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基金先行支付怎么办?

jijinwang
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如何最大化维护自身权益?
 
【实践案例】小张是A公司的销售主管,日常工作任务需要外出拜访客户,一日在外出拜访客户途中出现交通事故,导致腿部骨折,对方全责,小张无责,医院前后开出60天的建休单,对方保险公司据此赔偿小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用共计5万元。后来小张咨询律师,律师告知他这起事故不仅属于交通事故可以找第三方索赔,同时可以要求单位申报工伤,要求用人单位承担部分责任,小张据此联系公司人事部门,人事告知已经由侵权方赔付的,工伤不会再受理,公司也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不同的赔偿请求权,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规则原则是不同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社会保险性质,而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实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其性质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但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其在行使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后,不影响其行使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条明确规定了在工伤保险赔偿时,应当对劳动者已经在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中获得的医疗费赔偿进行扣除。该点也在 2016 年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得到确定。
 
【结论】在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虽然是基于同一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而获得赔偿,且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基于同一损害事实,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侵权损害不能双重赔偿,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和交通事故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受害人)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
另一方的责任。
笔者认为,在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中,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即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有权向交通事故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还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即有权获得(除医疗费以外)的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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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基金不予支付的怎么办

劳动者因公受伤,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是对工伤保险基金赔付范围之外的工伤损失,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给劳动者吗?

高峰于2010年应聘到龙泉模具厂担任钳工一职。2013年11月28日,高峰在工作时左眼被碎屑溅入,受伤后,同事立即将高峰送往医院治疗,产生了巨额的医疗费,2014年1月,龙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之后龙泉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能力障碍等级十级,不排除左眼脉络膜新生血管与工伤存在关联性,2016年3月因视力下降,高峰到医院就诊时,被诊断为左眼膜脉络膜新生血管,住院治疗了18天,结算后,有46628.16元的医疗费用和270元床位费未能报销,高峰要求龙泉县模具厂承担上述费用,与模具厂协商无果后,申请仲裁请求龙泉模具厂赔偿相关损失,2018年9月21日仲裁委作出裁决,高峰对裁决结果不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龙泉模具厂赔偿原告高峰因工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55918.16元;2.龙泉模具厂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龙泉模具厂收到诉状后,辩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医疗费、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未予报销的医疗费用被龙泉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定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原告高峰已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给付的医疗费的情况下,没有法律规定其尚有从被告获得赔偿的权利。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核心功能在于对工伤职工进行救治和补偿,并承担企业的用工风险。因此,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部分,企业不承担补偿责任,故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了该法的立法宗旨,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而全部转移给社会保险机构或者职工个人。本案中,龙泉模具厂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核报的医疗费与治疗高峰所受工伤无关或系其任意扩大损失,且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无合适治疗药品的情况下,在机械执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限制与用人单位救治的法律和道义义务之间,理应优先考虑救治的实际需要,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高峰医疗费用45050元;宣判后,龙泉模具厂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家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但是,这只是分散风险,而非免除风险,用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性质未变。让用人单位承担超范围工伤医疗费能促进对工伤劳动者的救治,有利于减轻工伤职工的负担,此外,劳动者是在工作中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而遭受工伤,利益和责任应当关联并且对称,因此,这部分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更为合适。

《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了工伤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劳动者发生伤害事故或因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在工伤经济补偿时,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或称无责任补偿原则)。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残、死亡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工伤经济补偿时,不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不论责任在哪一方,受到事故伤害的劳动者都可以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得到赔偿。

本案中,用人单位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核报的医疗费与治疗高峰所受工伤无关或系其故意扩大损失,且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无合适治疗药品的情况下,在机械执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限制与用人单位救治的法律和道义义务之间,理应优先考虑救治的实际需要,更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二:工伤基金先行支付流程

按照巜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并符合巜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条例》条件的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三:工伤基金先行支付原则

法律分析:先行支付,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无法向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先行向职工支付应由社保承担部份。然后职工把该部份追偿权转让给社保局,由社保局向用人单位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四:工伤基金没钱支付拖着怎么办

一般不会不给,只要资料齐全,若因提供资料不完整而导致的理赔时间延期,保险公司不负责,建议与业务员联系,提交所需资料,一般三到七个工作日理赔款就会下来
你可以自己去劳动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到时单位不赔,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应,也可以提起劳动仲裁。你可以搜索我名字中的网站,那里有很多律师提供免费的在线咨询。希望能够帮到您。

五:应当从工伤基金支付的怎么理解

《社会保险法》第38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 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 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 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 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 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 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 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