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 银行卡注销不了怎么办理(天天基金网注销银行卡)

jijinwang
最近碰到一件奇怪的事情:
我有一张多年不用的银行卡,去银行办理销卡。柜台提示该卡绑定2家基金公司,需要到基金公司解绑。
我登录两家基金公司网站,一家把卡删除了,另一家直接销户。然后分别致电两家公司客服人员,确定了操作成功。
可是过了一周,民生银行仍然显示绑定了这两家基金,无法销卡。还有谁遇到过这种情况吗?

香港作为世界知名的离岸金融中心和贸易自由港,拥有较为健全的商业体系和法律制度,几乎所有商业行为都能在法律中找到相应的规定和条款。但在香港的商业体系中,也存在一定的缺陷,这就是有限合伙企业。香港现行的有限合伙企业管理条例,最早需追溯至1912年,虽然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增补,但其基本框架已经落后于时代,无法满足现代商业社会,特别是私募基金的要求。在CRS协议和商业实质法的影响下,让注册于传统离岸金融中心(如开曼、BVI群岛)的私募基金大受影响。而香港政府敏锐的嗅到发展香港私募基金的机会,并在2020年3月向立法会提交了《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并希望能在8月底正式通过立法,开启香港私募基金的全新篇章。在这部条例中,对私募基金的全生命流程都进行了详细规定。今天,通惠管理顾问就为大家介绍,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注销的相关事项。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作为商业实体,在其完成既定使命后,最好的处置方式,就是及时进行注销操作。但实际上,在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中,除了依照正常情况注销有限合伙基金外,还规定了几种特殊的基金注销情形,包括:

1、无法庭命令解散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的无法庭命令解散形式,可以看作基金的协议解散,其特点是基金合伙人依照基金设立时形成的相关协议(主要为公司章程)规定,在完成某些特定目标,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即宣告解散。这种基金解散形式相对简单,只要普通合伙人(或授权代表)在有限合伙基金解散后的15日内,向公司注册处处长递交解散通知即可。

2、法庭命令解散

法庭命令解散顾名思义,是由法庭根据有限合伙基金合伙人(或债权人)的申请,命令解散该基金公司。通常引起这一情况的,基本都是由合伙人故意或持续违反基金成立时约定的协议或章程,且协商无效导致的。当法庭命令该基金解散,那么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需要在法庭命令发出15日内,将该法庭命令递交香港公司注册处进行存档备案。需要注意的是,当法庭发出基金解散命令的同时,该基金在法律上也宣告解散。

3、申请清盘解散

有限合伙基金的申请清盘解散较为特殊,通常是在特定情况下,有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解散某特定有限合伙基金,则法院可根据该申请人的申请,将该有限合伙基金,当作非注册公司清盘解散。

4、法律命令清盘

法律命令清盘可以说是基金各种解散方式中最为严重的一种,这种清盘方式带有极强的强制性。通常是由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该有限合伙基金清盘。引发这种情况的,通常是有充分证据表明该私募基金正在为非法目的(或持续违反《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的规定)经营,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因此香港公司注册处长有权向法庭提交申请,要求将该有限合伙基金强制清盘。


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条例》对基金管理十分严格和细致,对基金的服务机构提出了较高要求,因此选择一家专业且有责任心的企业服务提供商为您提供服务,就显得十分必要。而通惠管理顾问专注个人、企业服务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