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是先备案吗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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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能否先投资再备案,从最早2015年6月4日中基协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答汇总》中有回复,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基协进行登记,私募基金应当向中基协进行备案;到2021年最新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都有了明确的规定,我们一一来看。

中基协于2015年6月4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答汇总》中,有提问:“私募基金如未经登记备案是否影响相关投资运作”?

协会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基协进行登记,私募基金应当向中基协进行备案。

2016年4月18日,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中,明确要求基金合同中应约定私募基金在中基协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因此,契约型基金在备案前,不能对外投资。这在2016年7月15日起就已经开始施行。


合伙型、公司型私募基金能不能先投后备

早前,《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12月)规定,备案前可以投资现金管理工具,但是并未规定只能投资现金管理工具,也未直接规定不能进行其他投资运作,因此该规定不能视为对备案前基金对外投资的禁止性规定。不过实践中,个别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未备案前已进行对外投资的,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办理备案手续时,已收到中基协要求其发表对“‘基金募集完成后20日内备案、先备案后投资’合规性意见”的反馈,足见中基协对此比较关注。

2021年1月8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中已有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

另外,中基协也在1月26日给已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发送邮件,再次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基金,对于未备案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规定》执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21年7月7日前)完成整改。

所以在2021年7月7日之后,私募基金不能先投资再备案,也不能不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必须是备案的。

合伙企业什么情况下需要备案

私募管理人对外投资的合伙企业是否都需要备案,这个是不一定的。

中基协对于“私募基金”的界定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中有明确定义: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 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对私募投资基金也有相同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综合来看,私募投资基金主要具备这几个特点:

1、以投资活动为目的。私募基金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对外投资,如果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直接从事实业经营,或者实质为“员工持股平台”这类成立目的是为了股权激励或者股权管理的合伙企业,在实操中不要求备案;

2、存在非公开的资金募集行为。在募集方式上,私募基金只能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如果资金的来源是不涉及募集行为的,属于私募管理人公司高管员工或者股东的自有资金出资,实操中不要求备案。一旦涉及对外募集,就必须进行备案,否则有非法集资的嫌疑;

3、资产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

未备案的风险

1、2015年1月23日,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中,要求中介机构在发表意见时,首先要说明该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属于私募基金,是否需要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其次,如果属于私募基金,则要核查其是否已经备案。如果合伙企业参与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和并购重组,一旦被认定为私募基金而又没有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则将影响公司的上市和发行。基于这点,项目方有可能会拒绝非备案私募基金的投资。

2、对于实质是私募基金,但未在中基协做备案的情况,一旦管理人存在其他异常或非正规化操作,甚至是正常发行新的基金产品,也有可能引起协会的注意,对管理人采取责令整改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私募管理人进行自律核查,说明未备案产品情况,协会核实信息之后或管理人对待自律核查整改比较敷衍的情况下,协会很可能将管理人列入异常经营机构,严重的涉及刑事处罚。

来看一个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备案的处罚案例,中基协[2020]24号纪律处分决定书,案件涉及私募管理人在募集过程中募集对象、募集方式的不合规,还承诺保本保收益,并且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问题,协会给予“取消会员资格,撤销管理人登记”的处分,所属辖区证监局也有相应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及公安机关的刑事处罚。

对于协会日益明确的监管要求,私募管理人日常运营中,该合规的地方必须严格要求,该备案的产品及时在协会备案,特别是在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及中基协对该规定的补充说明多次强调之后,对于存在未备案私募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尽早做补备案,在2021年7月7日前完成整改,否则影响后续管理人的新产品备案及持续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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