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可以从职工福利基金里开支

jijinwang
官方明确:村医收入提高6.3倍,还享有这些补助!

来源:乡村白大褂整理自百色政协
近日,广西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提高百色市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待遇保障水平的若干政策规定》(以下称《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破解贫困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引人、留人困难问题,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提供坚强医疗保障。

《规定》显示,2020年起,百色市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待遇有9项变化:
村医每月补助,提高6.3倍
乡镇卫生院聘用编外人员工资待遇不低于市本级财政聘用编外人员最低工资待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需经费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解决,聘用编外人员须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乡镇卫生院编外聘用人员和村卫生室医生的人员总数量可按不超过辖区内常住人口数的3‰进行控制。
如纳入“乡聘村用”管理的村医参照当地村(居)民委副主任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最高可达1900元,约是原来的6.3倍,这方面全部由当地财政支出。
实行分档激励机制
鼓励艰苦边远地区村卫生室医生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1、对纳入管理的一类艰苦边远地区的村卫生室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国家承认的医学类大专学历的增加300~400元/月/人;
2、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卫生系列初级(师)职称或全日制大专学历的增加500~600元/月/人;
3、取得卫生系列中级职称或国家承认的医学类本科学历的增加700~800元/月/人;
4、取得卫生系列高级职称或全日制本科学历的增加1200~1500元/月/人。
5、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在此基础上实行差异化补助,增加200~300元/月/人。
如经乡镇卫生院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可适当降低补助档次。
提高薪级工资
乡镇卫生院新聘用人员入职时即办理享受转正定级后工资待遇,并高定2个薪级工资。
2017年以后新进的其他在职同类人员现行薪级工资未达到上述新聘人员薪级工资的,同等享受上述高定政策。
简化程序、放宽招聘条件
乡镇一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相关专业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执业助理资格的医学人才,可以采取直接面试、直接考察方式公开招聘;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通过直接考察方式公开招聘。
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可不设开考比例,年龄可以放宽至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
这类医务人员可长期聘用
乡镇卫生院事业编制所有用编人员实行“县聘县管乡镇用”,在聘期内,可以在全市乡镇卫生院流动;聘期满后,可以通过直接考察等公开招聘的方式在全市事业单位中流动。
乡镇卫生院聘用的技术骨干可签订长期聘用合同。
聘用不受岗位比例限制
乡镇卫生院(不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根据其取得的职称级别和实际工作能力,按程序聘用到乡镇事业单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职级。
工作累计满25年的人员到全市各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取得职称级别的直接聘用到相应级别岗位。
薪酬分配参照上级医联体单位
县域内医共体乡镇卫生院人员绩效工资可参照县级医院绩效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乡镇卫生院于年末将业务收支结余扣除限定用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后,转入结余分配,年末结余为正数的,可按不超过70%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按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事业发展基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可统筹使用。
综合来看,该地将通过采取大幅提高乡村医生待遇、岗位聘用优先等政策措施,鼓励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向边远贫困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破解基层特别是乡村医生队伍人才匮乏问题。

关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财政部研究起草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1年9月1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lisms.mof.gov.cn/lisms)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一式两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财政部

2021年8月13日

附件1:《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点击“阅读原文”下载)

关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68号令,以下简称68号令) 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规范事业单位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深入推进、财政改革新政策新举措陆续出台,有必要对部分规定加以修订。因此,我们对68号令进行修订,形成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近年来,新修订的《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新出台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对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作出新规定、提出新要求,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等财政改革不断深入需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与之相适应,同时,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针对此前财务规则施行面临的问题,也需对现行财务规则作补充修改、完善,以进一步强化对事业单位的预算约束、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

二、修订的原则

(一)坚持聚焦性。实践证明,68号令框架体系比较合理,有效地规范了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因此,此次修订保持了现有的章节框架,聚焦于反映财政改革成果、解决与新的制度不相衔接的问题,修订部分条款。

(二)坚持普适性。考虑到事业单位体系庞大、情况复杂,修订时条款内容不宜过于具体。对某一行业或某一单位的特殊要求,主要通过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

(三)坚持包容性。综合考虑“放管服”改革和事业单位各项改革进展,在与当前改革成果和政策规定相衔接的同时,以原则性表述为主,为下一步预算管理、绩效管理、资产管理等各项改革预留空间。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68号令共12章69条。修订后,《征求意见稿》共12章72条。其中,新增7条、删除3条、合并1条、在原条款基础上修改40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增加会计核算依据。为加强与新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衔接,总则中第6条规定“事业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二)增加事业单位实行成本核算的相关要求。根据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关于事业单位开展成本核算的规定,第24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三)删除“事业基金”表述。68号令规定非财政拨款结余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后的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2019年实行的新的政府会计制度取消了“事业基金”这一科目,与之衔接,第30条、31条等中删除了关于事业基金的表述,并在第30条中规定非财政拨款结余剩余部分仍可“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

(四)取消专用基金中的“修购基金”。2019年实行新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以后,事业单位在制度转换时补提了以前年度的固定资产折旧,并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按月计提折旧,不需再提取修购基金,因此第33条关于专用基金的规定中删除了有关修购基金的内容。

(五)强化专用基金的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用基金管理,解决部分单位专用基金余额较大等问题,提高专用基金使用效益,第34条明确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专用基金的预算管理,按照实际需要提取,保持合理规模。对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要求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对确需调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六)修订财务报告的相关内容。68号令中的财务报告主要是指决算报告。目前,事业单位财务报告除核算基础为收付实现制的决算报告外,还包括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部门财务报告等。为体现上述改革成果、同时给今后改革预留空间,在第10章中新增了财务报告、决算报告的定义及构成等条款,明确了财务报告、决算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七)明确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适用问题。从目前的情况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既有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也有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还有单独制定财务管理办法的,如《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财务管理办法》(财金〔2016〕8号)等。为此,在67条中规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此外,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和顺序作了修改。

来源: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