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型基金收益 公司型基金收益分配

jijinwang
牛市行情下大家都**,熊市才是考验真正实力的时候,绝大多数基金经理对所投资企业所在领域或产业一知半解喜欢靠消息做股票,公募基金还起码能抱个团,私募基本上和乌合之战没啥区别不亏才怪[抠鼻]

一:公司型基金收益分配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37 条规定,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90% 。开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由基金合同约定。第56 条规定,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运作活动,有下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基金管理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可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 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本办法第37 条、第38 条的规定进行收益分配。
(1)确定收益分配的内容。确切地说,基金分配的客体是净收益,即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这里所说的费用一般包括:支付给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支付给托管人的托管费、支付给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费用、基金设立时发生的开办费及其他费用等。一般而言,基金当年净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基金投资当年净亏损,则不应进行收益分配。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收益和费用数据都须经过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后,方可实施分配。
(2)确定收益分配的比例和时间。一般而言,每个基金的分配比例和时间都各不相同,通常是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基金契约或基金公司章程中事先载明。在分配比例上,美国有关法律规定基金必须将净收益的95%分配给投资者。而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则规定,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在分配时间上,基金每年应至少分配收益一次。
(3)确定收益分配的对象。无论是封闭式基金还是开放式基金,其收益分配的对象均为在特定时日持有基金单位的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通常需规定获得收益分配权的最后权益登记日,凡在这一天交易结束后列于基金持有人名册上的投资者,方有权享受此次收益分配。
(4)确定分配的方式。一般有三种方式:①分配现金。这是基金收益分配的最普遍的形式。②分配基金单位。即将应分配的净收益折为等额的新的基金单位送给投资者。这种分配形式类似于通常所言的"送股",实际上是增加了基金的资本总额和规模。③不分配。既不送基金单位,也不分配现金,而是将净收益列入本金进行再投资,体现为基金单位净资产值的增加。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仅允许采用①种形式,我国台湾省则采用①和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而美国用得最多的方式却是①和②。
(5)确定收益分配的支付方式。这关系到投资者如何领取应归属于他们的那部分收益的问题。通常而言,支付现金时,由托管人通知基金持有人亲自来领取,或汇至持有人的银行账户里;在分配基金单位的情况下,指定的证券公司将会把分配的基金单位份额打印在投资者的基金单位持有证明上。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尽管基金通过组合投资分散风险,通常能使投资者以较低的风险(比股票低)获得较高的收益(比债券高),但是,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未来收益是不作任何保证的。事实上,某些基金由于管理人运作不成功,也会发生收益极低甚至亏损的情况。

二:公司型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双GP模式与管理人涉税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典型架构是由一名普通合伙人(GP)加上若干名有限合伙人(LP)组成,此时的普通合伙人会兼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多重角色——业内称其为“单GP单管理人”模式。实务中,我们会发现一种现象:不少合伙型基金会有两个GP,而且其中一个执行合伙事务的GP可能同时担任基金管理人,也有可能不担任管理人。

  双GP是不是就是双管理人

  这里首先需要搞清楚一个问题:双GP是否就是双管理人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理论上来说备案可以支持双GP(管理人)牌照。

  然而,2019年12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明确,私募投资基金仅能有一名管理人,明确禁止双管理人模式。据说这个模式主要是受到中基协备案系统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简称“AMBERS系统”)更新影响,更新后的合伙型私募基金不支持双管理人,只能登记在一个基金管理人名下,并且这个基金管理人需要作为合伙型基金的GP或者是与GP存在中基协认可的关联关系。

  什么是双GP模式

  自中基协取消了双基金管理人的备案入口,实务中就不可能存在合伙企业两名GP均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况。因此,提到双GP模式通常指双GP单一管理人资格模式。按照基金管理人是否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双GP单一管理人资格模式基金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管理人执行合伙事务模式: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管理人和GP竞合状态,也就是其中1名GP需要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并担任基金的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而另一名GP不具备管理人资格。

  第二种,管理人非执行合伙事务模式:这种情况下,具备私募管理人资格的GP担任基金管理人,但不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GP未取得基金管理人资格。

  中基协认可的关联关系和委托外部基金管理人模式

  前面提到了与GP存在中基协认可的关联关系,这个与GP存在认可的关联关系主要有两类:一类是GP与管理人如存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关联关系;另一类是存在员工的关联关系:

  GP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援引自《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关联关系: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存在员工的关联关系,比如,GP是由管理人高管团队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出资的情形,高管在此处含义比一般意义公司法要广。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管理人的高管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在合伙型基金采用委托外部管理人模式情况时,委托的外部基金管理人应当与GP存在认可的关联关系,并在中基协资管系统中上传GP与管理人关联关系的证明。

  基金管理人管理费包括哪些

  管理人管理合伙企业,由基金按照协议约定向管理人支付报酬。一般来说管理人管理基金报酬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固定管理费,另一部分是浮动管理费。年管理费按募集基金规模的1%-3%收取。浮动管理费又称为业务报酬,是管理人管理基金的超额管理费收益,在基金净值利润中提取,一般为20%——有学者认为其本质属于提供资产管理的可变回报,并不属于投资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费涉税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理论上基金管理人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合伙企业。实务中,基金管理人通常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企业法人(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主要涉税事项如下表所示:

  如果是委托外部基金管理人模式,其涉税按照《公司制基金管理人涉税是受托管理,还是投资经营》处理。如果是双GP单一管理人资格模式,其涉税按照《基金管理人&私募GP的那些涉税事项》。

  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管理服务向股权投资基金收取管理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作为股权基金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双GP无基金管理人资质执行合伙事务对报酬的约定

  双GP基金管理人非执行合伙事务模式下,按基金业协会的规定,私募基金的管理费由基金管理人收取;然而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非基金管理人GP参与执行基金事务,也是可以收取报酬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非基金管理人GP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收取的报酬,并不是正统意义上的基金管理费,而是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服务费。

  另外,对于基金管理费提取,通常由有基金管理人资质的GP进行提取,无资质不宜提取。对于业绩报酬,没有规定禁止无牌照GP不能参与分配,基金管理人GP和非基金管理人GP完全可以通过合伙协议进行约定。

  要

  “双GP单一管理人”有限合伙型基金中,具有管理人资格的GP可被视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对于另一个GP能不能视为合格投资者呢?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因此,这个无资质GP需要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审查,也就是说无资质GP需要符合合格机构投资者情形。

  


  2018年1月的解读——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税收问题探研

  2006年合伙企业法的修改,使合伙企业这个商事主体呈现出较其他形式的主体更多的灵活性,而这种灵活性使合伙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被广泛的应用。在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台前,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被认为是税收最优化的组织形式。我们今天讨论的主题是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的合伙人是“非居民企业”时,

  合伙人企业适用何种税收法规?

  我国现行的所得税税收法规对不同的纳税主体适用不同的税法,对法人企业,适用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对个人适用的是个人所得税法,那么对合伙企业适用的是什么呢,按现有的税收法规,合伙企业不是纳税主体,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才是纳税主体,,即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适用的是企业所得税,合伙人是个人的,比照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看来,我们从纳税主体的角度看合伙企业是一个税收透明体。那么,我们今天讨论的税收主体是非居民企业,其适用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的税收协定规定。

  合伙企业的纳税主体是个税收透明体,那么,其在税收上真的是一个“完全”的税收透明体吗,从财税[2000]91号文,国税函[2001]84号文给出的答案是合伙企业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纳税,按照营业利润缴纳所得税。即合伙企业是计算合伙人税基的平台,合伙人

  企业合伙人应缴哪些税?

  明确了税收主体和所得性质在合伙企业中的税收概念,我们开始讨论今天的主题。即在中国设立的有限合伙型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当其合伙人是“非居民企业”时的税收问题。

  我国对于非居民企业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收入的主要

  如何缴纳税费?

  两项所得的性质确认后,中国是否有征税权,如果有,如何缴纳?以中新协定在中新协定释义中这样表述:

根据协定第七条的规定,中国不得对新加坡企业的利润征税,除非该企业通过其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处理本条与其他相关条款关系时,通常应遵循常设机构条款优先的原则。例如,若据以支付股息(第十条)、利息(第十一条)或特许权使用费(第十二条)的股权、债权、权利或财产等与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有关所得应该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由此看来,协定明确当非居民有

  关于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者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在我们的税收文件里,通常认为常设机构具备以下特点:

该营业场所是实质存在的;该营业场所是相对固定的,并且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持久性;全部或部分的营业活动是通过该营业场所进行的。我们通常又将常设机构又分为劳务型常设机构,建筑工程型常设机构,非独立代理人常设机构三种。从合伙企业的设立,其似乎都存在一个登记地址,有一个固定的场所,然实际状况讲,有形的办公场所已经被现代的办公理念颠覆,很多时候已经没有地理形态上的常设机构概念。

所以我们考虑常设机构的存在,是否还是需要看合伙企业是否在其投资中有实质的平台作用,或者说他的存在有着任何合伙人不能替代的作用,合伙企业这个平台相对合伙人有其相对独立性。笔者认为,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成立的原由,他的存在无疑有其功能,如融资需求,风控需求,主体合法需求等等,这些需求是合伙人无法替代的;同时,这些需求对不同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都是需要的,只是功能和目的不同。所以,笔者认为,合伙企业构成常设机构。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非居民企业合伙人其

  我们再来看看非居民企业在中国的股权投资现有的通道和税收:一种直接投,取得股权,股息利息股权转让全部按10%在中国缴纳预提所得税,有协定优惠的按协定;一种通过在中国成立投资公司,取得的股息利息在投资公司层面免税,股权转让所得在投资公司层面缴纳25%企业所得税,汇总各类收入后再缴纳10%预提所得税,有协定优惠的按协定;另外也就是本文提到的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取得基金份额,现有的税收法规对各项所得未于非常明确,实际操作中有按营业利润2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也有各类收入都按10%预提所得税征收的。笔者更倾向于按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三种渠道的股权投资存在明显的税收差异。

  总结

  以上是笔者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合伙人为非居民企业时的税收问题的一些粗浅看法,由于非居民企业税收涉及的是跨境的交易,可能会存在不同国家对同一笔所得的性质认定不同而导致多重缴税,也可能存在利用这种组织减少税收等问题的存在,在保持税收中性原则的基础上,我们期待税收政策的进一步明确。

  


三:公司型基金收益分配灵活度

(一)弥补亏损,即在公司已有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时,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即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即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比例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任意公积金不是法定必须提取的,是否提取以及提取比例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四))支付股利,即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应分配给股东,即向股东支付股息。

四:公司型基金收益分配计算方式

基金百分比收益也就是基金的收益率,其计算公式为:收益率=收益/申购金额×100%。举个例子:你申购了10000的基金,在投资过程一共赚到了500的收益,那么你购买的基金的百分比收益为500/10000×100%=5%。
(1)红利:是基金因购买公司股票而享有对该公司净利润分配的所得。一般而言,公司对股东的红利分配有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两种形式。基金作为长线投资者,其主要目标在于为投资者获取长期、稳定的回报,红利是构成基金收益的一个重要部分。所投资股票的红利的多少,是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组合的一个重要标准。
(2)股息:是指基金因购买公司的优先股权而享有对该公司净利润分配的所得。股息通常是按一定的比例事先规定的,这是股息与红利的主要区别。与红利相同,股息也构成投资者回报的一个重要部分,股息高低也是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组合的重要标准。
(3)债券利息:是指基金资产因投资于不同种类的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金融债等)而定期取得的利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一个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由此可见,债券利息也是构成投资回报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4)买卖证券差价:是指基金资产投资于证券而形成的价差收益,通常也称资本利得。
(5)存款利息:指基金资产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这部分收益仅占基金收益很小的一个组成部分。开放式基金由于必须随时准备支付基金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必须保留一部分现金存在银行。
(6)其他收入:指运用基金资产而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额,如基金因大额交易而从证券商处得到的交易佣金优惠等杂项收入。这部分收入通常数额很小。
1、基金的利息收入:基金的利息收入主要来自于银行存款和基金所投资的债券。
2、基金的股利收入:基金的股利收入是指开放式基金通过在一级市场或二级市场购入并持有各公司发行的股票,而从公司取得的一种收益。股利一般有两种形式,即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现金股利是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的,股票股利是按一定比例送给股东股票作为红利。
3、基金的资本利得收入:任何证券的价格都会受证券供需关系的影响,如果基金能够在资本供应充裕、价格较低时购入证券,而在证券需求旺盛、价格上涨时卖出证券,所获价差称为基金的资本利得收入。

五:稳健型基金收益排行榜

我买的收益最好的基金是汇添富双利债券A,当时买了50000元的,现在过了整4个月,挣了大约3500元,这么短时间收益超过百分之五,挺符合我的收益预期的,比我买的其它两个债券型基金都要好很多。

我是属于保守型的投资者,只买了几个保本的和债券型基金,这个基金属于中低风险类型,没有固定封闭期,随时可以卖掉,历史上没有出现过亏损,并且比一般债券型基金收益高不少,当时就是冲着这几个优点去买的,确实它的表现达到了我的预期。咱普通小老百姓手中的闲钱不多,投资又不敢担太大的风险,我觉着这个基金就不错,如果你是跟我一样的保守型投资者,可以去网上看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