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为什么有一定比例

jijinwang
【关于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体系的建议】
农民工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但由于传统二元结构等影响,他们享受不到应有的基本社会保障而面对众多风险。其中,最容易对之造成直接伤害的是工伤风险。2019年,在全国近100万认定的工伤人员中,80%以上是农民工。这就更加引起全社会对农民工工伤问题的关注。当前,农民工参与工伤保险体系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还不健全。
我国至今尚无一部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全国性专门法律或法规。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为行政法规,效力不及普通法律,针对性不强;《劳动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等全国性立法对农民工而言则缺乏可操作性。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缺乏严格的制约和惩处,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低,造成大量企业仍未参保。
    2、工伤保险基金设计不完善。
一是费率结构粗放。我国工伤保险的平均缴费率维持在用人单位工资总额1%左右,与当前的国情和生产力还是较相符的,但费率结构较粗放,行业划分笼统,没有根据实际情况拉开档次,达不到与风险相关联、促进工伤预防的目的和功效。二是基金结余过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但现实状况是,由于费率机制不完善、支付水平较低、缺乏有效的预防工作机制,使得基金结余过高的现象普遍。三是基金区域统筹不合理。目前工伤保险还处于县、市级统筹,社会化程度不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弱,有的县、市基金结余很多,部分县、市收不抵支,基金调剂困难。

建议:
1、费用可以通过两种办法解决:一是制定比例,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拨付;
二是目前全国已缴纳工伤保险300亿元,可考虑从中提出一小部分作为培训费用。同时,提高统筹层次,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账户自由转移制度。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尽快实行省级统筹,条件成熟时再过渡到全国统筹,以发挥互济功能,增强基金整体使用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2、简化工伤处理和保险认定程序。理顺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部门以及法院在工伤认定中的职能,规定劳动关系确认劳动仲裁一裁终局制度。
3、确立工伤认定或裁或审制度。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时,可设立类似于“支付令”的制度。对于已经确认了工伤的职工,如果用人的一位没有为其上工伤保险,农民工可以向法院提交治疗费用或工资的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用人单位支付治疗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以及其他预期必然发生的费用,由法院核查后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