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社保基金报不了费用怎么办(社保基金赔付工伤费用的全部条件)

jijinwang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应符合哪些规定?
答: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记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来源:工伤保险政策知识百问)

案例编辑︱劳动小便识

基本案情

李寻欢系煤化公司工作人员。2015年12月10日下午10时许,李寻欢不慎受伤。,于当日前往公司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眼角膜划伤。后分别于2015年12月15日、2016年1月4日、2016年9月12日、2017年4月24日、2018年4月28日前往青岛眼科医院治疗。李寻欢所受伤害于2017年11月7日被认定工伤,2019年7月30日,经鉴定构成伤残等级三级。2019年12月5日、12月6日,李寻欢通过社保基金共计报销221,447.93元,其中报销交通费10,885.5元,报销医疗费用50,167.43元。经调查核实,李寻欢通过社保机构共计报销221,447.93元,未予报销医疗费用合计33,110.72元。李寻欢、煤化公司对报销及未报销金额均认可。因公司与李寻欢就社保基金未予报销部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寻欢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经审查认为李寻欢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于2020年7月3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李寻欢不服,提起诉讼:判决煤化公司支付社保基金未报销的医疗费3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李寻欢在煤化公司工作期间因工受伤,社保机构对相关费用报销后,尚有部分医疗费及交通费未予报销的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李寻欢提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调查笔录、门诊收费票据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煤化公司虽然为李寻欢缴纳了工伤保险,但不意味着李寻欢发生工伤后,煤化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社保基金未报销的相关费用,仍应当由煤化公司负担。本案中,双方均认可社保基金未报销的医疗费为33,110.72元,因煤化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费用的发生与李寻欢所受伤害无关,应当承担给付责任。判决:煤化公司支付李寻欢社保基金未报销的医疗费33,110.72元。


公司上诉称:公司已履行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义务,李寻欢诉称的医疗费属于工伤保险基金项目支出,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部分应由其个人承担。

李寻欢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二审争议焦点是,李寻欢主张的超出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相关费用是否应由煤化公司承担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仅规定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对超出上述报销标准而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由谁承担未予明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在于“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而非免除用人单位对于工伤职工的赔付责任,故对于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报销标准的医疗费,除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系超出合理必要范围的支出外,仍然应由用人单位负担而非劳动者自行承担。本案中,煤化公司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医疗费未举证证实系超出合理必要限度的治疗及用药,故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与立法目的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公司再审称:李寻欢的医疗费未能在保险予以全额报销的原因均为超医保项目,对于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目录和标准的,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对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李寻欢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故李寻欢所主张的未经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医疗费部分由公司负担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李寻欢答辩称:不应将所有问题都推给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也未规定超出部分应由个人承担。我只是报销手术费及医疗费用,按用人单位的意思购买了保险后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并不合理,公司应当承担。


高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寻欢因工受伤产生的超出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依据上述规定制定的立法目的来看,制定该条例只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不是免除风险,法规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只要投保就无需承担职工因工受伤应当承担支付医疗费用的责任。其次,对于劳动者的保护,若仅以已经投保工伤保险就完全免除用人单位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由劳动者自行负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部分,既违反法律体系的内部逻辑,也对受伤劳动者有失公平。反之,由用人单位实际负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部分,既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又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亦避免受害人获得双份利益,保证受害人因工受伤得到相应补偿。最后,用人单位作为生产经营者,其组织、指挥生产经营活动,是职工安全保障的主要义务人,也最有能力预防、规避危险的发生。用人单位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受益者,由其承担超出工伤保险理赔范围的医疗费用,能够促使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制度,切实履行职工安全培训义务,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防患于未然。故,原审法院判令煤化公司承担李寻欢超出工伤保险理赔范围的33110.72元医疗费用并无不当。


案号:(2021)新22民终54号、(2021)新民申1801号。文中内容、名称有删减、调整,仅供参考。如有侵权,请留言小编删除。尊重判决,没有攻击。