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监管规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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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焦点|私募基金合同约定仲裁,基金投资人以基金管理人等侵权为由索赔向法院起诉,法院能管辖吗?(2021)京民终485号
合议庭认为“现基金投资人甲要求中信资产管理公司和平安银行承担侵权责任,但该侵权系因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所造成,亦即该侵权系因合同而产生,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基金合同中约定,各方当事人同意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约定系双方的意思自治,并未排除双方基于合同侵权提起的诉讼不予适用,在该仲裁条款未经有关机关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均应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投资人应通过仲裁主张权利,裁定驳回投资人起诉。”
以上仅供参考。

一: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规则

“支持真私募,打击乱私募,坚决出清伪私募,推动形成良好市场秩序和行业生态。”

8月30日,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召开的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上做出如上表示。他认为,私募股权基金应更加突出回归行业本源,坚守“真私募”定位。

易会满表示,国内一些机构在发展中偏离了应有的定位,以私募之名变相发行公募产品,随意设立资金池,违规变相吸储、放贷,甚至擅自自融自用、侵占挪用基金资产。行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真私募与伪私募并存、优秀管理人与“伪”管理人并存、接受登记管理和市场无序生长并存等乱象,损害了行业形象声誉,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这与行业高质量发展是背道而驰的。

截至今年7月底,我国私募基金管理资产规模接近20万亿元,其中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规模位居世界第二。

易会满表示,证监会将坚守监管的主责主业,推动适时出台私募基金条例,持续完善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推动发展各类机构投资者,不断壮大资本市场长期投资力量,进一步改进监管服务,坚决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与有关方面的信息共享和政策协同,主动与市场沟通交流,着力构建有利于基金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生态,为行业机构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私募理财乱象多

针对私募股权行业缘何乱象频发,以及其后续发展方向,多位业内人士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金融科技观察员毕研广对第一财经表示,当下私募基金确实有很多乱象存在。有的理财产品用“私募”的名义进行销售,但实际上并非私募基金或者私募产品。

这样的行为让投资者的认识非常模糊,有些投资者根本不清楚自己买了什么。

其次,私募变相发行公募产品。合格投资者确认门槛降低,拆分销售也是常态。很多的销售平台,采用“集合理财”、“FoF基金等形式”来吸引投资者投资私募产品。并且,有些地方性的金融交易所也成为私募基金的拆分通道。

最后,违规变相吸储、放贷甚至自融,在当下的资产端特别是房地产企业尤为常见。从2018年开始,房地产的融资已经受限。部分地产企业为了满足自身的融资需求,通过私募基金产品进行融资。并且,融资形式为“股权投资基金”。部分股权投资基金底层资产投资于地产项目的,已经出现了“清盘危机”和相关风险。

官微显示,6月10日,犯罪嫌疑人陆怡良、邵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陆怡良和邵斌原为上海中投在线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离职后到深圳前海玉海楼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风险顾问。

深圳前海艾普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玉海楼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国家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网站宣传、派发宣传单等方式公开宣传并发行私募基金产品,共募集14337万元,未兑付本金10800万元。

官微显示,8月4日,私募基金发行公司深圳市巨星龙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巨星龙创投”)负责组织领导基金公司工作的邵良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巨星龙创投先后发行巨星龙-娱人3号文化投资基金、巨星龙娱人5号文化投资基金、巨星龙-娱人恒天1号文化投资基金、巨星龙娱人6号文化投资基金、巨星龙-娱人恒天2号文化投资基金、娱人-巨星1号文化投资基金等多只私募基金产品,并通过与高端会所交换客户资源及“路演”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布产品,承诺保本付息。

官微显示,8月26日,小牛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先后通过小牛新财富、小牛基金销售等公司名义对外发售私募基金产品。犯罪嫌疑人李先林、刘金科等人在彭铁的授意指使下,组织私募基金销售团队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销售私募基金产品非法募集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融资部负责人张璇律师对第一财经表示,私募基金整体管理规模18万亿,增长速度很快,难免会存在管理产品运作不规范、以“私募”为名实际设立资金池、借贷甚至挪用资金等违反监管规定情形,甚至因非法募集等而触犯刑法。

因何而乱

张璇表示,监管部门始终在持续

除了规范性意见作为纲领,也对基金管理人不定期予以抽查,包括现场抽查和自查申报相结合等方式。此外,也通过开通投资者账户的方式增强投资者监督权。这些举措已经成为基金监管的常态。

那么,为何有如此之多的纲领性文件,仍有一些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偏离了应有的定位呢?

多位业内人士对第一财经表示,这与行业发展阶段仍处早期,以及法律法规的“监管错位”有关。

玄甲金融CEO林佳义对第一财经表示,由于私募行业在国内过去近十年的发展中,尚处于早期发展阶段,故而监管未成熟之前,有不少此类企业或事件,在过去数年也有过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爆雷、跑路或破产,小企业破产更是数不胜数。

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卫锋表示,这些私募基金乱象源自行业治理体系的缺失,现有法律法规不能完全适用私募基金行业。

郭卫锋,目前行业监管的一大难点是缺少上位法。他建议,未来修订《基金法》时,能够增强法律包容性和适用性。

改革已见成效

虽然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发展目前仍处于初期,但在多位业内人士眼中,监管改革其实已初见成效。

郭卫锋表示,“私募乱象其实一直都是存在的,但随着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之后,已有很大好转,个人认为已经风险可控。”

他认为,总体来看,私募基金行业已经从“鱼龙混杂、野蛮生长”走向了规范化、专业化发展的轨道。易主席讲话释放的信号是,行业乱象仍然存在,市场风险尚未出清,“强监管”思路可能仍会在一定时间内延续。

林佳义表示,易主席本次讲话是相对客观的,也是推动监管成熟化的一个发言,符合行业发展的进程。

私募排排网财富管理合伙人荣浩认为,本次易主席讲话释放的信号是不言而喻的,那就是指导行业长期规范发展,做好做强,发挥私募应有的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对于未来监管如何继续整治私募股权行业,诸多业内人士也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林佳义认为,主要的有效动作可以从该行业参与的主体及环节上进行有效的体系化建设及引导,比如清理不规范企业,并落实相应违规惩戒措施;对参与行业的各个主体(企业、销售、投资人等)进行相应环节的引导,降低各个环节的风险并提升成熟度;贯彻产品净值化披露等。

荣浩认为,接下来,监管层或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整治这些乱象:募集端对合格投资人的认定可能趋严,私募姓私,避免资金属性和风险偏好不适合的散户变相入场。对管理人投资范围严格限制,避免“挂羊头卖狗肉”;基金管理项目进程披露制,保持投资人和管理人信息对称。对资金托管方要求会更严格,对资金划拨把关严格,杜绝资金的超范围投资和关联交易等。

郭卫锋认为,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快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落实“统一监管、功能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的原则;基金业协会应持续发挥规范、引导的自律管理作用,完善扶优限劣、分层分类的自律管理体系;托管机构、审计法律服务机构及市场评价机构应积极发挥监督作用。


二:私募基金监管规则体系

私募基金采取适度监管和底线监管原则。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实施行政监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自律规则对会员机构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应当向协会办理备案手续。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在市场准入环节,中国证监会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进行前置审批,而是基于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进行事后行业信息统计、风险监测和必要的检查;在基金托管环节,不强制要求基金财产进行托管;在信息披露环节,不要求公开披露信息,但需要向投资者披露重大事项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在行业自律环节,充分发挥协会作用,进行统计监测和纠纷调解等,并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实现会员的自我管理。

三:要完善私募基金监管规则

【1】没有。对于私募机构的风控工作职责,协会没有要求风控介入到公司的每个具体环节,也没有规定风控的具体工作内容。监管是宽泛地要求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 【2】根据行业内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风控不参与投资,但参与风险控制的环节。私募机构的风控负责人主要通过公司制度规范公司业务流程,比如募集流程、投资流程、日常行政业务。

其他实例:实例:私募机构的风控职责介绍: 1、建立合规管理及风险控制管理体系,完善内部投资管理制度及业务管理流程; 2、负责私募基金的日常合规及风险管理; 3、负责对投资标的进行法律、财务及业务尽职调查,风险评估; 4、参与投资标的的投后监控管理工作; 5、参与公司其他日常合规及风险控制工作。


四:私募基金有监管吗

银行托管,只是资金托管在银行,保证了资金的安全。银行监管,是指银行监督私募基金管理者的遵守基金协议等各种协议,限制其不正规的运作。这个更靠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