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融资计划 (城投私募基金融资)

jijinwang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5%;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这一条约束对象,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但是除了上述机构以外的普通私募,不适合上述规定。虽然上海南土资产合计持有博众精工近35%的流通盘,但也没有达到5%的举牌线。
明白了吗?

一:私募基金融资计划书

先要介绍是什么类型的基金,然后要介绍GP、募资对象、投资回报、经营管理方式、基金募集计划、基金管理费、退出机制等,具体的可以到洪利基金网(hlriches)查看,有详细的介绍,希望能帮到你。

二:私募基金可以融资吗

1、 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投资基金”企业的筹备预案实行会商。 2、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基金”字样。
3、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4、 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
5、 单个投资者(股东)的投(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6、 投资型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可以核定以上范围外,还可以核定:非证券业务的投资;代理其他投资型企业或个人的投资。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
1. 名称可以登记注册为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北京**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 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
3.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4. 管理型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参与设立投资型企业与管理。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5. 管理型企业和投资型企业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是所有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管理型企业和投资型企业所持有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可不在此限。
1、申请人向市金融办提交会商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向会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4、法人身份证明;(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2、市金融办应在收到申请后的2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会商申请的,签署同意意见,并将会商申请材料签发市工商局。不同意申请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会商程序终止。 3、市工商局应在收到市金融办签发的会商申请材料后的2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会商申请的,签署同意意见后应将会商材料分别签发给市金融办,同时,通知申请人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依《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进入“投资基金”企业登记注册程序。不同意申请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同时将结果告知市金融办,会商程序终止。
投资基金审批经理人:159汤1027经4353理
有两种: 一种是信托基金:通过专业人士或者中介机构在一定范围之内募集。 另一种是合伙制基金:一般通过专业的中介机构来募集。
大部分是通过银行募集的, 也有通过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还有就是一些民间投资渠道。

三:企业如何通过私募基金融资

   2。贸易性融资 贸易性融资,主要指企业在贸易往来过程中的赊购行为形成的应付账款。包括封闭管理下直接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应收账款的出让(保理)、国际贸易融资等。企业占用应付账款并不是无偿的,其代价通过不同期限付款商品价格的差异以及延迟付款违约金等表现出来,因此,贸易性融资与银行信贷一样需要资金占用成本。

四:定向融资计划属于私募基金吗

2017年以来,一类叫做“定向融资工具”或“定向融资计划”的理财产品逐渐获得了广泛的

要了解这类产品,首先要了解它的交易场所,即各大“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资产交易中心”。此类区域性交易市场,设立时间多集中于国家大力推行金融改革的2014年,多由当地省级或地市级产权交易所、股权交易所或其他国有企业参股或控股,设立依据一般为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金融办或人民政府的批复,其中名称为“金融资产交易所”的,目前的审批单位更是升级为了国务院,这也说明此类交易场所,是受到地方政府和国家层面认可与支持的。

2018年1月6日,银监会下发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基本堵死了资管产品和低成本获得资金的企业投资非标的途径,但市场上的融资需求并未因此减少,尤其是政府平台、房地产企业等,融资需求依然非常迫切,所以目前市场上很多融资方及金融机构纷纷涌向各大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挂牌发行的此类产品,如“定向融资计划”“定向融资工具”“收益权产品”等。

定向融资产品的优点:

一是可以形成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各交易场所,在国务院或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和金融办的批复范围内合法合规地进行产品设计,通过交易和备案形成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是省去了融资过程的部分中间环节。

投资人能与融资企业建立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关系清晰。投资人既可通过管理人代为维护权利,也可直接、单独地对债权进行追索和主张,避免了资管产品因为法律关系中隔着一道管理人而带来的投资人无法直接有效对融资方实施维权的问题。因此,此类模式基本摆脱了部分传统理财产品主要看管理人而不是底层资产的扭曲判断模式。尤其在国家破刚兑的导向下,信托公司、资管公司等已无法保证每笔投资都能被兑付,所以投资风险已主要取决于融资方和增信方本身的资信,这也使投资回归到了本质,聚焦于底层资产;

三是解决了资质较好企业的融资需求。

此类模式为优质企业开辟了一条新的获取资金的通道,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备案发行的“定向融资计划”“定向融资工具”除需严格审核融资方的各项资质,还款

定向融资计划同私募基金的区别

以目前的监管趋势来看,私募基金主要进行股权和证券投资,无法进行债权投资。少数基金会采用明股实债的形式,合同中约定到期后按照保底的收益率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但是这种方式面临监管的压力可能被叫停。定向融资计划属于债权融资,债务关系简明,到期融资人的还本付息义务十分明确。具体区别如下:

正是由于定向融资计划相对于传统的私募基金有着许多优势,未来可以预见越来越多此类产品发行,当然,定向融资计划亦无刚性兑付的预期,投资人需要满足相应的合格投资者标准,且仍面临本金亏损的风险。因此,投资者要慢慢学会如何筛选,重点是评估金交所平台的资质、融资人的还款能力、增信人的担保实力、管理人的职业道德。


五:私募基金和融资区别

一、融资 ,从狭义上讲,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融资详细解释:一指企业运用各种方式向金融机构或金融中介机构筹集资金的一种业务活动;具体包括下面几种融资方式

1.基于融资方式包括:内部融资、股权融资、债务融资、销售资产融资。

2.基于资本结构优化包括:债务融资与股权融资的结构优化、内部融资与外部融资结构的优化、短期融资与长期融资结构的优化。

3.基于投资战略的融资战略包括:快速增长和保守融资战略、低增长和积极融资战略

是指企业融通资金的具体形式。融资方式越多意味着可供企业选择的融资机会就越多。如果一个企业既能够获得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又能够同时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直接进行融资,还能够利 用贴现、租赁、补偿贸易等方式融资,那么就意味着该企业拥有更多的机会筹集到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企业融资的渠道。它可以分为两类:债务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前者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后者主要指股票融资。债务性融资构成负债,企业要按期偿还约定的本息,债权人一般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对资金的运用也没有决策权。

权益性融资是指向其他投资者出售公司的所有权,即用所有者的权益来交换资金。这将涉及到公司的合伙人、所有者和投资者间分派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责任。权益融资可以让企业创办人不必用现金回报其它投资者,而是与它们分享企业利润并承担管理责任,投资者以红利形式分得企业利润

二、集资,一般是指非法集资

1、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并非固定的罪名,而是对一系列违反集资类刑法罪名的总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首先非法集资活动应当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其次非法集资活动还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主要有现有认定非法集资的标准主要有三个: (1)向社会吸收资金; (2)承诺回报; (3)具有非法集资目的;但个人感觉最常应用的是(1)有无法定要求的获批资质;(2)是否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吸收存款(这两点在和私募基金的区别中也比较重要)

三、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中,所称“私募”与公募相对,指的是资金的筹措方式;募集来的资金进行对外投资,资金的销售和赎回由投资者与资金管理人通过私下协商进行,且多采用合伙企业的运营模式。

就私募基金问题,此前法律上并未做明确规定,既无违法,又无明确合法性。2013年6月1日施行之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特别认可了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私募基金属性,对其合法性予以确认,并规定受《基金法》调整,其154条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2014年2月7日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系指 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资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对私募基金予以了明确的法律认可。

三、三者的界限与区别

融资(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和私募基金是一种合法的融资形式,但是如果私募基金采取了公开筹集的方式获得资金,则可能构成非法集资。个人近期感到的问题点是:

(1)私募基金的投资有限合伙并不需要特殊资质,合伙企业本身属于证监会所列明的“投资者”之列

所以不存在缺乏资质的违法问题

(2)与非法集资的主要区别在,私募基金面向特定对象(成立合伙本身就会对有限合伙人做出一定的限制)

(3)以上有回答所提及的那篇文章《私募股权基金外衣下非法集资犯罪探讨》的区别描述确实是现有资料中提法比较明确的,我之前也将之作为了思路的看考。特此将重点贴出供理解

“ 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之间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第一,性质不同。非法集资是“未依照法定程序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而进行融资,是法律明确规定所禁止的行为。而私募基金则是由于其发行对象、运作方式满足法律的规定而不必向有关部门登记,是属于受法律豁免而不需要登记的合法行为。第二,募集对象不同。非法集资的对象为社会不特定的公众,而且对投资者的资格没有限制,而私募股权基金则是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并对投资者的人数及资格进行严格限制。

第三,利益分配不同。非法集资一般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它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属于投资者获得固定本息,资金管理者获取剩余利润的行为。而私募基金,投资者获得的是实际的投资收益。

第四,影响不同。私募股权基金对金融体系的影响是可以监控的,而且由于其人数的限制,其影响范围也是可以操控的。非法集资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募集,其资金的用途、运作是不透明、不规范的,甚至是欺诈的,因此,其信用风险是很大的,极易引发信任危机,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