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借用账户协议(借用别人账户炒股合法吗)

jijinwang
股民注意了!股票账户不要随便借,首例处罚来了:违规出借,账户主人被罚5万。
近日,上海证监局公布的一份行政处罚意义不一般。李某将自己的股票账户出借给他人炒股。涉案期间,李某账户有2791万元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他人,并由他人操作李某的账户进行交易。
上海证监局认为,李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的行为。最终李某对罚款5万元。https://mp.weixin.qq.com/s/M3BiEYXRXhhppPCDnrzyBw

1、我把自己的钱存入家人的证券账户炒股,违反新《证券法》吗?谢谢?

这个目前没有定论,需要以后实践中才能明确。

证券账户已经非常明确要求实名制,也就是要求开户人/资金来源和盈亏归属和实际操盘者均是一致的,只要出现开户人和资金来源/盈亏归和实际操盘者属任何一条不一致,就与实名制相违背。

实名制以前是部门规章规定的,证券法从法律上规定了证券账户实名制,上升到一个新阶段新高度,第五十八条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证券账户出借范围已经扩大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是直系亲属之家账户出借违规是可以理解的,但兄弟姐妹/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账户委托操作,是不是属于账户出借,尤其是父母和夫妻之间账户的共同使用,如果判断为账户出借被罚款,可能每一个人心里都会不服气。毕竟罚款最高达到50万元。并不是一个小数目,很多散户总市值都达不到50万元。

法律规定就怕模糊性,既可以这样理解,也可以那样理解,让执法者无所适从,夫妻自建本身就是共同财产共同管理,使用共同账户,投资股票,是不是属于账户出借,是需要从部门规定予以明确的。行就是行,不行就是不行。避免以后的执法争执,也给市场留下太多的自由裁量权,避免执法寻租。

如果你符合以下条件不可以,新证券法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如果你不属于以上范围之内,第195条规定。

第5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第195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为财经领域工作者,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答案是不一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所以今天在这里,我要给大家解读一下投资者在进行操作的时候,可能会涉及到的风险问题。

那就是证券账户实名制问题上,涉及的问题有哪些?借亲朋好友的账户操作,会不会大家有风险,去**的话,会遇到的问题又在哪里?

《新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出借证券账户的主体,“个人”也被纳入规制对象。

另外,处罚力度从“区分情形+最高罚额三十万”,修改为“一刀切+最高罚额五十万”。

当然,这意味着比以前是严格多了。尤其是处罚力度。

《新证券法》第58条规定及第19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违法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5年证监会发布《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取缔各类账户转借、虚拟账户、子母账户和拖拉机账户等“违法”证券业务。

中国结算相应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就账户管理工作持续推进,主要针对一人多户的情况进行账户清理。账户实名制逐渐成为监管关注的重点。

那么投资者的问题就来了,一般的亲属间代操作算“借用”吗?

1、在证券交易实名制的应然要求下, 证券账户内资金来源及去向、证券交易的实际决策、盈亏享有承担的主体一般均应为证券账户持有人。

2、当你借了亲朋好友的账户去操作,又用的是你的钱,如果出现问题, 是否即构成证券账户的出借/借用行为,并不能一概而论。

3、最常见的是亲人之间代为操作证券账户的情况, 特别是夫妻之间、子女和年长父母之间代为操作证券账户。比如有投资者就表示要代父母与配偶打新,包括其在内4个证券账户均由其一人操作。

4、这里就曾经出现过,很多上市公司高管,违规借用亲属账户进行内幕交易,那么亲属间代为操作的情形如何识别、是否认定为出借/借用行为、是否将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进行处罚等问题。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被认定为:“出借/借用账户”协议无效,投资损失风险可能将由出借账户的个人/法人来承担,同时相关当事人也可能面临第58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所以对于出借人来讲,还是必须要谨慎出借。

5、如果被认为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那么还需要进一步判断“不得违反规定”中所指“规定”的性质。

如果“规定”仍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则合同有效;相反,如果该“规定”是法律法规层级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则合同无效。

另一类场景——场外**中,自然人之间在“出借/借用账户”时要签订场外**合同,该合同有效性在近年来备受投资者关注。

之前已经颁布的《九民纪要》就已经对场外**合同效力明确规定无效,新《证券法》生效后,倘若不进一步明确第58条规定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仍会存在裁判观点不一的可能。

考虑到九民纪要是早于新《证券法》发布的, 建议对于该直接影响合同效力的问题采取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进一步明确。

最后总结来说,投资者还是要看好自己的账户,不要随便借给他人,避免造成意外伤害。而自己入金,去操作亲朋好友账户的朋友,也要注意给自己和别人造成不可预估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