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基金优先收购

jijinwang
【案例背景】粗看就是“招行”打“光大”,背景是招行、暴风、光大等设立52亿元产业并购基金——“浸鑫基金”,目标收购英国MPS体育传媒公司65%股权(拥有欧洲足球比赛级别的版权),基金内的合伙人设立“优先-中间-劣后”结构,招行32亿元优先,光大0.6亿元劣后,光大当时出具《差额补足函》给招行,承诺:到期未能实现退出的,光大按“本金+8.2%”补足差额。
之后,爆雷,MPS被英国伦敦法院裁判破产,导致中资有可能血本无亏。因此,引发“招行”起诉“光大”,请求补足差额的诉讼官司,诉讼标的34亿元,上海金融法院一审支持32亿元+上浮50%利息,上海高院二审维持一审。
【案例具象】
1、《差额补足函》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保证担保?债的加入?独立合同?重大利害关系就是前两者需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方为有效(公司法第16条内部机构通过,尤其涉及上市公司),后者如果是独立合同就无须内部机构通过。
2、本案中,原告招商银行通过孙公司“招商财富”成为基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被告“光大资本”是基金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光大资本”背后唯一股东是“光大证券”),由“光大资本”直接出函给“招行”,这样的结构化安排,首先是规避“刚性兑付”私募违规保本保收益的问题,因为“光大资本”不是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所以该函合法有效。
3、该函不符合“保证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第一,原告招行不是合伙人、不是回购协议签订主体(是“招商财富”),不是直接债权人;第二,差额补足不是以合伙协议债务履行为前提,而是以期限届满未能退出的时候触发;第三,差额补足义务是针对约定价与实际价的差额,与回购协议债务不具同一性;所以,认定该函具有独立性!
总结:增信措施的文件性质,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进而确定相应民事责任,这是2021年最高法十大商事案例的精髓,为私募资管业务的司法实践提供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