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盈森股吧前十大流通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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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303,证券简称:美盈森)2021年1月6日晚间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金之彩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2021年1月5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金之彩收到深圳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签发的深税三稽罚〔2020〕119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深税三稽处〔2020〕226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深圳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决定对深圳金之彩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公司称,将依据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与西藏新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欧阳宣及深圳金之彩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中原股东的承诺,依法、依约要求欧阳宣等承担相关责任。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深税三稽罚〔2020〕119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内容
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采取账上少列销售收入、租金收入的手段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
(1)对你公司少缴纳2012年至2013年增值税3,397,959.77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37,857.21元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817,908.49元;
(2)对你公司少缴纳 2014 年营业税 65,661.00 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596.27元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5,128.64元;
(3)对你公司少缴纳2012年至2013年企业所得税3,380,006.66元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690,003.33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公司2012年至2015年应扣未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02,485.08元。
以上罚款合计3,645,525.54元。
二、深税三稽处〔2020〕226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有关内容
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采取账上少列销售收入、租金收入的手段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
(1)追补你公司少缴的2012年至2013年增值税3,397,959.77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37,857.21元。
(2)追补你公司少缴的2014 年营业税65,661.00 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596.27元。
(3)追补你公司少缴的2012年企业所得税3,173,946.23元、2013年企业所得税206,060.43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追补你公司少缴的2013年、2014年印花税103,656.90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1)对上述少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自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税款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对你公司已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未按正确税款所属期申报,造成税款滞纳的行为,依法加收滞纳金56,977.84元。
4、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
(1)追补你公司少缴的2012年、2013年增值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101,938.80元、地方教育附加67,959.21元。
(2)追补你公司少缴的2014年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1,969.83元、地方教育附加1,313.22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公司2014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377,823.92元,你公司可依法申请退税。
以上应补税费7,362,918.87元,应退税款377,823.92元,滞纳金56,977.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