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老鼠仓的法律 _基金老鼠仓案例

jijinwang

“老鼠仓”指某些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获取本机构的投资交易信息后,利用这些信息自己交易获利。自证监会2008年对某些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从事老鼠仓交易作出处罚后,打击老鼠仓被列入证券立法和证券监管的议事日程。

老鼠仓行为通常是一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在使用本机构资金拉升某股票以前,先用个人资金在低位买入该股票,或通知亲人、亲戚、朋友在低位买入该股票,等待用本机构资金将股票价格推到高位后,先卖出个人股票来获利的行为。建“老鼠仓”违背职业人的一般诚信原则和职业操守,涉嫌违法或犯罪。

一、对老鼠仓处罚分为两个面,即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首先是行政处罚方面,自2008年证监会对唐建和王黎敏作出第一例行政处罚至今,证监会共针对“老鼠仓”行为作出10份行政处罚决定书,14份市场禁入决定书;上海证监局作出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共计对15人作出行政处罚。

具体行政处罚手段包括:1、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开单主体是基金协会;2、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同样适用;3、罚款,具体以违法所得为基础的罚款基准,而不是交易数额;4、市场禁入处罚。由证监会出罚单,有三个档次:3-5年、5-10年、终身。

再就是刑罚方面,自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公布施行起算,截至目前至少有30人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单独处以刑事处罚。

那么,对老鼠仓处罚的法律依据:一是“老鼠仓”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基金法》和《证券法》。二是2009年2月28日公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180条增加一款作为第4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也即所谓的“老鼠仓入罪”。

二、历史上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的案例

一则从行政处罚看:据2018年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例统计数据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类案件处罚63起。其中,昆明机床2013年至2015年年报虚假记载,虚增收入约4.83亿元,少计管理费用约2960.86万元,多计成本约2.35亿元,少计存货约5.06亿元;金亚科技2014年虚增利润约8049.55万元,虚增银行存款约2.18亿元,虚列预付工程款3.1亿元;华泽钴镍2013年至2015年上半年未在相关年报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2015年未披露为关联方融资及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况。

2、操纵市场类案件处罚14起。其中,北八道控制多达300余个证券账户,采用盘中拉抬、对倒交易等多种手段操纵“张家港行”等多只股票,违法所得9.4亿余元,被开出“史上最高额罚单”。

3、内幕交易类案件处罚36起。其中,王良友内幕交易“文山电力”案、徐康军内幕交易“杉杉股份”案、应燕红内幕交易“宁波富邦”案等24起案件的内幕信息均涉及并购重组事项,表明该领域依然是内幕交易高发区域。

4、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案件处理6起。其中,集合资管计划“万联证券拓璞2号”的投资经理文宏,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老鼠仓”交易,涉案金额1.84亿,非法获利251.44万元。被我会罚没502.88万元。

5、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件处罚9起。其中,和熙投资以签订收益互换协议、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等多种形式募集资金,通过其管理的相关账户交易“慧球科技”,持股比例持续超过5%但未履行公告、报告、告知义务,同时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买卖该股票。

6、短线交易案件处罚10起、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及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案件处罚8起、还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期货市场违法等其他类型案件共十余起,均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则从刑事案件案例上看:2010年9月6日,证监会宣布将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韩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韩刚利用职务之便,跟踪买卖自己管理基金的白马股**,被深圳证监局查获,由于获利较大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韩刚可或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以来,第一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基金经理。 

另外,比较热闹的是2014年03月28日,史上最大老鼠仓案在深圳中院宣判,原博时基金旗下基金经理马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追缴违法所得1883万元,并处罚金1884万元。马乐表示服判,不上诉。

到目前的数据显示:具有典型意义的“老鼠仓”刑事案件,30余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