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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安虚假陈述案二审改判中介机构连带责任锐减 受损股民仍可起诉
2021年5月21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安科,股票简称:ST中安,代码:600654)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又有最新进展。
根据ST中安发布的《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关于原告李淮川、周向东诉被告中安科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上海高院作出终审判决:1、维持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 74 民初 1049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撤销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 74 民初 1049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3、一审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对一审被告中安科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上诉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一审被告中安科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付款义务在 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5、上诉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一审被告中安科在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付款义务在 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6、驳回被上诉人周向东、李淮川的其余诉讼请求。

长期代理投资者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虽然二审改判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比例锐减,但该生效判决对后续投资者索赔仍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本案索赔时效尚未届满,符合条件者仍可起诉索赔。
案情回溯,2019年5月30日,中安科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证监会查明,中安消技术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盈利预测信息和虚增 2013 年营业收入,导致中安科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
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索赔。在处罚决定公布后,陆续有投资者起诉中安科等被告索赔。
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安科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 74 民初 1049 号】,一审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中安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向东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155,538.88 元,佣金和印花税人民币 233.31 元;2、被告中安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淮川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 72,189 元,印花税损失人民币 72.19 元;3、被告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对被告中安科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驳回原告周向东、李淮川的其余诉讼请求。值得关注的是,2021年5月14日,中安科发布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其已受理相关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 1,725 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690,664,418.19 元(另有 10 名原告已撤诉,撤诉金额为5,275,175.98元)元)。
“中安科首批案件二审判决生效,意味着后续投资者索赔案也将按统一裁判标准处理。在证券虚假陈述司法实践中,如果受损投资者不主动起诉,被告上市公司通常不会主动赔付。”厉健律师称,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ST中安股票或债券,并在2016年12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股民可以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律师费在股民获赔后再付。
厉健律师指出,截止2016年9月30日,中安科股东总户数127273户,目前全国已起诉人数约占股东总人数的1.4%,预计仍有受损股民将陆续起诉。
如需索赔,可以手机百度搜索:厉健律师。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原件(2014年6月1日至2018年3月底)等。

一:st中安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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