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向工伤基金?

jijinwang

1、工伤基金赔付项目


工伤赔付中,哪些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呢?见下图~[来看我]

2、工伤基金赔付流程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动者在工伤后能够及时、足额地申请到工伤保险待遇。为了落实先行支付,国务院、人社部及上海市先后出台了行政法规及规章对先行支付的范围、申请流程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各级法院对这些具体规定的理解不统一,造成了劳动者不能够足额、及时地申请到先行支付。因此,有必要对有关先行支付的范围、申请流程进行梳理。

关于先行支付的范围,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先行支付只包括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第二种观点是先行支付包括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与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两部分。我同意第二种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均规定了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章均是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其中既包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也包括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因此,虽然未对工伤保险待遇作明确定义,但依照上述规定,我认为工伤保险待遇由两部分组成--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故结合上述有关先行支付的规定中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表述,先行支付的范围应包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与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两部分组成。

虽然先行支付应该支付的范围包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与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两部分,但依照现有的规定,两部分的申请流程有所不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了符合先行支付的情形为“(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第六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第七条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一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社会保险部门应书面催告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后用人单位仍然未按时足额支付的,先行支付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那么申请先行支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该如何操作呢?我认为应当依据上述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者一方应经过仲裁、诉讼、执行后,凭借法院出具的中止执行文书,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

虽然,依照现行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义务足额先行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但由于《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导致劳动者不经过仲裁、诉讼、执行等程序,只能申请到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我认为应该对这条规定作出修改,只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职权催告后用人单位仍未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这样,才能避免劳动者陷入不必要的讼累,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