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k线模拟软件(炒股模拟软件app)

jijinwang
短线朋友应该都试试“交易练习”
淘股吧软件里面有个“交易练习”栏目,很是不错,建议初入股市的朋友都体验一下。“交易练习”原理是截取随机个股随机历史行情的60个交易日K线走势,然后进行快速模拟买卖演练。
痴迷这个练习,也是我最近较少写文章的原因,在这里向关注我的朋友们道个歉。
这个练习,朋友们完全可以当成一个小游戏来,因为我们在玩游戏的时候通常能够总结经验规律并且很多人都能够在游戏中逐渐修炼成为高手的。
这里我说一说我对这个“交易练习”的一些理解:
1、高手在民间。在PK练习的时候,碰到很多级别很高的高手,不仅练习次数高达几千次,同时在把握K线走势方面,嗅觉确实非常灵敏。
2、能够发现自身薄弱环节。例如我在牛市的演练成绩明显低于熊市的演练成绩,另外就是情绪方面修炼仍不到位,容易急于翻本。对于这样的游戏,在真实的环境下,面对真正的股市操作时,交易是一定要慎重再慎重的,不能像游戏那样什么情况都去参与。可能60个交易日一次或者一次真正的投资机会都是不存在的。
3、辩证的看待市场。当处于熊市或者震荡市的时候,持股面临的损失非常大;随机到牛市的股时,反复操作会使得收益微乎其微。因此需要及早确立市场方向或者个股方向在实战中是非常有必要的。另外刚刚开始接触或多或少会出现妄自菲薄以及倨傲自大的情绪,利用这个游戏反复矫正自己的心态,做到胜不骄败不馁才能更加辩证的看待市场走势,以及进行合理预期。
4、不足之处。“交易练习”这个小程序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没有更完善的指标系统,没有周期变化,指数与个股微缩无法全面了解当时市场位置以及情绪,并且不像真实发展的股市配有实时的新闻信息等。
总的说来,这款小程序仍十分有意义,初入股市或者投资遇到瓶颈的朋友可以试验一下,看看是否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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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洋 申万宏源投资顾问 执业证书编号:S090061505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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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提到企查查2021年9月公开指责天眼查窃取其基础数据,目前还没看到下文。今天看一个窃取竞品数据,最终涉刑又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例。

时间线

2013年6月,A公司发布“KMK”实时公交App。

App运行需要大量实时公交位置数据的支撑,为此,A公司通过和公交公司合作,在公交车上安装定位器以获得海量数据。

2015年5月,A公司与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签订《GPS设备安装协议》,约定在该公司所属深圳市内行驶路线的所有公交车上安装GPS设备用于获取公交车运行线路、到站时间等数据信息。

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B公司为了提高“CLC”在国内市场的用户量及信息查询准确度,破解并爬取“KMK”后台数据。

2016年5月,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CEO、CTO和三名员工被刑事拘留,后被南山法院一审认定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B公司构成单位犯罪。

2017年4月12日,A公司诉B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立案。

2018年5月23日,深圳中院一审判决B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B公司未上诉,判决生效。

动机

安装GPS后,A公司为满足监管要求,需要向深圳市交委提交数据,但是:

第一,不需要提供全部数据,相比KMK App后台数据,这里仅提供部分数据即可满足监管要求;

第二,因双方网络通信线路不同,传输数据时存在时滞性。

B公司被诉不正当竞争后,否认把爬取来的数据用于“CLC”App并对外发布,并对爬数据的动机解释如下:

  • 公交实时数据涉及公共信息,市交委会向包括B公司在内的其他公司开放A公司提供的数据;
  • 其在使用期间,发现发现A公司向监管部门提供的数据有滞后性,为了更好的查明原因,就利用网络爬虫抓取数据,用于和自己的数据做比对。

但这个说法和自然人被告在刑事案件中的供述对不上——

  • “我们之前是想向A公司购买他们的公交车GPS数据,但是A公司不同意……”
  • “我们爬过来的数据也是用于我们自己公司的App的经营(提高准确率,增加用户量),没有出售给其他公司。”

也就是说,B公司利用网络爬虫抓取而来的数据,被用于“CLC”App并向用户提供。这是B公司后来被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要件之一。

实施与责任

2015年11月左右,B公司时任CEO授意CTO让员工利用网络爬虫软件,获取包括A公司在内的竞争对手公司服务器里的公交车行驶信息、到站时间等实时数据。

  • 员工张某负责编写爬虫软件程序;
  • 员工刘某1负责不断更换爬虫程序内的IP地址,使用变化的IP地址获取数据,以防对方察觉;
  • 员工刘某2负责编写程序,利用刘某1设置的不同IP地址及张某编写的爬虫程序,向A公司发出数据请求,大量爬取KMK的实时数据,日均300万至400万条。

起初,张某破解KMK客户端的加密算法没成功,CTO就出面请其他公司的程序员帮忙。这位程序员把KMK的客户端反编译出来,然后破解了加密算法,再把模拟好的完整的程序给了B公司。B的人把该程序放在自己的服务端,就可以直接爬A公司的数据来用;B公司App用户也可以通过其客户端“CLC”调用数据。在B公司看来,这样做的好处是App用户查询的公交车实时数据会比较准确。

最终,B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五位自然人均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CEO作为App主要负责人,起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判三缓四并处罚金十万;
  • CTO是具体实施者,系从犯,判二缓三并处罚金五万;
  • 另外三名员工也是具体实施者、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三至四万元。

不过自然人被告构成犯罪,并不必然导致构成民事侵权。

A公司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时,起诉了B公司和五位自然人被告。法院认为五位自然人非本案适格被告,其行为均不构成针对A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的主体是B公司。

  • CEO作为法定代表人,指示他人获取数据的目的是为了公司利益而非个人利益,行为也是以公司名义,因此,其行为属于公司行为。
  • CTO和三位员工的涉案行为,都是由员工公司指派,属于执行任职单位的工作任务,行为利益也归属于任职单位,因此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员工述职报告

关于B公司利用网络爬虫抓取A公司实时公交信息的持续时间,刑事判决书认定的是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即“破解开爬”到“人员被抓”。

A公司认为开始时间应该是2015年6月,因为B公司的员工张某曾在《年度述职报告》里写明:

“2015年6月29日正式入职的”,“7-11月主要从事爬虫方面的工作,破解的第三方App有:XXX、XXX、KMK……”

法院还是采取了刑事判决书认定的持续时间,因为该述职报告是张某个人所作,不能作为推翻已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反证。

原告A公司提交的这份述职报告证据,判决书里没写明取证来源,可能是刑事案件里的材料。这里我想说的是:

员工张某为什么会在述职报告里直接写自己破解了哪些App——而且是竞品App?

好像很多人都会默认公司会合法经营,管理层们都非常懂法且知法守法。或者虽然察觉到有问题,但默认“即使出事,抓的也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CEO”。

但现实往往不是这样,现实是但凡涉及爬虫、破解、做假账、作伪证、把信用卡或者收款码借给别人之类的有点风险的事,都要先确认自己没有刑事责任方面的风险。

公司有没有法律风险评估机制?员工把涉嫌违法违规的项目误认为正常的工作内容时,公司有没有发现“管理漏洞”以及评估、善后的能力?公司有没有意识到自己至少有义务保护员工不会因为履行职责而涉刑?

2015-2022,这些问题始终未过时。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度中国互联网司法典型案例之七、广东高院2018年度涉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之三、2018年度深圳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一。下篇看法院为何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参考: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3民初8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