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性基金有哪些具体条件 ? *** 性基金预算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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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模式属于政府采购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从而将政府投资类项目,转换为企业投资类项目,城投平台公司履行业主职责。整个项目实施步骤如下:
1)政府发起某片区开发特许经营项目;
2)政府通过竞争性采购,确立特许经营权人;
3)城投平台公司启动项目开发,通过竞争性的方式采购“社会投资人+EPC”开发此片区;
4)城投平台公司与社会投资人共同成立项目SPV公司。
5)项目公司负责具体的项目实施,包括融资、建设。承继业主单位投融资任务,城投平台公司在项目建设期计息不付息,实现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全覆盖,不需要建筑央企出具任何担保和抵押,不需要建筑央企投资或垫资建设,符合国家层面监管政策性要求。
6)增量收入。项目公司拿到融资后,对片区开发进行一级土地平整、市政以及配套设施建设,使开发土地具备出让条件,政府对土地进行有偿出让,获得政府性基金增量收入。项目建设后,政府有足够的土地来招商引资,导入优质产业,增加地方性产业税收,同时还能获得项目公司在开发过程中的税收,以及土地二级开发税收收入、各类工业区企业纳税等税收收入,同时对于城投平台公司自持的商用办公区域,待区域商业化成熟后,我们可以帮助平台通过ABS、REITs来增加收入。
7)依据ABO竞争性采购约定政府执行特许经营绩效奖补。政府获得增量收入后,根据财政增收、招商引资等绩效向特许经营权人(城投平台公司)支付绩效奖补。那是否存在隐性债务风险?根据《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实施机构同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对价格或财政补贴进行调整的机制,绩效奖补遵循“以收定支”原则,在增加政府收入的前提下,由项目公司负责融资,负债由项目公司承担,不新增政府债务,财政无隐性债风险。
8)特许经营权的城投平台公司向项目公司支付建设回报。城投平台公司获取可行性缺口绩效奖补后,对项目公司支付开发回报,降低整个项目的建设成本。回购期间,城投平台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可选择单一资产交付时回购,也可以选择项目整体回购。支持业主单位在资金充裕情况下提前回购行为,减少融资成本。

一:政府性基金有哪些特征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包括哪些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要求,从1996年起,将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费附加、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费)(以下统称“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为了做好政府性基金的预算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三、关于预算管理原则与预算级次划分
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管理总原则是:基金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先收后支,专款专用;在预算上单独编列,自求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基金的预算级次划分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地方基金预算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基金收入。在未作出新的调整之前,有关收入的划分暂以原规定为准,即目前属于中央政府的收入,仍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目前属于地方政府的收入,仍作为地方基金预算收入;目前作为中央与地方政府共享的收入,仍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基金收入。
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政府基金预算是按照等级来划分的,收入上缴之后再支出,基金是有一定的管理办法,为了更好的管理社会制定了管理原则。

二:政府性基金类型有哪些

基小律说:

私募PE/VC基金在募资的时候,通常会遇到两类投资人(“LP”),一类是市场化母基金,一类是政府引导基金。这两类投资人名称中都带了“基金”两字,看似都是投资直投基金的母基金(“FOF”),但却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资金,往往有时候会造成一些概念上的混淆。本文试图从市场化母基金的角度,来分析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差异和特点。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设立的法律依据和监管机构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是由各地政府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以及《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的规定批准设立的政策性基金,主要利用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杠杆作用,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特定的区域及特定的产业领域,因此,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监管机构是各地政府的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

市场化母基金是根据《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暂行办法》设立的一类私募股权或创投基金,根据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募集管理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FOF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募集管理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股权FOF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虽然管理人的性质一致,但是管理人可根据基金相应的业务类型进行产品备案,如备案为FOF基金,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母基金。因此,市场化母基金设立的监管机构是证监会及中基协。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设立目的

市场化母基金之所以称之为“市场化”充分说明了其是市场化运作,以赢利为目的,均衡配置,为投资人争取最大的收益。而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通过放大财政效益并撬动社会资本的政策性基金,最终实现扶持某特定行业或拉动某区域经济的发展。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向或特定地区,可分为产业引导基金或城市建设基金、国家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或地方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等几种类型。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资金

因此,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设立的,资源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出资要求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人或股东在拟投资基金层面投资时,通常会有一些特别要求,例如:要求按其出资额的倍数对当地进行返投,通常倍数在1倍到2倍之间;在拟设基金层面不作为第一大出资人;或者要求作为最后顺序的出资人;或者在一定要求无法满足时,提前进行减资退出;或者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拟投资基金的认缴(实缴)出资比例不低于1%或2%,等等。除此之外,政府引导基金往往还会要求基金管理人注册落地一家本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GP,偶尔还会要求管理团队成员在注册地实际办公。这些特殊要求都超出了市场化母基金通常的要求,市场化母基金的要求一些业绩指标反而是直投基金相对容易满足的条件,故成为直投基金力争的对象。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通常就投资方向设置相应的投资限制,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但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交易;为企业提供担保,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除外;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也有相似投资负面清单。除此之外,部分政府引导基金对于投资的产业往往还有限定,例如生物医药、芯片制造等,作为地方经济扶持和发展的方向。相比而言,市场化母基金对投资行业、投资标的要求并不限定,通常根据管理人的投资管理经验以及项目组合投资盈利情况来遴选投资标的。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对管理人的约束与激励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限制较多,并对基金管理人设置除基金管理效益之外的考核评价体系,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完成返投要求、投资方向是否符合产业方向等等,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绩报酬的让利或其他方式的激励。例如,如果全部完成返投要求,相关业绩报酬可以让利40%-60%;如果没有按期完成返投要求,则有可能要求从已投基金中提前退出。市场化母基金通常由具有投资经验的管理人管理,对管理人的考核主要看重管理效益,激励也直接与管理效益挂钩,对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考核要求相对较少。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信息报送和披露义务

政府出资产业基金中的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报送和披露义务分成如下两个层面,首先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或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相关资料,以完成产业投资基金材料完备性和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审查,提交材料包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年度业务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托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其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负责区域内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需要通过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报送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有关信息。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商信息、行业信息、经营信息和风险信息等。

而市场化母基金的信息报送和披露义务,一是要履行基金合同约定对投资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二是需要符合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向监管部门报送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其与政府引导基金的信息报送和披露要求并不相同。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退出要求

不同于市场化母基金根据组合投资的退出进度逐步从底层投资标的IPO、并购、回购等路径实现退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基于一定的政策目标而设立的,其退出也打上了政策的烙印。

其一,明确要求提前退出条款,当基金管理人违反引导基金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时,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可以要求强制退出,退出方式包括基金份额转让、企业回购等多种退出方式,且在其退出过程中,基金管理人被要求进行协助。这类条款对于同为LP的市场化母基金而言,显然是无法接受的,而管理人为取得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资金,往往会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承诺。

其二,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出资并不是以牟利为目的,往往给予管理人在一定期限内以本金和优惠利息回购其份额权益的机会。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市场化管理

随着PE/VC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政府将其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权交给更有投资管理能力的市场化管理机构或者混合所有制改造的管理机构,使得对于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越来越展现市场化的一面,筛选直投基金管理人的逻辑和市场化母基金有进一步靠拢的趋势。与此同时,部分政府引导产业基金采用私募股权或创业母基金的模式在中基协进行备案,在此种情形下,该类基金兼具政府引导产业基金以及市场化母基金的特点,前述八项差异就部分或全部融合了,也即,既需要符合政府引导产业基金的监管要求,也需要符合中基协关于私募股权或创业母基金的监管要求。

总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与市场化母基金的是当下私募PE/VC基金的重要的资金募集两条渠道,有不同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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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性基金的用途有哪些

政府引导基金,即以政府主导成立的基金,其目的在于通过引导基金吸引投资成立创业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基金等其他投资基金。所以政府引导基金也称基金的基金(FundofFunds,FOF),即专门投资VC或PE基金的投资基金。FOF由于其本身具有专业基金操作能力,其可以充当LP和GP的中间桥梁,使资本和管理更为有效地结合,并且其本身具备分散投资、降低非系统风险的作用,使得机构投资人更容易实现总体收益的稳定增长。

四:政府性基金包括哪些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基金,用于残疾人培训、帮助残疾人就业等工作。一般不接纳残疾人的单位就魂需要缴纳。依据2007年国务院发布了《残疾人就业条例》
比如说北京市规定,北京市行政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缴纳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