策性银行和部分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采取概括式的限定模式有利于中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其他国家灵活把握各自在金融机构方面的发展变化和适应“一带一路”建设的实践发展,从而为各自将现有的和之后的任何符合概括规定的金融机构都归入利息预提税的免税待遇范围内,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更强大的资金支持。然而,概括式模式的局限在于涉案金融机构是否属于

  2.受益人的利息所得类型范围较广。前述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对受益人所获得的利息所得类型包括:一是由相关主体直接融资产生的利息所得。对此类利息所得

  3.免征预提税的利息所得受益人和利息所源自的融资项目具有专向性。这主要体现在中国与巴基斯坦签订的税收协定第三议定书(2017)中,在该议定书中,“国家银行”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中国工商银行和丝路基金,但仅仅限于这两类金融机构对特定建设项目提供融资所产生的利息所得。具体而言,仅限于其为《关于中巴经济走廊能源项目合作的协议》(2014)中提及的能源项目提供贷款取得利息时,才在作为

  (二)利息免税条款的最新发展

  主要指近年来中国与有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对享受免税待遇的主体条件采取放宽的情形。原先的主体范围仅限于缔约国政府、地方当局、中央银行与国家全资拥有的金融机构,但新签订的或者修订的税收协定则降低了国家对金融机构所有权的控制比例,将其降低至“主要拥有”即国家所拥有的所有权超过50%,主要体现于中国和柬埔寨(2016)、罗马尼亚(2017)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尤其是后者明确规定了因负债、贷款支付的利息以及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区域或者全部拥有或拥有超过50%所有权的任何实体的利息等三种类型的利息,“应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如前文所述,《中巴税收协定第三议定书(2017)》则直接将利息免税待遇的受益主体扩大到中国工商银行和丝路基金。利息免税条款呈现的免税待遇扩大化现象是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为适应“一带一路”建设实践,并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之间合作的具体情况而进行的签订或适当修订。

  (三)利息免税条款适用的效果

  为了协调在跨国投资所得上纳税人居民国和所得

  就跨国投资所得的税收问题而言,缔约国和纳税人

  首先,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利息免税待遇并不一定能为其带来实实在在的税收减免,因为免税待遇只是免除了跨国利息所得在

  税收饶让目的并不在于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而是居民国配合

  其次,从国际税收利益分配来看,利息

利息免税条款适用实证分析

  如前述,在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享受免税待遇的主体范围采取不同的限定模式,既有概括式,也有概括与列举混合模式,这两种模式虽然规定明确,但实践中也难以避免产生相关争议。

  (一)实证一:在概括式模式下产生的争议——华新水泥亚湾公司案

  亚湾公司是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塔吉克斯坦设立的子公司。2012年12月,亚湾公司从中国国家开发银行获得为期7年的7800万美元贷款。2013年开始支付利息,并依据塔吉克斯坦国内税法规定的12%的税率缴纳所得税。2014年继续向中国国家开发银行支付利息,但尚未缴纳所得税。但是根据中塔双边税收协定,该利息所得可免于征税。于是亚湾公司向塔吉克斯坦税务当局(以下简称塔税务当局)提交免税申请,但并未收到塔税务当局的肯定回复。塔税务当局声称以后年度利息按中塔税收协定规定的8%税率征税,但是不涵盖2013年度、2014年度亚湾公司的利息应缴税款。之后,亚湾公司多次与塔税务当局沟通,希望根据两国之间的税收协定免征2014年利息的所得税,并退还已缴纳的税款,但并未如愿。最后,亚湾公司求助于湖北省黄石市国税局(属地国税局)。2015年2月湖北省黄石市国税局将相关情况报告给其上级主管部门——湖北省国税局,后者在收集完资料后向国家税务总局详细汇报了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立即启动中塔税收协定下的相互协商程序,要求根据税收协定给予亚湾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支付的利息以免税待遇。之后,又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等多方努力和协调,塔税务当局最终同意按两国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免税事宜。

  这是一起在概括式模式下产生的税收争议,虽然最终得到圆满解决,但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即中国国家开发银行是否属于利息

  (二)实证二:概括与列举混合模式下产生的争议——旗滨集团案

  旗滨集团有限公司是福建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在马来西亚设立的全资子公司。2015年11月,该公司从中国国家开发银行获得8亿人民币贷款,以用于投资在马来西亚的生产线。根据中国与马来西亚1985年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并不在免税待遇的列举名单中。因此,马来西亚税务当局(以下简称马税务当局)对国家开发银行的利息所得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税。之后,国家税务总局与马税务当局启动了相互协商程序,并于2016年11月通过换函形式对双方享受利息免税待遇的金融机构进行了补充列举,将国家开发银行列入可以在马来西亚享受利息免税待遇的中方受益人范围内。最终,旗滨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给中国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利息在马来西亚免于征税。

  事实上,在1986年中国与马来西亚税收协定中,对享受利息免税待遇的金融机构,既有概括规定也有具体列举,同时还有一个类似兜底条款。例如,第11条第3款采取的是概括式规定,第11条第5款第2项又规定:“政府在中国是指……并包括:……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同意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拥有其全部资本的机构。”因此,即使国家开发银行不在此税收协定列举的范围内,也可根据上述条款被确认为符合享受利息免税待遇的条件。遗憾的是,马税务当局只是依据具体金融机构名单便否定了国家开发银行应享有的免税待遇资格,而完全不考虑双方税收协定的概括式规定。由该案可以看出,由于中马缔约双方在利息免税待遇条款有关内容理解上的不同,即使在概括与列举混合模式下也会产生税收争议,从而导致享受利息免税待遇的主体存在不确定性。

  (三)实证结果:有违公平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秩序

  如前述,在跨国投资所得的税收分配问题上,国际社会公认的是依据税收共享原则。利息免税条款的实施意味着

  此外,还有一些案例也多为上述两种情况,不再一一列举。

“一带一路”国家税收协定的应用对策

  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国家税收协定需要做立法上的改进,这种改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条款解释的适用上应有新的规则范式,二是税收饶让制度要有新的条款规制,三是BEPS行动计划的条款细化等。这三个方面的立法完善是现代税收法治下应对当下问题的主要路径。

  (一)条款解释适用上不同范式规定用不同的沟通方式达成共识

  如前述,在享受免税待遇的主体认定问题上,无论是概括式抑或概括与列举混合模式,在实践中都有产生争议的情形,有必要加强我国与所涉“一带一路”国家的沟通和协调,以便就利息免税条款解释和适用达成共识。针对概括式规定,由于在具体适用上会产生不可预期性和不确定性,从而影响金融机构参与“一带一路”跨境融资的税负评估和投资决策,以及影响企业在有关跨国融资方面的规划安排。基于此,建议通过沟通协商,将中国与缔约对方相互认可的金融机构纳入

  (二)纳入税收饶让规定,提升利息免税条款的适用效果

  在缺乏税收饶让制度时,即便“一带一路”税收协定

  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签订的众多税收协定中只有少数协定规定了相互给予或者我国单方面给予税收饶让待遇,这是基于我国主要处于资本输入国的地位而作出的规定,但现阶段我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更多地是一个资本输出国,对企业境外所获优惠不给予饶让抵免,已经不合时宜,而且会降低我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境外建设的积极性。基于此,建议在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性地纳入税收饶让条款,比如在涉及我国金融机构投资较多的缔约国的双边税收协定中纳入此类条款。同时对不同的投资所得设定不同的饶让比率或者浮动范围,在对包括利息所得在内的消极所得方面,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将税收饶让比率进行限定,以避免滥用税收饶让条款的发生。另外,也应对税收饶让条款的有效期进行规定,尽量避免签订永久性的此类条款,以便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实时调整,当行业足够成熟时,应进行必要的调整。总之,有选择性地纳入税收饶让规定,会使纳税人真正获得

  (三)在BEPS计划下进一步完善利息免税条款

  BEPS行动计划对加强和深化国际税收合作提出了新的框架、思路和要求。中国推动的“一带一路”建设离不开BEPS背景。BEPS针对发达国家的反避税国际合作安排将对中国“走出去”企业构成较大的挑战和影响。各国为落实BEPS会纷纷修改相关反避税立法,打击跨国逃避税。而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安排极有可能与各国反避税立法相冲突。尤其是,中国推进的“一带一路”建设也需要根据BEPS行动计划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反避税合作,协调平衡各自的税收利益。然而,严格遵从BEPS行动计划,将会对“一带一路”建设、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甚至国家税收权益产生不利影响。根据BEPS行动计划采取灵活、高效、创造性的合作战略才是遵守BEPS宗旨和目的的应有之义。

  利息免税条款涉及中国与“一带一路”缔约国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问题,在对该条款进行完善时,应将其适用对象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而不能无限地扩大。这一方面是因为利息免税待遇意味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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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联基金待遇怎么样

湖北深中联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营运事业部所有员工,签署的劳工合同与实际工作作息时间完全不符合,每天早上9点打卡“指纹机”,晚上8点打卡,但是所显示的时间为早上9点到晚上6点,实际工作时间远大于8小时;劳工合同上均有说明,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休息1日,但实际每日工作11小时以上,所说的休息也形同虚设,每月2日,甚至更少。现在临近“十一”不仅不给予假期,而且在国家规定的所有法定节假日都算正常上班,不算加班,更不给予加班费。以上陈述均为事实,可以在武汉所有中联地产店铺实地调查。公司员工多次向公司总部反映上述情况,公司均不理睬,其他员工也曾多次向相关部门投诉或申诉,但皆因无确切证据而不了了之,只要有相关部门来检查,全部要求员工弄虚作假,蒙混过关。希望给予透明,阳光的处理。希望相关部门能监督湖北深中联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严格按照劳工合同给予员工应有的福利与待遇。

三:建信基金待遇怎么样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2005-09-19在北京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10000717859226P,企业法人孙志晨,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4家公司,具有5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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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基金公司是建设银行成立的基金公司 ,近几年运作的还是不错的,许多基金都是名列前茅的。
简介:公司沿革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持股比例分别为65%、25%和10%。
成立时间:2005-09-19
注册资本:20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10000040001136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