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过户后公共维修基金未过户怎么办?

jijinwang

一、二手房的公共维修基金过户怎么收费

近日,有网友问,本人于今年8月底购买长江明珠的二手房一套,现已过户并且办理不动产证,原房东把维修基金的发票给我了,发票上是原房东的名字,购房合同里面也约定了维修基金款项随房子走。现在想咨询我这种情况维修基金需要办理过户吗?如果需要请问在哪里办理,需要什么资料?

对于以上问题,小编也查阅了《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例,其中的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

所以,卖房子时候,公共维修基金无需再跑一趟房管局,无需办理移交手续



二、二手房过户需要公共维修基金发票吗

问政唐山”平台咨询的问题:
购买的二手房屋,公共维修资金余额怎么查询,可以从网上自己查询吗?需不需要办理过户手续,买房的时候原房主也没有给我维修资金缴纳发票,需要过户的话需要哪些手续办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李强通过“问政唐山”平台作出回复:
业主可关注“唐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点击“公众服务”进入维修资金小程序实名认证后点击“办事大厅”中的“资金查询”即可查询维修资金账户余额。涉及二手房交易的可通过手工绑定房屋并上传人像照、身份证及房产证照片后即可办理维修资金过户手续。

三、二手房公共维修基金到底要不要过户

公共维修资金余额个人可查!
业主可关注“唐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点击“公众服务”进入维修资金小程序实名认证后点击“办事大厅”中的“资金查询”即可查询维修资金账户余额。涉及二手房交易的可通过手工绑定房屋并上传人像照、身份证及房产证照片后即可办理维修资金过户手续。 [惊喜][惊喜][惊喜]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消防设施、道路、下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设备及其使用的房屋、监控系统等。[鼓掌][鼓掌][鼓掌]

四、北京二手房公共维修基金需要过户吗

已过户的二手房在未交房前

水管破裂导致财物损坏的

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简要案情

2020年5月26日,陈某与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385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套房屋,当日就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约定7月30日交房,交房当日付清尾款5万元。7月25日,丁某搬离房屋,但第二天楼下住户发现楼上漏水。遂向物业反映,物业联系丁某,经检查,系厨房一处隐蔽水管破裂,致地板及部分家具被淹,部分地板已起拱。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争议,陈某拒绝收房。丁某则单方将水淹的实木地板用复合地板进行更换修复。因双方对逾期交房、损失赔偿产生争议,陈某诉至法院。

原告陈某认为:1、就修复方案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被告单方进行的修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工期短,地面未干燥即施工,对门框,衣柜等亦受潮但未作修复;二是原来为实木地板,现以复合地板修复,品质降低。因地板有发霉风险,原告对房屋重新进行了装修,除一间卧室的地板仍为复合地板,对其他房间的复合地板均作了拆除和更换。被告的修复大部分为无效修复,仍应赔偿损失。2、丁某逾期交房,每逾期一天,按合同约定按总房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3、延期交房,丁某应赔偿无法正常入住产生的租金损失。陈某共提出了14万元的赔偿请求。

被告丁某提出:为了按时交房,被告提前五天搬家,搬家后第二天水管爆裂,这是意外事件,被告没有任何过错,产权已过户,风险应由原告承担。被告没有违约的主观意图,房屋存在瑕疵,被告可以在交房后正常维修,与合同约定并不冲突。但原告采取了对双方都不利的做法,坚决不收房,根据合同的约定,附属设施不合格不代表房屋不能交付,租金损失是无法预见的间接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在修复时对地面已作烘干处理,原告怀疑地板会发霉,将新安装的复合地板拆除,扩大的损失应由原告承担。

争议焦点

1、产权过户后实际交付前,水管破裂的淹水风险由谁承担;

2、逾期交房违约金与租金损失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手房交易有特殊性,产权过户与房屋交付不一定同时完成,本案即是约定的实际交付日期滞后产权过户登记一个多月。法院认为,应正确理解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交付”,如遇到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的损毁、灭失,在产权过户后应由买方承担。对于水管老化破裂导致的物的损失,并不属于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所规范的对象,而是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换言之,出卖人对标的物隐含着标的物无隐蔽瑕疵的承诺,案涉水管老化属于隐蔽瑕疵,与房产是否过户登记或实际交付无关。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地板泡水等导致的财产损失,有法律依据。

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天,按总房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同时又约定“甲方交付房屋的附属设施或装修不符合约定,按不符部分的市场价格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其于7月25日即已搬家,发生淹水事故后,不是被告不愿交付,而是原告以赔偿金额未谈拢为由拒绝收房,根据合同约定,即使发生了意外事故,导致屋内设施有所损坏,被告亦是“按不符部分的市场价格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被告的该项辩称意见有合同依据,法院予以采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评估报告确定维修工期为一个月(不包含房屋装修后去除异味的等待时间),原告主张该房如出租,租金大约为5000多元,被告则辩称租金大约为3500元左右。法院参考同地段的租金水平,结合本案案情,因维修期间原告确实存在不能入住的居住利益损失,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承担5000元的租金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三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孝陵卫法庭庭长 陈文军

问: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何时转移?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标的物的风险在交付时转移。产权过户是一种交付行为,如果发生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房屋灭失,应以产权过户时间来分配风险,即灭失的损失应由作为产权人的买受人承担。但本案中,二手房的交付往往滞后产权过户的日期,在房屋钥匙交付前出卖人搬家后发生漏水,风险由谁承担,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风险转移说。即钥匙交付前风险仍由出卖人承担。另一种观点是瑕疵担保责任说。这个观点的依据是《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即出卖人对所出售的物负有瑕疵担保义务。这是出卖人承担的无过错责任。无论适用哪种观点,对本案的判决结果并无影响,因漏水发生在房屋钥匙交付之前,出卖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如何评价被告单方修复地板的行为?

法官说法:在双方就修复方案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单方修复的做法不妥,导致矛盾复杂化。基于民法典的绿色原则,从物尽其用、节约资源的角度,如果原告愿意利用,可以相应地减少被告赔偿的数额,如果原告有合理的理由(如龙骨未干有发霉的风险)不愿意利用,则被告的修复费用有不能抵偿原告损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