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基金募捐怎么处理

jijinwang
司机的vyshyvanka 衬衫
在华盛顿慈善拍卖会上
以 10 万美元的价格售出,
买家是美国 Asters 律师事务所。
所有收益将通过U24_gov_ua 基金会捐助乌克兰

作者

李泽民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韩武斌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林某, 深情、痴情的好爸爸、好丈夫形象,最终人设崩塌,崩得是那么的稀碎。网友们很生气,生气的是,深情人设成为了商业营销、同情互助成为了吸引流量经济的工具,公益成为了“幌子”。

据网友爆料,林某此前承诺要将民事案件所获赔偿款捐助,用做成立“潼臻一生”公益基金会。


后又设立了“潼臻一生”童装店,在店铺中设置了公益栏目,声明每成交一笔,会以购买者名义捐赠10%,作为公益计划善款。

然而经过查找,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和浙江省民政厅官网都没找到任何关于“潼臻一生”基金会的备案信息。现“潼臻一生”童装店的所有商品均已下架,善款也不得了之。

基于此,不少网友认为林某是以慈善互助、公益募捐为名,吸收公众资金后又不用于公益慈善,应当举报其非法集资。

的确,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有以“公益互助”“慈善捐助”的项目,吸引公众投资,但对于此次事件,会不会也是非法集资呢?

非法集资其实并不是一个罪名,而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无论是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需要满足“四性”: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不特定性。

林某事件,主要集中在利用“公益捐助”名义,以经营合法童装店铺的形式销售童装,承诺会将部分款项以购买者名义捐赠的行为,是否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其利用微博、视频等方式向公众告知了筹建“潼臻一生”公益基金会,并承诺将店铺经营款项以购买者名义捐赠10%,作为公益计划善款,公开性和不特定性已经具备。

但因没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不具备“利诱性”特征。因此,不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根据爆料的信息,可以得知承诺的内容是设立“潼臻一生”公益基金会与将店铺经营款项作为公益计划善款,这一承诺是公益承诺,而非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的承诺。

是否具有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承诺是区分民间公益行动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特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通常会利用人性的贪恋,以高额的回报或利息为诱饵,而民间公益是不带有任何商业行为的活动,追求无私无利,无偿奉献。从这一点来看,是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利诱性特征的。

虽然该事件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却可能是“诈捐”行为,涉嫌诈骗罪。

“诈捐”,是通过某种欺骗的方式(例如重病无力支付医药费等)以博取社会各界人士的同情和捐款,或者是开展销售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经营所得用于慈善,却不予兑现。之前,社会上出现了不少“诈捐门”事件,明星诈捐、 虚假的网络个人求助、慈善众筹平台诈骗等等。

有人认为“诈捐”属于道德问题,涉嫌民事纠纷,不需承担刑事责任,尤其是基于承诺将购买产品或服务作为捐赠条件时,因存在合法的交易行为,更难以认定构成犯罪。

但实务中,已有“诈捐”入刑的案例,如刘某诈骗案(2014)临刑三终字第50号 :刘俊某编造自己系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公益事业委员会秘书长的虚假身份,声称自己有能力购买xx公司 4 亿元的化肥,诱骗该公司董事长向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捐款,成立绿色农环、感恩母亲两个专项基金。刘某以自己控制的xx公司作为该两项基金的执行机构支配该捐款。

法院认为,刘某编造虚假身份,以购买被害人产品为诱饵,骗被害人向基金会捐款捐物,同时其向基金会隐瞒捐赠人附有采购条件的事实……以自己控制的华美源公司作为专项基金的执行机构,并以执行主任的身份支配该款。刘某所谓的做慈善,只是其从基金会支出该捐款并最终非法获利的手段,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慈善为名,行诈骗之实,被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均系其犯罪行为导致,其应当对此承担责任。同时,被害人之所以被骗,是因为刘某编造了虚假身份,被害人基于该身份认为刘俊华有能力履行其购买产品的承诺,因而捐款捐物,并不是因为与刘某签一个协议就同意捐赠,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最终判决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 年。

再回顾此次事件,从目前的信息得知,“潼臻一生”公益基金并没有成立,也没有信息显示购买童装的款项已经捐赠。如果林某没自建基金会,但把钱都捐给了其它基金会,那么就不会存在犯罪行为。但如果并没有捐助,其利用“潼臻一生”公益基金会名义,承诺将购买童装作为捐赠条件,是典型的交易型“诈捐”。

针对于“诈捐”行为,由于虚构了“潼臻一生”公益基金会这一事实,在根本不存在基金会的前提下,利用“潼臻一生”公益,成立“潼臻一生”童装店,又在店铺中设置了公益栏目,承诺将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民众们基于公益的承诺,认为自己购买的童装款项能够用于慈善捐助,因而购买童装,但后没有用于捐赠,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产。虽然有童装等商品作为经济上的对价,但民众购买童装等商品是实现公益捐助的社会目的,如果将收益据为己有,民众实现公益捐助的社会目的就不能实现,既然社会目的没有实现,就应认定存在财产损失,进而构成诈骗罪。就目前所销售的童装数额来看,可能会达到浙江省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50万元以上),且能满足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符合《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酌重处罚的标准。据此,若成立诈骗罪,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

目前,“诈捐”已成为一种社会现象,“诺而不捐”、“诺而少捐”在公益领域时有发生,不仅涉及到公众名人,还涉及拥有财富的企业家。利用公益实施“诈捐”,如果不予惩处,则意味着任何人都能够将以人道组织或慈善机构的名义募捐财产归个人所有,不仅不利于保护捐助者的合法财产,更会严重搓伤民众捐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引发社会诚信危机。“公益捐助”,不仅是一项道德义务,也是一项法律义务。《慈善法》第三十七条就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因此,对于不履行义务的“诈捐”行为,刑法不应缺席。


 #公益捐助# #诈骗罪#李泽民律师# #韩武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