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 借钱 百万算夫妻债务吗(借钱炒股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jijinwang
我28岁,离异女,因借钱炒股亏损,离婚后负债100万。面对债务,有过逃避的想法,最后还是选择勇敢面对。为了偿还债务,我也尝试过多种兼职**的方法,无奈都以失败而告终。看很多人也能**,我想通过写作**,把赚来的钱再定投股票,多少年我才能还清这100万!
2019年,我瞒着丈夫和家人,借钱炒股,一开始胆子比较小,操作也比较谨慎,上半年还赚了十几万。从8月份开始出现亏损,一开始是亏十几万。为了弥补亏损,我开始频繁操作,追涨杀跌,总感觉自己的运气不好,股票涨六七个点的时候追进去,下去却以跌停收盘,慢慢地,我开始怀疑自己的运气。
我不信命,越亏越买,开始不断借钱,加大投入。投入越多,操作越频繁,亏损越大!为了还钱,我开始拆东墙补西墙,负债也越来越多。离婚前,我的债务达到300多万。
那段时间,我的压力特别大,晚上睡不着,总想着开盘的时候股票能涨停,甚至幻想着股票来十个涨停板。特别倒霉的是,我全仓一支股票,公司宣布重组,属于重大利好,一般有几个涨停的,想着总算有了出头之日,哪知,复牌的时候,吃了三个跌停板。
吃了三个跌停后,我再也扛不住了,清仓了所有的股票。主动向丈夫坦白了我炒股亏损的事情,他没有说什么,只是沉默。
后来,我们就经常争吵,他埋怨我不知足,让我们负债这么多,我埋怨他不理解我。大概过了两三个月,我们还是离婚了。
离婚时,我们把唯一的房子卖了,卖房的200万帮我偿还了部分债务。剩下的100万债务是我找亲戚朋友借的,归我还。离婚的时候,孩子只有一岁多,但我还是把孩子给了他,因为我没有能力照顾孩子了。
离婚后,我还欠下100万左右。面对这么多的债务,我一个上班族,确实压力很大,想过一走了之,可是对不起亲戚朋友;想过结束一切,对不起父母;想过傍个有钱人,我身材好、皮肤白,有人愿意为我出这个100万,想想这么做也对不起自己。这些想法都放弃了,还是勇敢面对吧!
为了尽快还清欠债,我知道创业不太现实,只有安慰上班,伺机而动,寻找机会。我在网上找兼职,尝试过很多种,最后不是被割韭菜就是赚不到钱,都失败了。
看到网上很多人说做地图标准,为百度腾讯采集地图,结果一天赚不到20块钱,还不够手机的流量钱。看到美团充电宝业务招代理,拿货起步30台,结果被割韭菜了,亏了3万块。网上招聘信用卡兼职推广员,推广了十几张就放弃了,赚了一千多块钱,主要都是朋友办的卡。后来,看别人做视频剪辑**,花了几百块学习,结果三个月过去了,没做起来。
在朋友的建议下,我开始在写作,主要写写自己炒股的经历,分析我的教训,还真小有成就,让我看到了曙光。一个月下来,我的粉丝达到了1万人,写作收入6000元。
我想是时候算算账了,看看怎么样尽快还清债务。先算算收入吧,我工资一个月10000元,兼职6000元,总收入16000元。支出:房租2000元,交通、吃饭、购物、社交3000元,利息5000元。这样算下来,一个月可以存6000元,也就是的收入。
一个月存6000元,一年72000元,需要13年才能还清我的100万,那时候我就41岁了。想想这样还是不行,太慢了。我想到一个办法,6000块的兼职收入,我全部定投股票,只买不卖,就买低价股,牛市来的时候,翻个几倍还是没有问题的。这样,我是不是就可以快点还清欠债呢?

1、炒股票亏损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没有问题描述。有两个概念需要厘清:亏损与债务。

这两个词不是同一个意思,亏损是支出超过收入,指投入没有收益或者收益不能弥补投入,多用于经营行为;债务是欠债人承担的还款义务,也指所欠的债,通常指从他人所借款项,一般需要归还。用自己的钱炒股,即使全部亏损也不产生债务;借款炒股也未必亏损,亏损和债务没有必然关联。但是,如果借款炒股亏损,导致借款还不上,才涉及是否为共同债务以及债务是否需要共同承担的问题。

如果题主问的是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用大额财产炒股且亏损(不产生债务,只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减少)是否应该共同承担,那么答案肯定的,因为亏损亏的是共同财产,事实上也只能共同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共同所有为原则,以分别所有为例外,财产归各自所有需要双方约定,有约定的才实行分别财产制,无约定的则实行共同财产制。老百姓俗话说,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碰上这么个败家玩意儿,凑合过呗,还能离咋地。但是,共同承担亏损是婚姻关系存续时的处理,并不是说另一方对这种“败家行为”就没办法,法律不允许,人民群众也不答应。法律对另一方是提供了救济的,这种救济体现在离婚时。夫妻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一方未取得另一方同意且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这种“败家行为”虽然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但是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做出“败家行为”的一方可能要少分或者不分。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犯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虽然炒股亏损并不是故意毁损共同财产,而且其本意还想通过炒股**,但是其结果损害了共同财产,并最终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利益。放着好好的日子不好好过,败家、挥霍,对于夫妻日常生活中出现的这种未经一方同意且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的处理决定的,可适用该条款。

第一,

入市有风险,在持续低迷不振,监管不到位、法制不完善、不健全的中国股市,以及圈钱套现、短线操作而非长期持有、投机而非投资等股民对股市的粗浅认识和行为表现,多数股民欲通过炒股**基本是痴人说梦,能回本就不错了。可能答主将股市和股民描述得稍显悲观、惨淡和不堪,但是投资股市有风险是事实,**也是偶发性事件,购买股票通常存在侥幸心理,以为能够产生收益,这种侥幸心理甚至可以说是一种赌博心态;

第二,

在炒股存在巨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时,一方通过炒股导致亏损,亏损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损害另一方的财产利益。由于这种损害的发生是以侵犯夫妻对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为前提,该另一方值得保护,也应当受到保护,可以直接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予以救济;

第三,

法律条文虽然用的是“毁损”,但在司法实践和真实案件中很少按照“毁损”的本意表现出来—消灭、减损物的价值或者物的使用价值,仅物理上意义上的消灭、损坏。这也是成文法固有的僵硬性和滞后性所致。随着现实生活的快速变化,称得上纷繁复杂、日新月异,“毁损”的内容、手段、方法越来越多样,“毁损”的表现形式也越来越隐秘。有鉴于此,对“毁损”进行扩张解释实有必要。退一步而论,炒股行为虽不能完全等同于毁损共同财产,但至少可以探究该条款的精神和立法目的予以类推适用或者参照适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炒股赚到钱,其所得属于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反过来,用于炒股的本金来源于向他人借款,这个借款并不必然是夫妻共同债务,不一定需要共同偿还。购买股票并不是日常生活需要,亦超出了家事代理的范畴,股票也难以解释为用于共同生活,不是生活必需品。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前段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而在后出台的《夫妻债务纠纷案件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炒股人以个人名义与债权人借款,明确约定借款用途为炒股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债权人如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情形,则不能向婚姻的另一方主张系夫妻共同债务;在炒股人以个人名义与债权人借款,未约定借款用途时,主张并非共同债务的一方可以证明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者法院查明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后,债权人如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情形,仍不能向另一方主张系夫妻共同债务。

答主曾见北京法院有个判例,大意是夫妻一方从他人处借款约20余万元,未约定借款用途,亦未查明借款用在何处,最后法院判决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判决说理部分称,结合当地生活水平,20余万元并未超出日常生活的合理部分,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这是因未约定借款用途且不知借款实际用在了何处,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前段作出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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