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监察都干什么(基金公司员工干什么)

jijinwang
【】中共丽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官方账号“清廉丽水”1月20日发布,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王家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浙江省纪委省监委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莲都区监委监察调查。

基金公司通常有哪些核心部门?

基金公司承担着基金产品的设计、营销、投资交易、风险管理、客户服务等主要职责,其核心部门主要包括:

(1)投资管理

投资方面包括权益类、固收类等资产的投资、研究、交易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来源不同,可以分为公募资金、专户理财资金(包括社保养老金、年金等)。不同公司在部门结构设置上存在差异,但整体而言,均是通过全面、专业而深入的多角度研究,为投资提供可靠地决策依据,进而努力实现组合投资运作的收益目标。

(2)市场营销

销售方面包括公募基金营销、专户营销等。其中,公募基金营销主要是面向个人投资者和部分机构投资者通过直销、代销的方式,销售公募基金产品。专户营销则是营销客户尤其是机构客户将委外资金投资于专户产品。

(3)产品研发

产品研发部门主要负责基金产品的设计,即根据基金市场的需求与未来发展趋势、公司内部状况进行产品设计与布局,完成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基金产品的前期布局、上报监管及后续跟踪服务等,要求对监管政策敏感、对市场具有前瞻性,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

(4)风险合规管理

风险管理部门主要是制定和监督执行监管要求及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政策,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建议,进而对于基金财产的安全提供较好的保障。另外,监察合规等部门则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基金管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5)基金运作

基金运作部门负责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基金会计与结算。一方面主要是基金清算,包括账户开设、申赎等交易申请与份额清算、账户资金划转及会计记录等;另一方面主要是基金会计,包括记录并核算基金资产的运作,与托管行对接投资交易资金划转指令,建立基金资产会计档案并归档。

除此之外,基金公司的有效运作也需要人力资源、行政综合、信息技术、财务部等后台部门进行支持。

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有哪些?

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六章可知,有如下监管:

第六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申请批准有关事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监控、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以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六十三条非现场检查主要以审阅基金管理公司报送材料的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

(二)由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监控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

(三)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报送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和年度评价报告;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报送监察稽核季度报告,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监察稽核年度报告。

第六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变更持股5%以下的股东;

(二)变更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超过5%;

(三)变更名称、住所;

(四)股东同比例增减注册资本;

(五)修改公司章程一般条款;

(六)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七)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调查;

(八)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九)因公司过失遭受重大投诉;

(十)面临重大诉讼;

(十一)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发生前款第(六)项至第(十一)项规定事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全体股东。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六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并在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名称、住所变更;

(二)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三)主要股东连续3年亏损;

(四)所持股权被司法机关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

(五)决定处分其股权;

(六)发生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七)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八)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九)对公司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其注册地或者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主管当局对境外投资有备案要求的,该境外股东在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后,如向其注册地或者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主管当局提交有关备案材料,应当同时将副本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六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确定现场检查的对象、内容和频率:

(一)进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进行检查;

(二)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报表、凭证和其他资料;

(三)询问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基金管理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五)检查基金管理公司的信息技术系统;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基金管理公司有权拒绝检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为检查工作提供专业服务。

第七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进行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第七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后,应当向被检查的基金管理公司出具检查结论。

第七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建立基金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控体系和监管综合评价体系。对于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监管综合评价指标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公司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要求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提高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基金从业资格,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股权,或者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成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

(二)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

(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占有或者转移基金管理公司资产;

(四)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证券承销、证券投资等业务活动中,强令、指使、接受基金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配合,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等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等行政监管措施:

(一)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干预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或者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三)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四)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对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不符合规定。

第七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以暂停受理及审核其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并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等行政监管措施: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严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完整性和统一性;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相关制度不能有效执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者发生较大风险事件;

(三)对子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松懈,或者选聘的基金服务机构不具备基本的资质条件,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者发生较大风险事件;

(四)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基金管理公司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停止批准其增设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其向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责令其更换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的净资产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现金、银行存款、国债等可运用的流动资产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支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受理及审核其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并限期要求改善财务流动性。财务状况持续恶化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进行停业整顿。

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其管理的基金资产委托给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逾期未按照要求委托管理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指定其他机构对其基金管理业务进行托管。

第七十七条基金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泄露或者利用受托业务知悉的非公开信息牟利,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金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