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会计信息质量 财政部明确资管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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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印发《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2〕14号,以下简称《规定》),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制定《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配合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细化对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资管产品)会计处理的指导,助力资管行业健康发展。二是解决资管产品因自身经营特点和监管要求等面临的特定会计问题,推动资管产品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三是统一各类资管产品的会计实务,提高资管产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更好地服务投资者的决策需求。
问:《规定》起草发布经历了哪些过程?
答:为起草发布《规定》,我们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是开展前期研究。通过专题研讨、实地调研等方式,充分听取资管产品发行机构、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监管机构等方面意见,梳理相关会计问题。
二是研究起草初稿。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行业实际起草形成内部讨论稿,并采取多种方式内部征求意见和开展研讨,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是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9月30日发布《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u003c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u003e意见的函》(财办会〔2021〕34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是正式发布。在反复研讨、多次征求监管部门意见、召开监管协调会沟通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会计司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履行审核批准程序后,于2022年5月正式发布。
问:《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总体要求。主要明确资管产品的会计主体、编制基础、会计分期记账本位币、会计科目设置及财务报表构成等。二是主要交易的会计处理。包括持有投资适用的准则、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以及利息、托管费、管理人报酬等其他主要交易的会计处理等。三是列示和披露。主要根据资管产品自身特点和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对报表列示和附注披露作进一步细化。四是施行日期及附件。明确施行日期,对会计科目设置、主要账务处理和会计报表作出规范。
问:《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是什么关系?
答:《规定》是在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就资管产品的特定会计问题作出的细化规定。对于《规定》及附件中未作出规范的交易或事项,资管产品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规定》针对资管产品的特殊性作出以下规范:一是明确资管产品具有有限寿命本身不影响持续经营假设的成立。二是豁免现金流量表编制要求。三是允许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等继续按照相关监管规定采用影子定价和偏离度控制确定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四是增加“应收申购款”、“应付赎回款”、“应付管理人报酬”、“应付托管费”等科目和相关报表项目,允许资管产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损益平准金”等会计科目。
近日财政部印发《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2〕14号,以下简称《规定》),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制定《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配合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细化对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资管产品)会计处理的指导,助力资管行业健康发展。二是解决资管产品因自身经营特点和监管要求等面临的特定会计问题,推动资管产品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三是统一各类资管产品的会计实务,提高资管产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更好地服务投资者的决策需求。
问:《规定》起草发布经历了哪些过程?
答:为起草发布《规定》,我们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是开展前期研究。通过专题研讨、实地调研等方式,充分听取资管产品发行机构、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监管机构等方面意见,梳理相关会计问题。
二是研究起草初稿。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行业实际起草形成内部讨论稿,并采取多种方式内部征求意见和开展研讨,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是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9月30日发布《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u003c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u003e意见的函》(财办会〔2021〕34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是正式发布。在反复研讨、多次征求监管部门意见、召开监管协调会沟通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会计司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履行审核批准程序后,于2022年5月正式发布。

近日,财政部发布的《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指出,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其中,关于资管产品持有金融资产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即以公允价值计量还是以摊余成本计量,引起业内广泛关注。

招商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廖志明分析认为:“资产管理产品估值方式既要符合监管规定,又要符合会计准则,摊余成本法估值方式将进一步受限。”不少市场分析人士也认为,《规定》对资管产品估值将产生较大影响,将助力资管产品的净值化转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随着资管新规过渡期即将结束,未来资管产品以市值法估值或是大势所趋。

理财产品估值方法受关注

2018年4月发布的资管新规对各类资产管理产品进行了统一规范,但适用资管新规的资管产品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日期可以推迟至2022年1月1日。这意味着,不少资管产品虽然遵循了监管规则,但并未完全适用相关会计准则。

资管新规明确,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当前允许4类产品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比如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以及在过渡期内,符合条件的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产品、现金管理类产品等。不过,相比市值法,能够平抑净值波动、维持产品表面净值稳定的成本法显然更受机构青睐。以银行理财产品为例,估值不规范的现象仍然存在。

光大证券金融业首席分析师王一峰表示,有银行理财产品借助信托等通道,将PPN、私募债、ABS、ABN、银行二级资本债、永续债等资本工具装入SPV,在通道端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具有一定的“伪净值”特征。在这种模式下,并不能做到风险跨期切割,存在潜在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当前,净值型理财产品占比已超过80%,但对摊余成本法的广泛使用仍然反映出银行理财的净值化转型还有较长的路要走。近来,监管部门对于理财产品估值方法已加强了关注。7月份,银保监会在对某银行开出的罚单中首次提到“净值型理财产品估值方法使用不准确”。市场人士表示,随着资管新规过渡期即将结束,参照公募基金做法,尽量采用市值法估值是大势所趋。

现金管理类理财受影响较大

《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之后哪些资管产品还能继续以成本法估值是业内较为关注的问题。

廖志明表示,只有封闭式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投资的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能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一是通过SPPI测试(合同现金流量测试),即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二是业务模式要以收取合同现金流为目的并持有至到期。

按照《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管理类理财采用成本法估值将受到限制,以交易为目的以及持有至到期成为决定估值方法的关键。今年6月份,监管部门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对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实施规模控制。《规定》明确,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出售为目标的,应当将相关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市场普遍认为,基于当下行业发展情况,《规定》对现金管理类理财的影响更大。

此外,廖志明认为,从2022年开始,定期开放式理财产品将采用市值法进行估值,持有的金融资产将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目前仍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其他定开产品将面临整改。银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等银行资本补充工具也不能再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

理财产品净值波动或将加大

记者了解到,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后,采用市值法估值的资管产品基本不受影响,而原先采用成本法估值的产品或将切换为市值法估值,金融市场波动、风险情况变化将更加真实地反映在产品净值上。

廖志明表示,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为保持流动性以应对赎回,投资的部分金融资产是以出售为目的,这部分金融资产将不能再用摊余成本法计量,产品净值波动或将加大。

今年上半年,受多种因素影响,一些理财产品跌破净值。据统计,新发行产品中有1173只产品曾发生过跌破初始净值的现象,到2021年6月底有139只产品仍低于初始净值。事实上,少数产品“破净”并未明显影响投资者对净值型产品的接受度。但业内人士认为,当前“破净”的理财产品多未发生长期损失,而估值方法调整后,未来理财产品净值波动将成为常态,这对于偏好稳健的投资者而言是一个考验。

王一峰表示,随着投资者教育和客户接受程度加深,后续不排除此前持有摊余成本法估值产品的投资者依据风险偏好不同,出现一定分流,如低风险偏好、净值波动容忍度低的投资者转向现金管理类理财、定期存款;风险偏好较高,对净值波动有较强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转向长久期“固收+”等替代产品。

本文源自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