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成立流程 ,公募基金产品发行流程

jijinwang
基金篇2:
本文分别介绍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募集流程等3点。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主要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条件:
1.符合基金法和公司法;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基金托管人:由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主要的基金托管人担任条件:
1.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基金的募集流程
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
2.基金合同草案;
3.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4.招募说明书草案;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9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10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
11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募集期限为6个月。
12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3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14(发行期-封闭期-续存期)
从基金的招募说明公告开始到基金成立为止,这其实也可以说是基金的发行期。在此期间基金公司会通过直销、代销机构或银行进行基金的销售,投资者认购基金的价格是按基金份额净值算(即1元)。基金的认购份额数量会有一定的限制,如果提前达到份额数,基金的募集期可以提前结束,募集超过了份额限制数量就不能被确认,一般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时间为15天,长短不一,私募基金的募集期一般是1-3个月;在基金封闭期,投资者不能对基金进行申购和赎回。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就进入基金的封闭期,建仓,投资者无法立刻将基金变现。基金封闭期一般也不超过三个月。基金封闭期结束后,投资者就可以对基金进行正常的买入和卖出,也就是基金的存续期;
15 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大多数开放式基金是不可以上市交易的,有两类特殊开放式基金可以上市交易,分别是交易性开放基金ETF和上市型开放基金LOF。
以上仅供个人学习记录~

一:公募基金成立备案流程

  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前,首先得注册成立一家私募基金主体公司: (1)准备材料 进行私募基金主题公司注册时,需准备以下材料: 1。公司名称:按照协会规定,目前申请私募基金牌照的主体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必须有“私募”、“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一般公司名称为“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xxxx投资有限公司”、“xx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xxxx股权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xx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名称的确定和全国各地的工商局具体规定有关系,各地最终审核名称结果有所不同。

二:公募基金产品成立流程

一、产品注册要求

1、尽职调查要求

根据《公募REITs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要求,公募REITs 尽职调查工作的实施主体是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如有)。

一是各方可以联合开展,分别进行独立判断。经协商一致,各方可共同聘请同一批中介机构配合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二是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与原始权益人存在关联关系,或享有基础设施项目权益时,应当聘请第三方财务顾问独立开展尽职调查(财务顾问应当由取得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但基金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财务顾问而免除。

对于基础设施项目的尽职调查,主要包括如下几项:

一是对项目公司的基本情况调查包括设立情况、股东出资情况、重大重组情况、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情况、独立性情况、合规经营及商业信用情况等内容。

二是对项目公司运营及财务会计情况调查,包括行业情况及竞争状况、经营模式、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财务会计情况、基础设施资产安全性及投资价值、已签署正在履行期内及拟签署的全部重要协议、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情况、及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基础设施项目是否投保等内容。

三是对基础设施资产及其现金流情况的调查,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的物理状态、市场和客群情况、现金流真实性、现金流的稳定性及历史记录、未来现金流的合理测算及分析情况以及重要现金流提供方(尽职调查基准日前的一个完整自然年度中,基础设施资产的单一现金流提供方及其关联方合计提供的现金流超过基础设资产同一时期现金流总额的施资产10%,应当视为重要现金流提供方)、基础设施项目对外借款情况等内容。

对业务参与人的尽职调查,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尽职调查,包括基本情况、基础设施项目的法律权属以及是否存在抵押/查封/扣押/冻结等他项权利限制和应付未付义务情况、财务会计情况、内部授权情况、外部审批情况(如需)、基础设施基金合法取得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利的情况、资信状况等内容。

二是对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立的子公司或委托的外部管理机构)的尽职调查,包括基本情况、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资质和经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业务制度和流程、组织结构和内部控制情况、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财务状况、利益冲突防范措施、资信状况等内容。

三是对其他对投资人收益有重大影响机构的尽职调查,包括设立情况、股权结构、组织架构、治理结构及财务状况等内容。对基金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的尽职调查应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在总体要求上,要遵循全面性、审慎性、准确性原则,对基础设施项目的真实性、安全性、稳定性进行充分的调查评估。

《尽调工作指引》是对基础设施基金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各相关机构可在此基础上制定更为细化、标准更高的业务制度。

《尽调工作指引》未尽事项,应参照《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另一方面,尽职调查结果应当与信息披露内容一致,且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间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同样应遵循《尽调工作指引》要求。

针对部分条款具体要求可能不适用的情形,具体是指《尽调工作指引》部分条款具体要求不适用的,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以及财务顾问(如有)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并在尽职调查报告、财务顾问报告(如有)等相关文件中说明调整内容及原因。

对尽调报告及工作底稿的规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基础设施项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项目管理机构等主要参与机构情况;二是基础设施项目财务情况;三是基础设施项目对外借款情况,及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后保留对外借款相关情况(如适用);四是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历史记录,及未来现金流的合理测算和分析;五是已签署正在履行期内及拟签署的全部重要协议;六是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情况,及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七是基础设施项目法律权属,及是否存在抵押、查封、扣押、冻结等他项权利限制和应付未付义务;八是是否已购买基础设施项目保险,及承保范围和保险金额;九是同业竞争、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潜在利益冲突情况;十是基础设施基金是否可合法取得基础设施项目的所有权或经营权利;十一是可能影响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的其他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对基础设施基金拟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业务参与人是否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等相关规定要求发表明确意见。

此外,尽职调查报告应当说明调查的基准日、调查内容、调查程序等事项。尽职调查工作组全体成员应当在所形成的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和注明报告日期。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尽职调查工作,并自基础设施基金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2、申请材料要求

针对基础设施项目的情况,其中,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的情况,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主营业务、行业地位、持有或运营的同类项目资产规模、信用状况、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合规拥有项目所有权、特许经营权或运营收费权情况,相关股东同意转让的意见等;项目基本情况应包括项目所在地、行业、建设内容和规模、用地性质、开竣工时间、决算总投资(如有)、收入

针对REITs发行总体方案,应包括交易结构、资产管理安排、拟实施步骤及进展情况等。针对有关市场参与机构,包括公募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财务顾问等市场机构情况。

在合规情况上,针对性项目符合相关政策要求上,项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国家和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情况。

针对依法依规取得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手续情况。取得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用地、环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办理的其他重要手续情况。

如果以上某项手续无需办理或不完善,请说明具体情况并提供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依据。针对筹集资金用途情况,回收资金的具体用途和相应金额。应符合国家政策和企业主营业务情况。对拟用于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需说明项目建设地点、行业、建设内容和规模、总投资、预期经济社会效益、前期工作进展等情况。

在其他有关情况上,基础设施资产如为PPP项目,需说明实施方案批复、社会资本方选择方式、PPP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签订情况;收入

试点项目的资产范围、REITs产品架构设计,以及基金管理人、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等主要参与方,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情况。基金合同、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等法律文件中,界定运营管理相关各方的权责利关系和奖惩机制,以及约定解聘、更换外部管理机构的条件和程序情况。涉及外商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利用外资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关于项目有关的材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与项目产权(或特许经营权、运营收费权)相关的政府批准文件(或法律文件)复印件。相关股东同意转让项目产权(或特许经营权、运营收费权)的证明文件原件。

二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三是规划、用地、环评、施工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是竣工验收报告、“五方验收单”或转入商运批复文件复印件。

五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项目必须办理的其他重要手续批复文件复印件(如节能审查意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

六是PPP项目需提供已签订的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或其他竞争性方式采购文件)、PPP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复印件,合作政府方同意股权转让的文件原件。

关于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有关的材料,主要应包括:

一是项目公司章程(包含项目股权结构)复印件。

二是项目公司及发起人(原始权益人)近 3 年及一期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上述期间,如基础设施项目发生过资产重组、资产剥离、资产划转等情况,需提供反映该项目近 3 年及一期运营情况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备考财务报表。

三是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运营经验和能力佐证材料(需加盖公章)。具体包括同类项目运营管理经验、配备的运营管理人员、公司治理与财务状况等。如已签订基金合同、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等法律文件,需提供与运营管理相关各方的权责利关系和奖惩机制,以及解聘、更换外部管理机构的条件和程序有关章节复印件。

四是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承诺近3年在投资建设、生产运营、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项目运营期间未出现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重大问题的文件原件(需加盖公章)。

在法律意见书方面,律师事务所应就项目权属和资产范围,项目合法合规性,转让行为合法性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针对国家发改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对所申报材料出具真实、有效、合规、完备的承诺函,并经法定代笔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项目推荐要求

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向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试点项目申请材料。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拟整合跨地区的多个项目一次性发行REITs产品的:

一是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向注册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完整的项目申请材料,并分别向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涉及该地区的项目材料;二是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注册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对本地区项目和REITs发行总体方案审查把关,其他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对本地区项目审查把关;三是对于项目收益是否满足试点基本条件,需以打包后项目整体收益进行判断。

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聚焦合规优质资产”的试点原则,严格把握试点项目质量主要从项目是否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法规制度,以及鼓励回收资金用于基础设施补短板领域等方面出具专项意见。

国家发改委在省级发展改革委出具专项意见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至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依法依规,并遵循市场化原则,独立履行注册、审查程序,自主决策。

4、交易所审核要求

基础设施基金拟在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基础设施基金上市申请,由交易所审核是否具备上市条件;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当同时向交易所提交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挂牌申请,由交易所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交易所比照公开发行证券要求建立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挂牌及基金上市审查制度,相关工作流程信息对外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基础设施基金上市申请,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九项:一是上市申请;二是基金合同草案;三是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四是招募说明书草案;五是律师事务所对基金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是基金管理人及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相关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项目运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程,部门设置与人员配备,同类产品与业务管理情况等;七是拟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八是基金管理人与主要参与机构签订的协议文件;九是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挂牌确认申请,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十一项,一是挂牌条件确认申请;二是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合规审查意见;三是基础设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如有);四是基础资产买卖协议、托管协议、监管协议(如有)、资产服务协议(如有)等主要交易合同文本;五是律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是基础设施项目最近3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如无法提供,应当提供最近1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相关材料仍无法提供的,应当至少提供最近1年及一期经审计的备考财务报表;七是基础设施项目评估报告;八是专项计划尽职调查报告;九是关于专项计划相关会计处理意见的说明(如有);十是法律法规或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作出的关于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相关事宜的决议;十一是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审核流程上:首先,在接收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和符合形式要求进行形式审核。

文件齐备的,予以受理;文件不齐备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其次,交易所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首次书面反馈意见;无需出具反馈意见的,应当通知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

然后,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书面反馈意见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回复的,应当向交易所提出延期回复申请,并说明理由和拟回复时间,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交易所对回复意见文件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再次出具反馈意见;不需要基金管理人和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进一步落实或反馈的,依程序进行评议。

交易所根据评议结果出具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挂牌和基础设施基金在交易所上市的无异议函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

公募REITs产品经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及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分别向交易所提出基金上市申请及资产支持证券挂牌申请,基础设施基金符合上市条件的,交易所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上市通知书;挂牌申请文件完备的,交易所向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出具接受挂牌通知书。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等业务参与机构及其人员,以及为基础设施基金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及其人员即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经交易所同意,不得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交易所审核申报材料,经审核问询等环节后,交易所将依程序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出具基础设施基金上市和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挂牌的无异议函或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基于无异议函以及其他申报材料,基金管理人可向证监会提交申请,注册公募REITs产品。

5、证监会注册要求

证监会收到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注册申请文件后,依据市场化原则进行注册审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4条,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根据现行《证券法》规定,如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即构成公开发行,必须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基础设施公募基金应当适用《证券法》相关规定经注册后方可上市交易)。

基础设施公募基金的注册,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基础设施基金。注册材料上,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如下材料:一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要求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申请文件;二是基金管理人及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相关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项目运营、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部门设置与人员配备,同类产品与业务管理情况等;三是拟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相关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法律意见书、拟提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材料等;四是拟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五是基金管理人与主要参与机构签订的协议文件;六是中国证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发售与认购要求

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发售,分为网下询价并定价、战略配售、网下配售、公众投资者认购等活动。基础设施基金的认购价格通过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向网下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确定,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确定后,战略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应当按照《发售业务指引》规定的认购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认购。

1、基金发售申请

基金管理人如申请发售基础设施基金的,应向交易所提交如下材料:发售申请;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文复印件;发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询价日、募集期、基金份额初始发售数量、战略投资者名称及其拟认购份额数量、战略投资者认购方式、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网下投资者条件和范围、路演推介和网下询价安排、基金份额询价区间(若有)、定价方式、定价程序、配售原则、配售方式、公众投资者初始发售份额数量、销售机构、认购方式、认购费用等内容;相关法律文件,包括询价公告、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如果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交易所在收到发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基金管理人应通过交易所网站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披露基础设施基金询价公告、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有关文件。如果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按照交易所要求予以矫正。

2、询价准备工作

首先,由基金管理人发布询价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询价前披露基础设施基金询价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询价日、拟募集份额数量、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数量及限售期安排、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网下投资者条件和范围、路演推介和网下询价安排、基金份额询价区间(若有)、公众投资者初始发售份额数量、销售机构等。

其次,申请CA证书。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办理询价业务的,应当向交易所申请获得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发行人CA证书。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的,应当向交易所申请获得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投资者CA证书。CA证书可在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发售中多次使用。

再次,明确投资者的交易账户。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基金场内认购的,应当持有中国结算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封闭式基金账户(即场内证券账户);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基金场外认购的,应当持有中国结算开放式基金账户(即场外基金账户)。投资者使用场内证券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参与交易所场内交易;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应先转托管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后,参与交易所场内交易。

3、网下询价及定价

(1)明确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范围

根据证券业协会发布《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明确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须在证券业协会注册后方可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应当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网下投资者的主体范围,是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具体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符合证券业协会发布的《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第5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政策性银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在协会注册后,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可根据有关规定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以及其他与定价存在利益冲突的主体不得参与网下询价,但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管理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年金基金除外。

网下投资者注册上,在注册条件中,投资者应当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因证券投资、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重大违法违规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并符合监管部门、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注册为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的,还应当符合以下适当性要求: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2年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或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申请注册的私募基金产品规模应为 6000 万元(含)以上、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

其中,私募基金产品规模是指基金产品资产净值。在注册方式上,主要包括申请注册和推荐注册两种类型,申请注册上,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可直接向协会申请注册。推荐注册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向协会推荐注册。证券公司应当负责对所推荐网下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所推荐的网下投资者符合《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证券公司应当每半年对其推荐注册的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在配售对象的设置上,网下投资者在协会完成注册后,可将其所属或直接管理的、拟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且符合《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规定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资产管理产品注册为配售对象。投资者注册填写用于网下询价和认购的账户时,可以优先使用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封闭式基金账户(统称场内证券账户)。注册时限上,证券业协会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工作。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应当在询价日前一交易日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交易所从证券业协会获取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相关信息。

网下投资者行为规范上,在询价认购上,一是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不得放弃认购;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应按照相关公告要求在募集期内进行认购,认购数量不得低于询价时有效报价对应的拟认购数量,并应在募集结束前使用在协会注册的银行账户按照认购金额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二是同一配售对象只能使用一个场内证券账户或开放式基金账户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其他关联账户不得参与。已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不得通过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部分认购基金份额。

网下投资者在基础设施基金初步询价环节为配售对象填报拟认购数量时,应当根据实际认购意愿、资金实力、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认购数量,拟认购数量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总量,也不得超过相关询价公告确定的单个配售对象认购数量上限,拟认购金额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的总资产或资金规模,并确保其认购数量和未来持有基金份额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

网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时,不得存在下列行为:一是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或委托他人报价;二是与其他投资者、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或其财务顾问等利益相关方串通报价;三是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四是无定价依据、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报价,未严格履行报价决策程序审慎报价或故意压低、抬高价格;五是未合理确定拟认购数量,拟认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六是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或未足额认购;七是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八是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通过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部分认购基金份额;九是获配后未恪守相关承诺;十是接受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或其财务顾问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十一是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情形或其他影响发行秩序的情形。

网下投资者的核查,在具体条件上,基础设施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其财务顾问可以自主确定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并在相关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具体条件不得低于《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应当确定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条件、有效报价条件、配售原则和配售方式,并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原则,在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中选择配售对象。在责任主体上,基础设施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做好网下投资者核查和监测工作。

基金管理人聘请财务顾问办理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发售的路演推介、询价、定价、配售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财务顾问应当承担网下投资者核查和监测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财务顾问而免除。基金管理人或其财务顾问发现网下投资者出现违反《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情形的,应于发现违规情形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在核查内容上,基础设施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受委托办理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配售的财务顾问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参与询价情形、是否参与询价后通过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部分认购基金份额、缴款账户是否为该配售对象自有银行账户、是否超资产规模认购等情形进行实质核查。

基金管理人火气财务顾问发现网下投资者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或公告要求等情形的,应当将其报价或认购行为认定为无效并予以剔除,确保不向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对象配售基金份额。在资产规模上,基金管理人或其财务顾问在开展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核查工作中,应在询价相关公告中明确资产规模核查的执行口径,其中,对于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产品,应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工作日的产品总资产为准,对于自营投资账户,应以公司出具的额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为准。在自律管理上,证券业协会可以根据网下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情况建立网下投资者评价体系,并依据评价结果对网下投资者实行分类管理。

(2)询价程序

询价时间设定上,网下询价时间原则上为1个交易日。在报价要求上,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报价应当包含每份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认购数量,填报的拟认购数量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且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认购价格不得超过3个。

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应一次性提交、可多次提交,当年以最后一次提交的报价记录为准。定价方法上,基础设施基金的认购价格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向网下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确定。询价报价截止后,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根据事先确定并公告的条件,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及其对应的拟认购数量后,根据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并结合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的报价情况,审慎合理确定认购价格。风险提示上,基础设施基金认购价格高于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应至少在基金份额认购首日前 5 个工作日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4、战略投资者认购

原始权益人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必须参与战略配售,比例合计不少于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其中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该部分通常适用于基础设施项目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原则上也应当单独使用该规定。

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方面,可以参与战略配售,配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合理确定,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与此同时,还鼓励下列专业投资者和配售对象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一是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是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是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四是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五是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六是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关于战略配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中关于 IPO 战略配售的规定相比,基础设施公募基金对战略配售的限制更为严格(如对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提出强制配售要求,且锁定期更长)。

在认购流程上,战略投资者事先与基金管理人签署配售协议,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询价公告、发售公告中预先披露战略配售安排,然后战略投资者在募集期内按认购价格认购其承诺的基金份额数量,并在募集期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完成认购资金缴纳。

在认购限制上,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规定的持有期限内不得进行转让、交易。此外,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在限售锁定方面,战略投资者持有的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份额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在限售解除前5个交易日披露解除限售安排。申请解除限售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基金份额解除限售申请;(二)全部或者部分解除限售的理由和相关证明文件(如适用);(三)基金份额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披露战略投资者履行限售承诺的情况以及律师的核查意见(如需)。

此外,战略投资者持有的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份额应当按照《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的规定以及相关约定进行限售管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战略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限售管理。

5、网下及公众投资者的认购

网下及公众投资者的认购流程,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认购首日的3日前,披露基金份额的发售公告。具体的发售公告应披露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认购价格及其确定过程、募集期起止日、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网下发售份额数量、公众投资者发售份额数量、回拨机制、销售机构、认购方式、认购费用,以及以认购价格计算的基础设施项目价值及预期收益测算等内容。

二是募集期的设定。网下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应在募集期内认购,募集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三是网下投资者认购。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按照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办理网下投资者的网下基金份额的认购和配售。交易所接受网下投资者认购申请的时间为募集期内的每个交易日的 9:00-15:00;网下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提交认购申请(仅限于认购阶段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并在募集期内向基金管理人缴纳认购资金,由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进行配售;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向网下投资者发售比例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售数量的70%。询价阶段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认购,且认购份额不得低于询价阶段填报的“拟认购数量”,也不得高于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确定的每个配售对象认购数量上限,且不得高于网下发售份额总量。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的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四是公众投资者认购。公众投资者以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参与基金份额认购。销售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并会同销售机构落实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普通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投资无准入要求,但首次认购或买入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前,基金管理人、交易所会员应当要求其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签署风险揭示书,确认其了解基础设施基金产品特征及主要风险;基金认购价格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在发售公告中披露认购价格、销售机构等信息,公众投资者在募集期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公众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或者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基础设施基金;根据战略配售比例不少于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 20%、网下配售的比例应不低于本次公开发售数量的80%,公众投资者可以认购基础设施基金的基金份额的比例将不超过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 16%。需要明确的是,网下投资者不能参与公众投资者认购。

五是份额回拨调整。募集期届满,公众投资者认购份额不足的,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可以将公众投资者部分向网下发售部分进行回拨。网下投资者认购数量低于网下最低发售数量的,不得向公众投资者回拨。网下投资者认购数量高于网下最低发售数量,且公众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较高的,网下发售部分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回拨。回拨后的网下发售比例,不得低于本次公开发售数量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的70%。

6、募集失败的情形与处理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础设施基金募集失败:一是基金份额总额未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 80%;二是募集资金规模不足2亿元,或投资人少于1000人;三是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未按规定参与战略配售;四是扣除战略配售部分后,向网下投资者发售比例低于本次公开发售数量的70%;五是导致基金募集失败的其他情形。

基金募集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产生的财务顾问费(如有)、资产评估费等各种费用不得从投资者认购款项中支付。

7、份额确认及基金设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投资者认购缴款结束后,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应当聘请符合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和募集资金进行鉴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网下发售、配售行为,参与定价和配售投资者的资质条件,及其与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设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应当将法律意见书、发售总结报告等文件一并报送交易所。

三、上市与交易要求

1、基础设施基金的交易方式

公募基础设施基金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询价交易等方式。基础设施仅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场外份额持有人需将其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方可卖出。

2、申报价及成交价范围

基础设施基金份额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基础设施基金发售价格。基础设施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证券交易所对基础设施基金交易试行价格涨跌幅限制: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比例为30%,非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基础设施基金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对于竞价交易来说,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范围一致,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对于大宗交易和询价交易来说,成交价格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

3、基础设施基金参与回购业务

基础设施基金可参与质押式协议回购和质押式三方回购。原始权益人或其同意控制下的关联方在限售期届满后参与回购业务的,质押的战略配售取得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累计不得超过其所持全部该类份额的 50%,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流动性服务业务安排

基础设施基金上市期间,基金管理人原则上选定不少于 1 家流动性服务商为基础设施基金提供双边报价等服务。基金管理人及流动性服务商开展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应当按照交易所《基金流动性服务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此外,基础设施基金引入做市商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募基金 REITs二级市场的流动性。

5、交易信息披露渠道

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或交易所网站及时公布基础设施及基金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数量、价格、收益率等信息


三:公募基金清算流程

如果基金被清算,而该基金表现很差,基民最好只能按照清算后的资金,自动按照份额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资产和基金公司自有资产是分账户存在的,所以基金公司倒闭对您所持有基金是没有影响的。如果一家基金公司倒闭了,会有相关监管机构成立一个清算小组,对其资产进行清算。

四:公募基金的发行流程

基金的发行证券投资基金应由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公司发行。每只基金的发行均需首先由基金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设立基金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拟申请设立基金名称、设立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金类型、基金规模、存续时间,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基金的交易或申购和赎回安排、拟委托的托管人,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等。中国证监会收到文件后对基金公司资格、、基金托管人资格以及基金契约、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以及上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假如符合有关标准,则正式下文批准基金公司公开发行基金。
私募基金经工商局注册后就可在特定人士中发行。
对于初涉基金投资的新手,在银行柜台交易最为简单方便。但是有两大缺点:⑴需要走上一段路,到银行排队。⑵认购和申够手续费没有任何优惠。(3)当天的交易必须在15:00前完成,计及排队填表的时间,最晚应该在14:30到银行,而在14:30-15:00,股市尾盘可能出现急剧变化,与14:30前的行情出入较大,致使与在去银行前的理想申购或赎回的指数点位不符。需要注意的是,银行有推销基金的任务指标,往往会主动介绍买某只基金,不应盲从,应该买自己精心挑选的优秀基金。在这方面,很多投资者都有过吃亏上当的经历和教训。
对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使用网上银行的优越性很明显。主要是基金交易时间往往是上班时间,为了交易跑银行,时间、精力也不行,更不方便。网银上买卖比银行柜台在手续费上有优惠,省却了走到银行排队的劳累,省时、省力,可以在电脑上盯着股市指数的涨跌,在接近14:50左右时再成交,避免因尾盘剧烈波动造成的“高买低卖”。需要注意的是,在股市大涨或暴跌之日,交易者陡然增多,可能导致网银拥堵而不能登录,解决的办法是在14:30前就登录网银,填写完成申购或赎回的表格,点击“最小化”保存,到14:50左右看股市指数没有大的变化再点击“确认”而完成交易。
在基金公司网站直销交易,申购费率最低,最低可打4折,具有与网银上买卖同样的省时、省力等优点,但是拥堵现象可能更严重,解决的办法同网银上交易。缺点是客户需要购买多家基金公司产品的时候,需要在各家基金公司逐一办理开户手续,投资管理比较复杂。
在网银和基金公司网站上交易,都要求熟悉电脑操作,电脑要安装可靠的杀毒软件,不应在网巴等公共电脑上操作,不能泄露银行卡密码和交易密码。初涉基金的新手往往对在网银和基金公司网站上交易以及二级市场交易即场内交易,没有任何文字凭据的安全性有所担心,实际上可以明确地税,只要遵循上述原则,资金安全是有保证的,即便万一有不法之徒盗码赎回了你的基金,资金会回到你的银行卡上。
相比较,对于有较强专业能力,能上网办理业务的投资者来说,投资开放式基金选择基金公司直销是比较好的选择。对于年纪较大的中老年基金投资者来说,可以利用银行网点众多的便利性,在银行网点完成基金的(认)申购与赎回。
风险肯定比银行高,收益也高。有可能够亏损,如果操做得好,一般回保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