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利用亲友账户炒股(个人用机构账户炒股安全吗)

jijinwang
一个亲戚十年前说拿着二、三十万去炒股,她认为每个月弄它个五、六千当生活费,好过打工,自主又自由!试了几个月,确实能弄个三到六千元/月,后来市熊,不但没赚到生活费还把赚的亏回去,老实去打工了!当时我跟她说,但凡拿着钱进去就能参与的营生都不容易赢,为什么呢?因为都赢了谁输呢!天真了!

适合把股票账号借给别人用么?

这个问题我觉得是不适合的!

首先,说一下我的一种挂念:

第一,投资必须靠自己,你说你连**都靠别人了,还有希望赚到钱吗?

第二,把股票账号借给别人,虽然说对于资金上没有什么风险,但是对于操作上是有风险的!**了固然好,但是亏钱了怎么办?在我投资十多年的交易里,见过了太多太多的人,亏了钱买来的不是教训,而是越陷越深的投机性!

第三,把股票账号借给别人,就好比把车借给别人一样!看似无伤大雅,但是风险非常大!别人借你的车出了事,第一时间是找你,而不是找这个人,同样的,别人用你的股票账号进行内幕交易,甚至做出了违规行为,那么同样也是会找你,而不是找别人!

总结

所以说,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东西,不要轻易外借!老婆与车一概不借是我的准则,股票账户更是如此!给人家打理,没必要,很愚蠢;就算账户里没有资金,借给别人用,也是不合适的!!

我自己目前有4个账户,除了一个是我自己的,其他3个都是我老,我父母的!因为资金大,分配在不同账号可以起到一个打新额度增加的效果,但是我也从来不会借朋友的,甚至别人的账号操作,只会用我亲人的!

所以,当别人问你借账号的时候,一定要留个心,尽可能的回绝,无论是让别人替你炒股也好,只是出借也罢,都不是一个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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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亲戚一个0资金的股票帐户打新股,请大家从二个角度分析自己与亲戚各个有什么风险?

证券法规定:

第八十条 禁止法人从事证券交易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相关处罚也有规定,自己看下证券法。


这个风险可大可小,如果你不是想操纵市场,就是打打新的话,问题不大,基本上可以说没有什么风险。对于你的亲戚来说。


但是对于你来说风险更大一些。


首先人家借给你不合法,你借别的也不合法,同样不受保护还要被处罚。

其次,你要把钱转到亲戚的账户,**了,人家眼红不红,转出去容易,转回来难,就算他给了你银行卡,他有身份证也可以去银行挂失然后重新办卡把里面的钱转走。


所以这个东西,不细细考究,不没有风险。你要是从人性“恶”的角度细细思考,极期恐怖。因此,尽可能不借账户炒股,打新中的可能性并不高,再说总不是孤家寡人吧。想把钱分开,可以找父母啊,老婆啊,儿女啊,有这些个账户也足够了吧。用不着找什么亲戚啊

证劵从业人员能用父母的账户炒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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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不能用自己父母的账户炒股。

传统上,法律禁止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行为,目的是防止从业人员利用内幕消息牟取不正当利益,但对于从业人员未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证券投资活动是否一律禁止一直存在争议,而且一些从业人员通过各种方式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查处难度很大。

《基金从业人员亲属股票投资报备管理的指导意见》,证明确提出基金从业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从事股票投资之前需要向基金公司上报,同时还需要在指定的证券公司开户。而此前的有关规定则只要求从业人员亲属应及时向公司报备其账户和买卖情况,并不得有利害冲突。

根据《基金从业人员亲属股票投资报备管理的指导意见》,“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要求从业人员在其亲属买卖股票及衍生品前向公司申报,经过公司审查批准后可在批准日当天进行买卖。”

开证券账户给亲戚炒股危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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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券账户给亲戚炒股通常比较危险。

开证券账户给亲戚炒股属于违法行为,一般不被法律所允许。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别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能会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遇到爆仓时,亲戚在无力偿还股票债务,本人也会受到连带责任。

一个自然人、法人可以开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同一主体也可以开立多个证券账户。一般第一开户网投资者需要开立上海A股账户和深圳A股账户。如果投资者持有港币要进行证券投资的,可以开立深圳B股账户。如果投资者持有美元要进行证券投资的,可以开立上海B股账户,如果已经开立A股账户的投资者,中证登公司已允许其对基金进行投资,则不需要再开立基金账户。

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会有什么危害?

       按照规定,法人可以申请办理机构账户。可以合法合规堂堂正正的参与证券交易。如果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容易发生双方经济利益纠纷,其投资难以得到法律保护。

有些税可能要记你头上

请问,私人操作20多人的帐户炒股,是否违法?有相关的法规吗?

只要不违反以下规定就违法。附注: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八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第七十九条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四)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六)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七)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条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第八十一条 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第八十二条 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第八十三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八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