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名 名称 平均股息率(%)
1 九牧王 9.50
2 大秦铁路 6.66
3 中国石化 6.62
4 海澜之家 6.22
5 森马服饰 6.09
6 民生银行 5.89
7 交通银行 5.72
8 中国银行 5.64
9 农业银行 5.36
10 工商银行 5.25
11 宁沪高速 5.23
12 塔牌集团 5.10
13 光大银行 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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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编号:临 2015-4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性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均遵循了公开、公平、公开的定价原则,不
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也不会影
响中国石化的独立性。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是中国石化的控股股东,两者之间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为了规范
关联交易并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2000年中国石化H股IPO时,中国石化和中国
石化集团签署了一系列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包括:互供协议,文教卫社区服务协议,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房产租赁合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安保基金文件。中国石化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2015年持续关联交易的范围、金
额及豁免披露上限。
中国石化预期在2015年12月31日后将会与中国石化集团继续进行有关的持续关联交
易。就2016年1月1日开始的持续性关联交易,中国石化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于2015
年8月26日签订了持续关联交易第四补充协议,决定将持续性关联交易相关协议的有
效期延长。
按照香港上市规则和上海上市规则,作为持有中国石化约71.32%股份的股东,中国
石化集团公司与其联系人构成中国石化的关联人士。因此,本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进
行的持续交易构成中国石化的持续关联交易。就该等持续关联交易中国石化须遵守申
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如需要)的规定。
1
1. 背景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是中国石化的控股股东,两者之间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为了规
范关联交易并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2000年中国石化H股IPO时,中国石化和
中国石化集团签署了一系列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包括:互供协议,文教卫社区服
务协议,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房产租赁合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安保基金文件。
中国石化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关于2013—2015年持续关联交
易的范围、金额及豁免披露上限。中国石化预计在2015年12月31日后将会继续与
中国石化集团进行有关的持续性关联交易。
就于2016年1月1日开始的持续关联交易,中国石化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已于2015
年8月26日签订了持续关联交易第四补充协议对若干持续关联交易的条款作出修订。
以下为已修订的持续关联交易协议及项下交易的主要内容:
持续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如下:
(1) 互供协议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与中国石化于2000年6月3日签署了互供协议,并于2012年8
月24日签订持续关联交易第三补充协议,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止。按照2015
年8月26日签署的持续关联交易第四补充协议,已修订的互供协议的期限已延
长至2018年12月31日。
以下为互供协议涉及的交易:
(a) 本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包括:石油、天然气、炼油化工产品及副产品、
半成品、煤、钢材;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质量检验,及其它
相关或类似产品及服务和担保。
(b) 本公司买入的产品和服务,包括:
(i) 供应类:新鲜水、化学水、循环水、风、氢气、氮气、电、蒸汽、供
暖、材料设备配件、化工原材料、贵金属、原油、天然气采购(包括
海外原油、天然气采购)及其它相关或类似产品及服务。
(ii) 储运类:铁路、汽运、水运、管输、装卸、码头、仓储及其它相关或
类似服务。
(iii) 辅助生产类:钻井、测井、录井、勘探开发测试、工艺研究、通讯、
消防、警卫、公安、化验、物检、信息、压力容器及管道检测、计量
检测、计算机服务、设备研究、机场、可研、设计、建筑、安装、机
2
电仪制造、设备装置电器仪表的检维修、工程监理、环保、道路桥涵
护坡维修及养护、防洪及其它相关或类似服务。
(iv)其他类:财务公司存贷款、贷款担保、代收代缴行政服务费、劳务、
资产租赁及其它相关或类似的服务。
该协议项下交易的定价需按照以下条款进行:
(a) 政府规定价格;
(b) 如无政府规定价格但有政府指导价格,则采用政府指导价格;
(c) 如无政府规定价格或政府指导价格,则采用市价;
(d) 如上述各项均不适用,则按有关各方提供上述产品或服务时彼此间的协议
价格。该价格为提供有关产品或服务产生的合理成本加上该成本的6%或以
下。
具体而言:
一、政府规定价格(含政府指导价)
适用于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气、供水、供电、供暖(供水、电、
暖加转供成本)。
对于不同产品和服务的政府定价是基于以下的原则确定:
政府定价的产品╱服务项目 主要定价依据
炼油产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3年3月26日颁布
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
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624号),
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
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
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