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备案计划怎么写?

jijinwang
【又一外资巨头完成私募备案,加速布局中国市场,股债两市的机会来了】在国内财富管理市场中,私募是一个特殊的领域,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大大小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会像其他投资机构一样需要公开发布业绩,但种种迹象表明,在市场大浪淘沙的背景之下,越来越多的海外大型资管机构正在加速进军中国市场。https://m.toutiao.com/is/FoW5aAC/

一:基金备案 展业计划

保险展业渠道主要包括直接展业、代理人展业及经纪人展业。 其中,直接展业指保险人依靠自己的业务人员争取业务;代理人展业指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由代理人进行保单推销,它又可分为专业代理和兼业代理。 我国目前在财产保险中主要依靠直接展业和兼业展业,而人身保险除采用直接展业方式外,一般由专业代理人招揽业务。

二:国家艺术基金实施计划怎么写

艺刺,挑破观点!

写过创业计划书的小伙伴来聊聊,

首先,既然很好,还何愁找不到天使投资人呢?

这个问题你没有说是在农村、大学期间还是那种辞职投资的例子,

大概开展实施计划与寻找资金是同步进行的,

记得我那时是在大学期间参加全国“双创”大赛

还得了个省级课题奖,

由此踏上了创业的不归路,

1.树立个人品牌,从形象包装到语言表达,

2.团队运作,分工合作,

3.通过众筹或创业大赛,创意园自荐等方式曝光你的项目

如果有创业导师引导下,那就事半功倍了!

战斗吧,燃烧的小宇宙。


三: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私募基金投私募基金,即产品投产品,必须要备案成FOF吗?

产品A(已成立备案)去投产品B(未成立备案),产品A必须是FOF吗?

回答:这个不是必须哦!对于私募证券类FOF基金而言,现行监管法规没有规定多少比例的资金必须投向基金,如果一定要个标准可以参照公募基金。

我们先来看看私募证券类FOF基金的定义:

私募证券类FOF基金是指主要投向证券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对于私募证券类FOF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产品的资金比较,在现行监管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想要较真的小伙伴也可以参照公募基金的标准:

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中定义为:“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

如果是FOF基金,上层私募基金的起投金额必须要100万起吗?备案完成之后是否可以马上退出来?

回答:一般情况下,部分特殊合格投资者可以豁免100万起投的限制,比如私募管理人的员工跟投。因此,我们首先来看一下“私募基金产品”是怎样一类投资者。

目前,我们在定义私募基金的特殊合格投资者时,会参考两部法规,一是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是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其中的具体规定如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三)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四)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从上面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证监会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没有将私募基金作为一类特殊的合格投资者,而中基协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进行了补充。

那么,根据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们可以推断出私募基金产品可以豁免该管理办法的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如下: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根据《私募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也就是说,私募基金产品可以豁免该规定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包括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和相应的资产标准。

所以,如果只从法规层面看,A作为私募基金产品投资B,是可以不满足100万的。但是据我们了解,现实情况中,一些私募管理人在基金合同中对于“特殊合格投资者”也有约定,会要求所有的投资者都要100万起投,如果合同作了特别约定,那就必须按照合同的要求执行。

另外,在实际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中,中基协也会反馈,如果是私募基金产品作为投资者,投资于另一个备案的基金产品,必须100万起投。

第二个问题,是否可以备案完成之后马上就退出来?可能是由于募集情况不佳或管理人着急先准备产品,大家会想到用这种方式提前准备好产品,实操中不建议大家这样做,很有可能会被协会反馈是否为占坑行为。

对于私募FOF基金而言,如果上层和下层的风险不匹配是否可以?是否要考虑嵌套层级?

一般被投管理人都会要求做到上下层产品风险等级匹配。

至于嵌套层级,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言,建议参照资管新规的嵌套原则来做,现实中可能有些托管要求不是特别严格,这种情况下相当于将合规风险转嫁给了管理人,所以建议大家还是审慎执行。

如果管理人设立了FOF基金,这支FOF基金可以再去投其他FOF基金吗?

小编回答:

FOF基金不可以再投FOF基金,资管新规要求不能多层嵌套。

对于投资顾问,如果是私募股权产品,备案有没有资格的要求和管理人类型的要求呢?

小编回答:

目前,对于股权类的产品,系统没有专门的投顾资格要求。

而对于证券类私募管理人,如果想要开展投顾业务,需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①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

②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最近三年无不良从业记录。

产品通过备案前能否投资?

2019年新版备案须知规定,产品备案前可进行临时投资,即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这一规定是对备案前能否投资这一问题的进一步回应。


此前,中国基金业协会曾在2016年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起草说明中均明确,“备案不影响基金合同的效力以及基金的设立,但未经备案不能进行投资运作”;基金业协会后于2018年7月12日公布纪律处分决定,直指未经备案即投资的行为。此次2019年新版备案须知虽没有使用“私募基金备案前不得进行投资运作”,但仅允许备案前进行以现金管理为目的临时投资活动。据此,基金备案前可以现金管理为目的进行临时投资,但不可开展其他投资活动,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通过前,不能对外进行股权投资。

合格投资者的标准按《资管新规》还是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确定?

对于此前争论较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问题,本次更新版备案须知第(五)项“合格投资者”明确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与此前协会电话答复内容一致。这再次印证了我们关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的适用和影响的认识,即《资管新规》规定的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法律法规”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明确规定的,不适用《资管新规》。

基金备案实务中,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视为合格投资者”外,其他合格投资者的于备案时实际缴纳的投资额度最低不能少于100万。而根据2019年新版备案须知的规定,政府产业基金并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视为合格投资者”,但备案实操中,可以豁免100万元首轮实缴出资额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