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披露怎么做 ?

jijinwang
实务焦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积极和消极义务?
募集时,主要是适当性义务、冷静期回访确认、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及募集方式非公开等。投资阶段主要是登记、基金备案、分账管理、按约投资等。管理阶段主要是分配收益、会计核算、信息披露、保存资料、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份额持有人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满足清算条件时,履行清算义务等。
消极义务即禁止行为,基金财产混同、不公平差别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利益输送、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泄露未公开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从事不正当交易活动等。
以上仅供参考。

一:私募基金怎么做起来

注册一家有投资业务的公司,注册金1000万,实交资金最好300万以上,法人必须要有从业资格。

**人员,都要有从业资格的起码三人,负责投资,风控,产品发行等核心岗位。

去基金协会备案,按要求填写资料,请律师出具审核文件。

备案通过,找一家托管机构,开始筹备产品发行。

产品初步设计完成,面相投资者认筹。

认筹完成,产品协会备案通过,可以正式运行了。

日常信息披露,托管结算,直到最后清算。

基本就这么一个过程。


二:私募基金披露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与之对应的公募基金(Public Fund)是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的资金。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即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基本分析、技术分析、演化分析,其中基本分析主要应用于投资标的物的选择上,技术分析和演化分析则主要应用于具体投资操作的时间和空间判断上,作为提高投资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补充。

三:私募基金披露时间

私募通常每周、每双周或每月公布一次净值,规模达到5000万的必须有月度信息披露,所有产品需有季度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是指基金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基金募集、上市交易、投资运作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进行的信息披露。增强市场参与各方对市场的理解和信心,基金市场作为证券市场的组成部分也不例外。基金信息披露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利于投资者的价值判断在基金份额的募集过程中,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募集信息披露文件向公众投资者阐明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及有关募集安排,投资者能据以选择适合自己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的基金产品。通过充分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历史业绩和风险状况等信息,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评价基金经理的管理水平,了解基金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承诺,从而判定该基金产品是否值得继续持有。潜在投资者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对基金价值进行理性分析,(2)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资本市场的基础是信息披露,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基本推论是投资者在公开信息的基础上“它可以改变投资者的信息弱势地位。增加对基金运作的公众监督,限制和阻止基金管理不当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披露的原则分为实质性原则和形式性原则。所谓实质性原则又包括真实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公平披露原则;形式性原则包括规范性原则、易解性原则和易得性原则。一、实质性原则:1、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它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没有扭曲和不加粉饰的方式反映真实状态。2、准确性原则:准确性原则要求用精确的语言披露信息,3、完整性原则:都要进行披露。4、及时性原则: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临时报告。5、公平披露原则:公平披露原则要求将信息向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平等公开地披露,而不是仅向个别机构或投资者披露。1、规范性原则:规范性原则要求基金信息必须按照法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披露,以保证披露信息的可比性。易解性原则是要求信息披露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易得性原则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易为一般公众投资者所获取。除法规指定的披露报刊和网站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也可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须注意其他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且不同媒体上披露的同一信息应一致。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这是对基金信息披露范围的要求。完整披露要求信息披露

四:私募基金年报披露时间

本报

为了促进私募基金在疫情防控期间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资本市场稳健发展,回应市场关切,在《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以下简称“《备案须知》”)执行之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推出多项私募基金备案便利措施,力争为疫情期间私募基金管理人展业提供更多支持。

中基协表示,《备案须知》强调私募基金不得开展借(存)贷类“伪私募”业务,引导私募基金回归投资本源,进行价值投资、长期投资,鼓励投早、投小、投新,开展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及投资活动。《备案须知》作为行业自律规则,在执行层面,将从以下几点为基金备案提供便利:一是放宽基金适用《备案须知》的时点。将4月1日以后提交备案的基金放宽到4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才必须适用《备案须知》。

二是对私募股权及资产配置基金的2019年度财务报告不做强制审计要求。针对《备案须知》中首次提出的私募股权基金及资产配置基金年度报告审计要求,考虑到受疫情影响各类基金信息填报和披露均有不同程度延期,中基协鼓励对私募股权及资产配置基金的2019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但不强制要求。

三是精简备案所需资料,提高办理效率。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所属类型,对照备案材料清单提供资料办理备案手续,取消关联交易底层估值证明、部分托管银行说明函等资料。中基协根据《备案须知》和备案材料清单相关要求,对备案系统填报字段进行系统提示和校验,优化备案填报流程,便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清晰理解填报要求。中基协做好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动沟通,提高基金备案、重大变更、清算的办理效率。

四是持续做好服务。中基协持续为抗“疫”基金、扶贫基金、纾困基金等提供绿色通道,打通投融资堵点。已更新反向挂钩系统功能,进一步提高反向挂钩申请受理效率,更好地发挥创业投资对于支持创业创新、助力疫情防控的作用。

中基协介绍说,后期将不断完善工作流程,加强与行业沟通,提升备案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全面深化私募基金备案改革。


五:私募基金季报披露规定

首先,按照法规的时间轴,看一下风险揭示书的演变过程: ■ 2014年8月21日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提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并签字确认。但由于协会没有细化的标准,所以还没有指引文件要求具体怎样执行。 ■ 2016年7月15日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二)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详见附件二。 这里的附件二《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是在2016年4月15日发布的,其中详细地写明了风险揭示书中必须的要素内容以及十三项需要投资者逐一签字的条款。
■ 2018年1月12日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中第三点规定了涉及特殊风险的私募基金备案要求,其中要点摘录如下: 2、私募基金涉及关联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关联关系情况,并提交证明底层资产估值公允的材料、有效实施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制度、不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承诺函等相关文件。 3、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投资人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重点对私募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产品架构、底层标的等所涉特殊风险进行披露。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声明”部分所列的13类签字项,应当由全体投资人逐项签字确认。
由此,风险揭示书就演变成了目前我们看到的最新版本。 那么有些人就想问了,我不想知道风险揭示书以前是怎样的,我只想知道现在到底要上传什么。 其实,按照最新协会热线反馈的消息,私募管理人需要按照投资者购买基金产品的时间来判定是否需要上传新版的风险揭示书。 按照上面我们提到的三个时间节点: 2014年8月21日之前购买产品的客户,可以不签署风险揭示书; 2014年8月21日至2016年7月15日购买产品的客户要签署风险揭示书,但具体的形式和内容未做要求; 2016年7月15日至2018年1月12日购买产品的客户一定要签署具有十三项逐项签字确认内容的风险揭示书; 2018年1月12日之后购买产品的客户一定要按照协会最新要求,签署具有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等特殊风险揭示的风险揭示书。 所以,管理人可以按照上面的规律对号入座,提交与本季度更新上传的投资者清单相对应的风险揭示书即可。 热点问题
接下来,我们就大家在风险揭示书的上传实操中提到的一些问题进行讨论: 1、签电子合同和电子版风险揭示书的在上传时有什么要求呢? 答:签电子版风险揭示书,不局限于之前的基金是否签署过电子合同,只要最终的内容是符合要求即可。 2、季度更新会像产品备案一样要求退回补正吗? 答:如果投资者过多,或者在季度更新时间内,因客观原因无法重现签署风险揭示书,那么可以先写个说明文件,说明情况,但是会有被退回的风险。 3、已经备案成功的产品也要补传所有投资者的风险揭示书吗?产品备案的时候提交过所有投资者的风险揭示书啊,现在还要重新提交吗? 答:不需要上传自产品备案以来全部的风险揭示书,而是上传本季度更新全部的投资者的风险揭示书,如果与备案时无变化,再上传一次即可。
不同的产品付息方式不同,这个需要看合同。
有的基金是按照季度付息,半年付息,年度付息,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都有。
也有一些固收+超额浮动收益的,如果是按照季度付息,半年付息均是按照固定收益来付息的,超额部分是等待产品到期结算之后才会给超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